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评价及建议

2017-06-06 12:57刘款郝涵付达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2期
关键词:农民工对策评价

刘款 郝涵 付达

[提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地区农民工的数量持续增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状况如何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农民工选择务工地所考虑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城市农民工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构建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指数,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定量反映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状况。通过该指数的评价全面反映城市地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进展状况,为政府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指数;评价;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9日

近年來,农民工的增长速度虽然有所回落,但总量持续增加。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工相比,数量翻了近十倍。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情况不容乐观。构建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指数,并对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状况进行评价与分析,能够及时准确地对农民工未来流动趋势进行判断,为政府及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一、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概念框架

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以农民工调查为基础,主要测度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的状况。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由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和城市权益保障客观指数两部分组成。主观、客观指数又分别由具体指标构成,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构建体系如图1所示。(图1)

衡量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可以解释为农民工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对影响其享有同当地人相同的权利、资源、机会、尊重等的诸种态度体验以及行为反应。当现实生活符合农民工对城市权益期望时,那么他的对城市生活各方面会表现满足,对城市的满意程度会变高;反之,多会出现消极情绪和不满,或者导致农民工再迁移以及众多社会问题。

二、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计算方法

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指数是通过微观调查数据,经汇总反映宏观整体的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状况。在指数编制过程中,分指数的计算基础是一样的,即权益受保障与不受保障比例差值加上基数。具体来讲,每个问题的回答选项分5档,分别为很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非常满意等。统计某城镇地区每个问题各选项回答所占的百分比结构,设其结构数值依次为A、B、C、D、E,且A+B+C+D+E=100。则该问题对应的分指数为Xi,可表示为:

Xi=A×(-1)+B×(-0.5)+C×0+D×0.5+E×1+100

式中,A、B、C、D、E分别代表各满意程度所占的百分比数值。-1、-0.5、0、0.5、1是相应调查项目各选项所对应的权重。

从上述计算方法可看出,这一数值反映的是偏向权益受保障的农民工和偏向权益不受保障农民工的比例之差,取值在0~200之间,以100为基数。当大于100时,表示某地区农民工的城市权益是偏向受保障的,当小于100时表示农民工的城市权益是偏向不受保障的,而等于100则意味着农民工人口中城市权益受保障和不受保障的比例基本平衡。

在指数计算过程中,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由6个具体分指数加权构成,其权重各占1/6;城市权益保障客观指数由5个分指数加权构成,其权重均为20%。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首先计算出上述11项指标的分指数,然后将其直接相加求平均,即得综合性的城市权益保障指数。

三、农民工城市权益指数计算结果

根据上述所构建的农民工城市权益指数模型,计算出河北省农民工权益指数为92.17,河北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状况有待改善提升。其中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计算结果为98.57,客观指数计算结果为85.78。

(一)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状况。农民工在城市地区生活工作,以自身的权益受保障情况来计算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反映农民工对当前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

1、经济条件满意指数。当前经济条件满意指数为91.79,低于基数100,表明农民工当前对经济条件的满意度较低。23.54%的农民工对当前经济条件感到满意,31.74%的农民工感到不满意。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且收入增长缓慢,而城市的物价却不断上升,无形中减弱了农民工的消费能力。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也需一定的费用,更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2、居住情况舒适指数。当前居住情况舒适指数为102.60,略高于100,表明农民工居住舒适程度不高。27.55%的农民工对居住情况感到舒适,23.86%的农民工对居住情况感到不舒适。大部分农民工收入甚微,高档小区高昂的租金使农民工无法承受。雇主或企业提供的宿舍以及租用的住房,其条件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生活,这部分农民工会对居住条件感到满意。而农民工棚的居住条件一般较差,农民工很难感到舒适。

3、闲暇生活满意指数。当前闲暇生活满意指数为92.70,低于100,表明农民工当前对闲暇生活的满意度较低。30%的农民工对当前经济条件感到不满意。部分以出卖体力为生的农民工,下班后往往以休息和恢复体力为主,这类农民工一般难以有假期,能够放松自己的机会少之又少。只有从事劳动强度较低的农民工下班后有一定的精力享受闲暇生活,且农民工的文化娱乐生活相对匮乏,导致闲暇生活满意指数低。

