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董恩国++陈妍
摘 要:随着2016年天津市政府采购规定自行采购限额的提高,各高校自行采购范围更大,现阶段天津市高校自行采购整体上具有很大随意性,虽然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规章或操作制度,但在天津市内还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缺少一套针对于天津市高校自行采购活动的采购制度,各高校针对自行采购活动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制度也参差不齐。该文着重讨论如何行驶好高校自行采购责任,使高校自行采购合法合规,避免高校自行招标变成“走过场”,建立与天津市高校自行采购实际活动相符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天津市高校自行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更加规范有序。
关键词:自行采购 风险防范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2(a)-0205-02
1 高校自行采购需要重视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所以天津市高校自行采购主要指没有列入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经采购处批准由高校自行组织进行的分散采购行为。其特点是采购种类较分散、采购范围涉及较广泛。2016年随着天津市政府采购政策出台,天津市各高校自采限额从2015年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不在政采目录内的计划需高校自行采购,由于国家和天津市没有对高校自行采购部分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管理办法,使得天津市各高校在自行采购活动中没有统一的制度或标准,给高校自行采购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