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有效问责解析

2017-05-19 09:25郭冬梅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高等教育

郭冬梅

【摘要】高等教育有效问责是在总结问责效果和反思缺陷基础上的改进和修正,过程中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结果体现了高等教育问责的有效性,与应然的高等教育问责相联系。资源合理利用、程序有序、利益平衡、风险共担、过罚相当是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原则。必须纠正对高等教育问责认识上的错误,要避免短视行为和 “官本位”文化,不可泛化利益相关者,将无关者纳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高等教育问责不仅仅局限在问责主客体间的内循环。

【关键词】高等教育 有效问责 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2-0017-02

一、高等教育有效问责

有效问责(effective accountability)是问责制在西方国家一些领域(包括教育领域) 普遍开展后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付出较高的社会代价后提出的。有效问责是问责制总结效果、反思缺陷基础上的改进和修正。

1.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与高等教育问责的有效性

在教育测量与评估中总会提及信度和效度一说,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侧重于从效度角度对高等教育的问责进行评估和验收。从高等教育问责的效果来看,是利弊兼有的。问责给高等教育带来两种潜在的利益,一种是对于公众及利益相关者的政策益处,另一种是对于高等教育自身的直接或间接的益处。[1]高等教育有效问责是与这两种潜在利益相挂钩的,有效问责必然会彰显利益的实现,同时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与高等教育有效问责有一定的关联。高等教育有效问责是带有前瞻性的,而高等教育有效问责更多是居于问责结果之上的分析。有效问责要保证公共利益和资金活动计划,减轻服务提供者的负担。高等教育有效问责即为高等教育问责的效度添一把合理的标尺。

2.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与应然的高等教育问责

应然的高等教育问责是人们对于高等教育问责的理性认知,其默认问责的目的是有效的,应然的问责应当有警示和预防的功能,是善意合理的干预。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不仅是在问责前期合理规划问责方式和措施,也是在问责过程中行之有效,从而令问责结果有效。

3.高等教育有效问责与高等教育问责存在的问题

有效问责在于能够解决高等教育问责存在的问题,问责不是在问题出现之后出现的,也不是为了问题而生的,只是问责必然伴随着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否得以解决也是衡量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标准之一。问责也不是一时的“问责风暴”,而应当是伴随高等教育管理进行的“问责细雨”,既是润物细无声的,也是常态化的。

二、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指标

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谈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指标,一是“客户满意度”,这是主观方面的指标,消费者主义的兴起使得教育的投资方—家长和学生的地位受到重视,家长希望知道高等教育的质量如何,希望知道自己孩子未来发展的前景如何,更加关注高等教育的成本与收益。二是衡量学校自身发展的指标,这是衡量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客观指标,如高等教育声望与排名、教学质量等,具体主客观指标如下表所示:

三、高等教育有效问责的原则

1.资源合理利用原则

高等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高等教育的运行和发展需要环境的支持和资源的投入。特罗认为,问责就是向他人解释、汇报证明和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达到了什么效果。[2]资源合理利用即“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原则,高等教育面对市场和公共资源有限的压力。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领域问责大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支出不断增加,同时高等教育财政状况出现恶化、高等教育的效率和质量受到各方面关注,因此要求高等学校有效使用资源、提高学术质量等方面的呼声不断高涨。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更能够从高等教育财务和经费得到更好的说明。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讲,我国高等教育从社会各方面取得办学资源、接受委托满足社会需要,当然对资源分配和使用负有受托责任,高等教育对资源受托责任的描述、解释、说明是财务问责制度的基本内容。

2.程序有序原则

问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伴随着程序的合法性。高等教育问责是在过程进展中的问责,而不是在后果之后的问责,问责不应当是事后的滞后性问责,应该处于常态化而非偶发形态。程序有序是为了保障结果的合理。高等教育的有效问责应当先进行自我内部问责之后进行外部问责。建立专门多层次的第三方问责机构来保障外部问责,内部自我问责应是外部问责的基础和前提。

3.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应按照有效问责的目标进行完善,既要达到问责的目的、又要保障办学活力,还要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资源。要做到有效问责,就要准确地把握问责的目的,重新确定高等教育的责任边界,合理安排多种利益关系,逐步推动问责过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存在着学术、国家、市场三角关系的权力博弈[3],博弈过程中,不仅三方存在能量损耗,可应该让三方受益来恢复能量的平衡。

4.风险共担原则

高等教育问责过程中,主体和客体都是多元化的,这里我们把多元问责主体当成问责主体共同体,将多元问责客体视为问责客体问责体,两大问责体之间存在很多交叉成分,处在同一共同体的问责与被问责方有着相似性,承担着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指在问责活动中,应当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性质、过错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惩罚的种类,以防止和避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及当罚而不罚、不当罚而罚等现象的发生。惩罚与过错相适应是问责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衡量和评价惩戒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根据责任人的过错大小确定适当的责任形式。

四、高等教育有效问责需要避免的几个误区

1.思维方式必将指引行为模式,必须纠正对问责认识上的错误

不可以将问责简单化理解为“对负面行为的责任追究”,问责不仅仅是在负面行为之后的“滞后性追究”,还包括负面行为发生前的预防性干预。有效问责是为了高校良好的发展,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更好的教育。更好的教育总是反映人们需要怎样的教育,这不仅包含了一种社会期许,更体现了教育的社会责任。更好的教育是满足人民需求、实现个人价值的教育,涉及到价值取向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保障了教育质量和教育品质。

2.高等教育问责要避免短视行为和“官本位”文化

问责对高等学校具有正向和负向的双重影响,所以高校不能因为一时短暂的利益扩大和延长问责的负面效应。我国的问责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问责,不免会存在“官本位”的思想和文化,若要实现有效问责,必须避免官本位的“人治性”,向“法制性”转变。结合高校存在的实际问题,依照问责程序解决。

3.不可泛化利益相关者,将无关者纳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

利益相关者至少容纳了两个主体的存在,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利益的“粘連性”,利益相关者间存在着权益、利益的博弈和制衡,不可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泛化理解。

4.高等教育问责不仅仅局限在问责主客体间的内循环

高等教育问责是一个开放的循环系统,之所以说是循环,是因为问责主客体是相对并相互转化的。高等教育问责的结果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改进,形成“精心设计—实施问责—改进问责—有效问责”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陈欣.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2] JAN CURRIE, RICHARD DE ANGELIS. Globalizing Practices and University Responses: European and Anglo-American Differences [M] . London: Praeger Publishers, 2003. 114, 116.

[3] 宋佳.高等教育“问责三角”的主要实践与国际趋势[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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