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分的实益与量度
陈文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讨论不作为理论的前提。传统理论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分为存在论与规范论两大阵营,但均没有周延解释二者的区别。从机能性的角度出发,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意义在于二者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意义。实体上,二者的成立条件与责任承担不同;程序上,二者的待证内容不同。作为与不作为如同两套理论工具,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选择易于认定的一条进路即可。从可操作性而言,作为与不作为既可以发生竞合,在对规范的理解上可以相互转化,应当基于机能性的考量选择适用二者。任何犯罪都可以解释为作为,也都解释为不作为,关键是义务的范围不同。
作为犯;不作为犯;机能性;证明内容;竞合
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深远迷思,这样的困惑也许是产生于卢登(Luden)首次区分真正不作为与不真正不作为,也许是从考夫曼提出不作为可罚性的质疑伊始,不作为犯的理论开始变得纷繁复杂。纵瞰现有国内外理论对于不作为犯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问题。自考夫曼提出不作为犯的处罚属于类推解释以来,处罚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议一直此起彼伏、连绵不断[1]。
第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问题。不作为犯是否具有独立于作为犯犯罪构成的判定方式,在保证人地位、因果关系认定等领域一直系研究者目光聚集之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