4、工作情况适应指数。当前工作情况适应指数为111.21,表明农民工当前对工作情况的适应程度较高。37.31%的农民工对于工作情况感到适应,15.9%的农民工对工作情况感到不适应。农民工本身有着在家务农的劳动基础,相对于城市工作者更加能够吃苦耐劳,对于城市的工作有着较强的适应能力。此外,仍有一小部分年龄较小,或者身体素质差的农民工,不能很好的适应在城市的工作。

5、社会交往满意指数。当前社会交往满意指数为111.68,表明农民工当前对社会交往满意程度较高。34.65%的农民工对于社会交往感到满意,13.56%感到不满意。农民工绝大部分时间用在工作中,一般与人发生矛盾可能性较小,且农民工一般都勤劳朴实,乐于助人,能够很好的与人相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能体会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辛苦贡献,更愿意去体谅他们,农民工社会交往指数也反映了农民工对社会交往的满意。

6、户口迁入意愿指数。当前户口迁入意愿指数为81.43,表明农民工户口迁入的意愿很低。仅有24.83%的农民工表示愿意户口迁入城市。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困难很大,一方面办理程序较为繁琐,另一方面农民工的自身经济条件不足以使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因而大部分农民工愿意回到农村。此外,有小部分农民工考虑到子女以后的教育问题,城市较高生活水平,愿意在城市落户,而农民工整体户口迁入城市的意愿较低。

(二)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客观指数状况。政府或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的政策或條件,影响着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因而以提供的政策或条件情况来计算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客观指数。

1、劳动合同签订指数。劳动合同签订指数为125.76,明显高于100,表明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情况较为乐观。62.88%的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可观,大部分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自身的劳动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购买指数。保险合同购买指数为26.45,远远低于100。数据表明,拥有生育保险、公积金的农民工所占比例均不到3%,签订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仅有7%左右,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为15%左右,签订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所占比例虽然最高,却仅为30%左右。公司为降低成本,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购买保险,即使购买也倾向于工伤保险,以防从事高危职业的农民工发生意外。而农民工本身保险意识较差,不会为自己争取保险,导致农民工医疗、意外赔偿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3、务工中权益保障指数。务工中权益保障指数为160.52,表明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权益保障情况较佳。被老板无故解雇、工伤不被赔付的农民工比例都仅在8%左右,被蓄意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比例为20%左右,被老板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40%,但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经历过上述现象,公司为农民工在工资工作提供了较为不错的环境。

4、城市居住证办理指数。城市居住证办理指数为50.12,表明农民工城市居住证办理情况很差。高达75%的农民工没有办理城市居住证。一方面政府没有为农民工很好的办理城市居住证,包括政府没有呼吁、办理程序繁琐甚至无法办理等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没有办理意识,对相关制度不够了解,使得整体农民工办理城市居住证情况不佳。

5、保障性住房申请指数。保障性住房申请指数为66.04,表明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不佳。保障性住房能够使农民工的居住取得保障,但从结果来看,仅十分之一的农民工申请成功,说明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农民工住房得不到保障,而保障性住房能够很好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但实际效果却十分不佳。

综合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主观指数和客观指数分析,发现农民工城市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在物价水平较高的城市中,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闲暇生活较少,娱乐生活单调;城市居住证办理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繁琐;户口迁入城市较为困难;难以平等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四、保障农民工城市权益的建议

(一)增加农民工货币收入。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低端的劳动工作,微薄的收入难以满足农民工在城市的消费需求。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是改善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基础。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平等的就业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实现收入的稳步增长。政府及相关部门还需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惩拖欠以及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单位的用工时间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

(二)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提高卫生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丰富农民工文化娱乐生活;向农民工普及城市居住证政策,解决农民工申请居住证流程中的困难,简化居住证申请流程;增加对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减少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对农民工的限定条件,使城市福利政策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应尽快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户籍制度。可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以身份证、出生证为主的管理办法,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增加农民工落户到城市的机会,给予农民工自由迁徙的权利,促进劳动力城乡间、地域间的合理流动,在制度层面上消除不平等因素。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不再受到制度方面的制约,实现充分就业。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在农民工的就业、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上给予倾斜,充分重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现状,保障城市农民工平等享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探索不同的道路,建立专门服务于农民工的保障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极大克服了保险基金区域内的统筹和农民工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莫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和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

[2]李伟.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4.30.

[3]李振江,莫凡.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合法城市权益保障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

[4]张锋学,张小媚.略论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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