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17-06-09 18:17
吉林农业 2017年6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权籍国有土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國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发〔2015〕33号和吉发〔2016〕4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国有农场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化解土地权属矛盾纠纷,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企业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条件具备或有改革现实需要的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在掌握全省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经费保障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市(州)要将本级目标任务细化落实到县(市、区)。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的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2. 准备资料设备。收集整理第二次土地调查、村镇规划、测量控制点等确权登记发证必备资料。配备计算机软硬件、全站仪、GPS接收机、绘图仪、打印机等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 2018年9月)

1.2017年底前,完成60%未确权登记发证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完成50%登记发证工作。

2.2018年第一季度,各地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2018年全年,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3.2018年第三季度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未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 2018年12月)

各地集中力量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8年11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农垦)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日常工作联系。联络员名单随实施方案一同上报。

(二)落实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农垦主管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指导并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三)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和国有农场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各地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农垦)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制度,加强督导指导。建立动态联系和季报告制度,各地国土资源、农垦、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附件2)中的相关事项,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级主管部门组成督导指导组,适时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于工作展缓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五)加强宣传,强化业务培训。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依法规范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省农垦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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