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沁
【摘要】中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但是,交叉询问制度在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庭审双方平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对认定事实的作用的阐述来强调交叉询问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交叉询问制度;事实;平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交叉询问制度的立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基于对我国交叉询问立法制度以及司法运行现状的分析可见,交叉询问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总体上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形式化层面,缺乏司法运行的灵动性与运行通畅的激励与保障机制。交叉询问的本质上是控辩双方对立的辩证形态,双方自始至终处于对立的地位,相互攻击对方主题的瑕疵,就事实真相进行争辩。哲学家爱德华·狄蒙诺认为,事实可以分为“相信事实”、“经验事实”以及“竞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