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不应为”律之渊源考释

2017-05-21 07:29陆娓
北方文学·下旬 2017年4期

摘要:传统“不应为”律经唐承袭至清,以惩治“理”所“不应为”之行为。清代律学家引《尚书大传》文认为周时“非事而事之”为汉“所不当得为”,而唐“不应得为”律之“不应”犹汉之“不当”。“不应为”律是否源于周、汉之律,三者之间关系又为何?本文将予以析之。

关键词:非事而事之;不当得为;不应得为

《大清律例·杂犯》“不应为”条规定:“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即“律无罪名”时,以所犯事理轻重为标准,“量情而坐”。故“不应为”律因其特殊的构成模式与定罪方式而被学者称为“概括性禁律”之一[1]。现存传世律典中,其始见于唐律《杂律》篇中,称为“不应得为”,宋律承袭之,至明清则改为“不应为”条。而究其起源是始于唐代或是自古而传袭,值得探讨。

一、“不应为”律源起问题的梳理

从留世之文献中寻找,对不应得为律源起有记述的皆为清代的学者,如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沈家本于《历代刑法考》中都提到唐“不应得为”律来源。

薛允升对“不应为”律的注解中提到:

不应得为,即汉书昌邑王传之所不当得为也。又萧望之传张敞云:“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言其法可蠲除。”[2]

可见,唐律中的“不应得为”来源于汉代的“不当得为”。而相较于薛氏,沈家本在其书中的考证更为详细:

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今列此不应犹不当也,唐律承于汉,辑证云诵不祥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律之由来久矣。[3]

并引用了《汉书》中记述的“不当得为”的三个例证与《尚书大传》中汉人郑玄的注释进行对照,确认“不当得为”为汉律原文:

《尚书大传》: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郑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按所不当得为五字观望之,传与大传郑注相合,此汉律原文也。[4]

而对于汉律“不当得为”的由来,沈家本认为源于周刑之“非事而事之”[5],程树德在其《九朝律考》中亦做了相同的引述:

按《御览》六百四十八引《尚书大传》非事之事人不以道义,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是此律其源甚古,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一。

按照各位先贤的论著,关于“不应得为”律的由来,可得出以下一线索图:

周刑“非事而事之”——汉律“不当得为”——唐律“不应得为”

且其所溯源的依据分别为《尚书大传》、《太平预览》、《汉书》三本,此三本书中的具体内容为何?各位清代之学者又为何会得出相关结论,现予以一一进行梳理。

二、“不应为”律渊源时间的考证

(一)《尚书大传》中的记述

《尚书大传》中曰:

“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为也)”[6]

从《尚书大传》的记述所见,“非事而事之”为周代罪名,其刑罚为“墨刑”。除此之外,注者还认为,“非事而事之”与“今”之“所不当为”罪名相同。[7]《大传》注者为汉代郑玄,故其“今”字即指汉代,由此而推导出汉代“不当为”的罪名来源于周朝“非事而事之”之罪。这也就是为何清代及近代各位学者由汉推导至周的依据。为进一步证明“不当为”为汉代罪名,沈家本还引入《汉书》中三个事例(见下文),三例中对于该罪名皆称为“所不当得为”,与《尚书大传》中所称相同,故沈氏基本确定两者所指代的为同一罪名,“不当为”为汉代罪名。

(二)《太平御览》中的记述

《太平御览》“不当得为”的记述索引可见于多书中,如皮锡瑞的《尚书大传疏证》中所述,“非事而事之,注:令(原作今误令改)所不当为也(以上著见《御览》刑法部十四)。”[8]再查《太平御览》刑法部十四,可得: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讼不详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可见,《太平御览》中所引《尚书大传》的内容,仍是对墨刑的单独解读以及原文的挑选引用,从中仍仅可知“非事之事”其刑为墨,即汉代的“不当得为”罪。除此并无多余信息,对于唐代的“不应得为”是否来源于汉代的不当得为,再所未提。

因此,从以上两种文献所得的信息为:“非事而事之”为汉代的一种罪名,行为包括“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为墨。且“非事而事之”之罪就是汉代的“不当为”罪。因此清代学者所述汉代“不当得为”罪来源于周朝“非事而事之”罪则确定无疑。而关于唐律“不应得为”来源于汉代“不当为”的内容,则在以上两种文献中皆未见到,而仅见于沈家本与程树德两位学者的论述中。沈家本认为:唐律“不应得为”中的“不应犹不当也”,因此“《唐律》承于汉”,并将“不当得为”依照《唐律》的编撰方法归于其书“汉律摭遗”篇的“杂律”之中。且沈氏在书中引述了在清代汉律研究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汉律辑证》中的观点,即汉代“不当得为”中的“诵不详之辞”就是“非所宜言”之罪。

查《汉律辑证》曰:“愚按:诵不详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律之由来久矣,唐律不应得為在杂律一一。”[9]可见“不当得为”为“非所宜言”及唐律“不应得为”皆为著者自己的推断,而非有确实证据。至于沈氏是否受到《汉律辑证》影响而认为不应得为来源于“不当得为”则不得而知。

