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

2017-07-05 12:43王旭
市场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中国邮政营业税邮政

王旭

财经论坛

浅谈“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

王旭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邮政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管理模式。文章剖析了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进程与内容,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影响 ,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营改增”;改革

一、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进程与内容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在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收负担。“营改增”的推广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引导企业稳定发展,有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这个变革对于传统的邮政企业是一次重大的挑战。自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起,对邮政的影响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邮政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江苏邮政采取汇总缴纳方式缴纳邮政业务增值税,月度预征率为 1%。具体方式为:市县局每月初,按上月应税收入的 1%进行预缴,省公司每季度与省国税进行全省汇总清算,按清算结果补缴。具体税率影响:1. 邮品销售业务和纪特邮资封片业务营业税制收入下按 3%税 率交 税,“营改 增”税 率为 11%;2.报 刊发行 业 务 在 营业税 制下 70%免 税 ,“营改 增”后 全部 免 税 ;3.部分代理业务 ,如车险、短信业务,营业税制下按销售额 5%缴税,在“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按照第一阶段“营改增”政策,纳入邮政业“营改增”范围的主要有邮品销售、函件、包裹、报刊等业务,其中仅有集邮品销售和纪特邮资封片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余全部免税。分销业务与其他商品销售业务属原增值税业务,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第二阶段,2015 年 6 月 1 日起,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包裹快递业务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国邮政〔2015〕199 号),包裹快递业务进行全环节结算,包裹快递业务增值税率 6%。

第三阶段,2016 年 5 月 1 日起,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代办电信、代收费等代理业务、房屋出租业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代办电信、代收费等代理业务收入适用税率 6%,属地缴纳;房屋出租收入适用税率 11%,属地缴纳。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对邮政服务做出了详细严谨的界定,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人名和地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邮政服务的免税业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财税[2016]39 号中规定,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3 号中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影响

“营改增”前,营业税只是影响业务和企业的盈利,体现为单点影响,企业经营中较少考虑营业税因素。“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业务部门对税的关注必不可少。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税收负担、业务毛利、税务管理等方面。

(一)“营改增”可降低邮政企业税收负担

附加税) 税率 实缴汇总增值税 附加税纪特邮票发行收入 1101 3% 37 免税 - - 37报刊发行应税业务名称税率 税额(含较营业税少交税额2016年应税收入收入 6420 3%,70%免税 65 免税 - - 65部分代理业务 2065 0.05 116 免税 - - 116集邮品收入 5099 3% 171 11% 233 8 -70包裹快递收入 3217 免税 - 6% 76 4 -80合计 17902 389 309 12 68营业税 增值税

邮政营改增后,邮政纪特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部分代理业务收入全部免税,集邮品收入税率由原营业税制下的 3%上升到增值税制下的 11%;包裹快递收入由原来的免税业务变为增值税率 6%。总体看,增值税制下税负较营业税制下有所降低。以江苏邮政某市公司为例,2016 年应税收入 17902 万元。营业税制下缴税 389 万元;“营改增”后缴税 309 万元,较之前少缴税 68 万元。从上表可以看出,除集邮品和快递包裹业务外,其他业务税负降低明显。

(二)集邮毛利和专票获取率直接影响邮政“营改增”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仅对各环节中的增值额征税,对邮政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直接取决于邮政企业各业务环节的增值额大小,也取决于邮政企业运营成本的构成、对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能力。

税负率集邮品毛利率单位 2016年实际缴纳汇总增值税邮品专票获取率市公司本部 215 5069 4.24% 42.35% 65.02% A县 53 1998 2.65% 47.11% 99.62% B县 41 1249 3.28% 49.67% 100%全区 309 8316 3.72% 44.78% 78.47%应税项目销售额

还是以刚才的市公司为例,2016 年实缴税款 309 万,其中集邮品业务缴税 233 万,占比实缴税款比重的 75.4%,说明集邮品业务对税负的影响较为显著。因增值税是差额纳税,现将市公司全区税负和集邮业务毛利率、专票获取率结合起来看,市公司本部集邮业务专票获取率最低,仅为 65.2%,两个县公司获取率接近 100%;从毛利率看,市区、A 县、B 县毛利率差别不大,最低42.35%,最高 49.67%。因此专票获取率直接决定了三家单位的税负高低,市公司本部因专票获取率较低,可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高,为 4.24%;两个县公司税负水平较为接近,分别为 2.65%和 3.28%。

(三)邮政税务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增加了邮政企业税务管理难度。邮政企业增值税分类较多,有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有汇总纳税与属地纳税,还有根据不同业务分不同税率,因此,规范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统一增值税进销项管理,是当前邮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重点。例如,如何分配进项税额?在邮政企业运营过程中,统谈分签合同如何开具发票?混用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做到应抵尽抵?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哪些项目可以开专票、开具何种税率,哪些项目只能开普票,如何与用户做好解释工作?这些问题均值得思考。“营改增”后,企业面对的各类具体问题都对企业税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江苏邮政省公司财务部已专门设立设税务筹划岗,将对邮政税务进行进一步探索,对基层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不断加强精细化管理的空间。

三、邮政业“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营改增”对邮政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要加强企业在税收负担的评估、税收成本控制、财务人员税务处理技能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巨大挑战。

首先,加强“营改增”培训学习,重点培训和学习增值税的基本理念、原理和方法,以及邮政“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核算方法。分阶段、分层次对管理层、专业人员以及开票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让邮政员工熟悉增值税政策,参与增值税管控。

其次,严格专票管理,杜绝私开、虚开发票行为。“营改增”后,江苏邮政将开票权限上收至市县计财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邮政各专业明确增值税管理的高压线,树立法制意识,专票的开具与接收必须以真实客户、真实业务、真实发生额为基础,不能有半点变通。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票。财税[2016]39 号中明确规定,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3 号中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故这些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基层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要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规范收入列支,严格区分应税与免税业务核算口径。防范税务风险应从源头业务收入的规范录入开始,严禁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计列。为此,邮政公司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发业财一体的 ERP 管理系统,实现业务收入集中导入功能,避免后期手工调节收入;另一方面调整考核口径,为防止部分业务部门为追求考核指标,在业务前端操作收入,将同一业务部门开办的不同税率业务,统一纳入其专业考核,消除业务部门收入计列顾虑。

最后,要加强业财配合,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各专业应加强业财配合,通过客户梳理分析,在客户给予的价格优惠和可抵扣税额之间测算,尽可能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

F235.7

A

1008-4428(2017)06-67-02

王旭,女,江苏南京人,会计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研究方向:邮政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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