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北京 100101)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溯源及法律认识
罗瑞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北京 100101)
清晰认识和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前提。政治强推下建立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缺少了农民个体自愿联合形成农民集体这一重要的主体基础架构,导致长期以来农民集体所有权一直处于主体缺位的状态。政治主导下设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凌驾于农民集体之上成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理顺农民集体所有权关系的关键是在规范层面明确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都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所肯定的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