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完善研究

2017-04-13 03:25:36郝云龙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卢 宇,郝云龙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完善研究

卢 宇,郝云龙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当前,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突显,侦查中心主义、庭前法官预断、行政干预司法审判等问题日益严重。而司法实务中这些都在影响司法审判中心主义的践行,同时也反映出司法审判中的刑事诉讼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审判中的进程,以拓宽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实现的路径,应采取以下措施:从证据审查、平衡控辩主体双方地位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保障,防止其流于形式;以原始证据原则保证法官审判中接触的证据材料是最具真实性、权威性的;采用“法官庭前不确定”方法及庭前不接触原则来阻断庭前预断;通过实行法官责任制来增加违法成本消弭行政权的干扰。

庭审形式化;法官庭前预断;侦查中心主义;行政干预裁判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在我国司法体制当中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就是说案件的流程走向以审判作为一切的中心,而不能本末倒置。[1]这里所说的“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审判活动作为案件处理的核心。这不仅是司法终局的要求,也是司法正义的需要。但司法实务中却非以审判为中心,而是有诸多因素在干扰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也早已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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