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信息公开与政务信息公开辨析

2017-05-16 21:38付之鑫
卷宗 2017年3期
关键词:政务信息政务机关

付之鑫

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一事物都同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人事档案作为一种公共管理工具,是国家机关机构在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众多公民生存和发展的行政事务。人事档案与政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当政务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一项责任时,人事档案信息公开自然也走进了公众的视线。

1 人事档案信息是政务信息的组成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人事档案正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直接产生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绩能和工作表现的,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立卷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原始记录。从人事档案的形成来看,人事档案是国家在用人治事以及处理与人有关的事情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因此,人事档案在本质上说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国家对人信息的一种记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是人事档案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人事档案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事档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列的规定,是政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基础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一是依法公开原则。依法公开主要表现在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個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或法律予以保护的内容,则不能公开。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用具体的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二是真实公正原则。真实公正就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开、可信。三是保密例外原则保密例外原则,就是公开是一般,保密是例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四是注重实效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追求的,以尽可能小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的目标原则。为此,应科学合理地配置行政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并灵活多样地设计行政程序,适时、适事地采用简便易行的行政程序,是政务信息公开时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一环。

3 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式

1.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指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在实施政务公开行为时所采或遵循的由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要素构成的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以实施。从我国政务公开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决策、组织实施和考评追究三个阶段,其中组织实施是政务公开在自然状态下运行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预审。预审是指在政务公开主体内部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预审组织,负责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预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控制,可防止公开范围过宽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可防止公开范围过窄而出现应公开却没公开的现象。

(2)预公开。预公开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正式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包含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主要公开事项的方案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然后再做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3)告知。告知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应将政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政务公开的告知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发布或公布,适用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但相对人不明确的公开事项;二是送达,适用于相对人明确的情况;三是公告,适用于政务公开主体无法将公开的信息送达相对人而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告知的情况;四是口头告知,适用于口头行政行为。

(4)说明理由。这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作出或拟作出某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开行为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根据及其他相关理由的程序。

(5)信息反馈。这是指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和反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渠道,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和进展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就是对政务及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公开的过程。要使信息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就必须借助于有效的形式或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的采用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于公众知情、办事和监督。一是依公开内容确定。政务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合理地确定适宜的公开形式,做到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的和谐统一。二是依公开主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很广,根据当前的实践,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乡镇政府及基层站所、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等。实践证明,政务信息公开由于公开的主体不同,所采取的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这是由其职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所决定的。三是依公开对象(客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客体)既包括组织机构,又包括社会公众。组织机构包括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对这些组织机构进行政务信息公开,一般针对性都比较强,或者是针对某一具体组织,或者是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传送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作为公开对象的社会公众,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人。对他们公开信息的形式,一是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二是可以通过直接发送书面材料的形式实现公开,三是如果具体到公民个人,只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向本人告知即可。

总而言之,政务信息与人事档案信息有着密切的关联:人事档案信息是政务信息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可参照和依据《条例》中所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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