另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的表达方式与《汉律辑证》相同,在引《太平御览》后,即述“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一”,而唐律不应得为与汉不当得为的关系,并未列出确实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汉律之“不当得为”与周朝“非事而事之”之罪内涵相当,已确定无疑。而唐律之“不应得为”是否意涵与“不当得为”相当,仅为清代学者的推测,并无前朝著述予以相印证。另,依据文献所分析,三者间仅为意涵相同或相似,而周与汉,汉与唐中间已隔几朝,其是否有直接承袭关系,却需进一步考证。

三、“不应为”律渊源内容之释义

为何郑玄认为周之“非事而事之”即为汉之“不当得为”,而清代学者为何又认为汉代的“不当得为”就是唐律及之后传统律典中“不应为”律的渊源。其相似之处为何,需对“非事而事之”及“不当得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尚可得知。

(一)周刑之“非事而事之”

《尚书大传》“吕刑”篇曰:

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一作礼)交者,其刑宫。触易(一作逆)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一作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冦贼,劫畧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畧也,其刑书则亡)。

又云: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礼疏)。

郑玄曰:周改膑作刖。刖,断足也。宫,丈夫割其势,女子椓其隂,闭于宫中。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为也。[10]

各种不端之行为分别通过“膑”刑、“宫”刑、“劓”刑、“墨”刑、“死”刑予以惩处。如犯“非事而事之”则处以墨刑,而所谓“非事而事之”,在文中所举为两例:一为“出入不以道义”,《尚书大传补注》曰:“补曰:‘此谓臣出奔人国者”[11],即臣子叛国之罪;一为“诵不详之辞”,《汉书》中亦有“诵不详之辞”的记载,且行为惩罚止于官吏[12],参见前一行为的主体,此处“非事而事之”,或是是指官吏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这种用法在《孟子》中亦可见到:

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

即天子与诸侯各有其权利与义务,天子至诸侯的领地称为巡狩,为查看诸侯所守卫的地方。诸侯朝拜天子称为述职,为向天子讲述他所做的工作。“无非事者”即指没有做不该做的事情,且主体为诸侯与天子。

上述两文中“非事”的用法,皆指不应该做的事情。因此,“非事而事之”即指不应该去做的事情却去做了,且主体集中于官吏及以上 。

(二)汉律之“不当得为”

依沈氏所述《汉书》,得三段相关的文字:

《汉书·萧望之传》曰:

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蠲除,今因此令赎,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14]

本段意为:强盗以及杀人犯等不遵循正道之人,为百姓所痛恨的弊病,都不可判以赎刑;隐匿罪犯、见知故纵罪犯为法令中“不当为”罪,有人认为这些法律的处罚过重,应当废除。所以下令此等“不当为”罪可用赎刑,这显然是为犯罪提供便利,如何能教化人民不为乱呢?

《汉书·五子传》曰:

昌邑哀王歌舞者张修等十人,无子,又非姬,但良人,無官名,王薨当罢归。太傅豹等擅留,以为哀王园中人,所不当得为,请罢归。[15]

本段意为:昌邑哀王有张修等歌舞者十名,其并未为哀王产下子嗣,又非姬妾,但是良人,也没有官名,哀王去世后应当被罢免归家。但太傅豹等人却擅自将张修等留下,作为哀王园中人,是不恰当的行为,请求仍将张修等罢免归家。

再观之于唐律,唐律之“不应得为”已有了确定的标准即为“理”所“不应为”,以及两等处刑。可见,与汉之“不当得为”在广义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相同。

总之,周“非事而事之”,汉“不当得为”与传统唐“不应得为”在行为广义理解中相同,故被引为传统“不应为”的渊源。然而,文献记载唐承隋制,仿《开皇律》定唐律,但唐律中“不应得为”是研习《开皇律》而来还是唐代之首创,又或是唐代跨越式的仿制于汉代“不当为”罪?即三者间是否具有如唐、宋、明、清“不应为”律之承袭关系,则因资料匮乏,暂无法解答,而待今后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0年版,第731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4]对于律文的引述,沈先生更同意太平御览中的引文。

[5]伏生著,郑玄注:《尚书大传》,嘉庆庚申爱日草庐藏本,卷二,16页。

[6]通说认为《尚书大传》为伏生所著,郑玄所注。

[7](清)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光绪丙申年师伏堂版,卷六,16页。清代乾嘉汉学的兴起开启了儒学经典研究的热潮,本书即为其中之一。

[8](清)杜贵墀:《汉律辑证》,“律四”,光绪乙亥年湘水校经堂版,第5页。

[9](清)孙之騄辑:《尚书大传》卷三,四库全书文渊阁版.

[10](清)王闿运:《尚书大传补注》,卷五,清光绪刻民国汇印王湘琪先生全集本。

[11]《汉书·律历志上》的下列记载: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欲改历,六年“诏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不道。”

[12]根据现存文献看来,周时“非事而事之”或为规制特殊主体。

[13]《汉书·萧望之传》卷七十八。

[14]《汉书·五子传》卷六十三。

作者简介:陆娓,女,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