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叉询问制度的必要性

2017-05-13 01:06付沁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平等

付沁

【摘要】中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但是,交叉询问制度在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庭审双方平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对认定事实的作用的阐述来强调交叉询问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交叉询问制度;事实;平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交叉询问制度的立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基于对我国交叉询问立法制度以及司法运行现状的分析可见,交叉询问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总体上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形式化层面,缺乏司法运行的灵动性与运行通畅的激励与保障机制。交叉询问的本质上是控辩双方对立的辩证形态,双方自始至终处于对立的地位,相互攻击对方主题的瑕疵,就事实真相进行争辩。哲学家爱德华·狄蒙诺认为,事实可以分为“相信事实”、“经验事实”以及“竞技事实”。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则为诉讼的始终双方各自提供“相信事实”,以交叉询问程序进行检验。至于检验的标准与方法,则借助“经验事实”,而诉讼两方对立的结构,实际上宛如博弈竞技,是以“经验事实”求取“竞技事实”,因此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探究“竞技事实”,亦即在符合证据法则之下寻找出的真实。因为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传唤哪些人作为证人,是控辩双方最为清楚。所传唤的证人对该案件具有何种知识,也是申请传唤双方最为了解。而如何识破证人所做的供述的虚伪与否,也是对方当事人最为清楚。并且为使被告人得以接受审判的结果,关于证人所做的证言究竟是否真实,应以被告人方亲自对其进行询问最为妥当。而审判者对审判的结果并不具有利害關系,由其进行的询问不具备以上优点。同时,如果所有证人都既诚实又聪慧,且谨守“说实话、完全的实话、除实话不说”的宣誓精神,如果所有双方的辩护人都有起码的经验,结合诚实与智慧,而且同样宣誓发挥完全说实话、无实话不说之精神,当然就没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也不必设有进行交叉询问的人。但是证言如果虚实不定,案件就会呈现混沌不明的情况,真相难以浮现。此外,证人本身的知识以及记忆力也是有限的,即使诚实的证人也可能发生错误,即使同时经历事件发生的不同的人,也可能出现不同的陈述。这些都阻碍了对案件真实的发现,需要依赖双方信赖的检视程序逐一加以检视,目前还没有发现可以替代法庭交叉盘问的方法,可以区别真话与谎言、把夸张的陈述还原至真实的方法。通过与案件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证人实施的交叉询问,不仅能够将证词的貌呈现出来,而且通过交叉询问的进行过程,可以当庭显示出证人陈述的表情,前后答话有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而且能够检视证词的可信度,相比仅凭法官或者检察官一方的能力在审判中或者在庭外所得到的证词更为清楚。案件事实虽然仅有一个,但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据各自立场所主观认知的“相信事实”,往往具有很大的分歧,而只有通过交叉询问过程,各方当事人亲自进行推敲证据、交叉询问证人,并竭尽各自所能所呈现的“竞技事实”,才能够竭尽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依其主观立场所认定的“相信事实”,达到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

我国刑事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削弱法官职权调查的权力,强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正义,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要求。比较法官直接询问与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两种方式,交叉询问首先能够体现诉讼主体的参与性。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证据调查过程,由控辩双方将证据呈现在审判者面前,控辩双方因此获得充分的机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充分的机会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进行辩论,且有充分的机会让法官能够看到提出的证据与展现的过程,由此,控辩双方的人格尊严与主体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体现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其次,交叉询问制度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对等性。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裁判者给予双方参与者平等的参与审判与影响裁判结论平等的参与机会,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与关注,为各自发挥其职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同时,交叉询问可以推动控审分离,可以进一步弱化法官的职权审查,实现裁判者的中立性。另外,交叉询问制度也充分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开性。程序公开是程序公正的保证,控辩双方通过主询问、反询问、再次主询问、再次反询问的反复询问过程充分展示了当庭质证的言辞原则与审判公开原则。交叉询问制度使控辩双方得以充分陈述意见、相互质疑辩论,将所有的卷证资料,置于公开的审判程序中接受检验,法官的审理基于直接查看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表现,直接观察控辩双方与其他人证的表情与肢体语言、态度,因此有助于填补法官形成判断与心证的漏洞。正是基于交叉询问制度所表现出的对控辩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与对等,开放控辩双方的攻击与防御的求证过程,体现诉讼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案件审理所形成的最终判决结果也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从而能够达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诉讼纠纷的良好效果,实现司法的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的增强。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权利平等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追求的目标。正是由于人民法治意识逐步完善,也为发展在保障控辩平等、实现诉讼公正和司法正义等方面具有优势的交叉询问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曹方超. 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及对策[J].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6):30-32.

[2]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对待[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49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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