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法律制度

2017-07-05 11:00上海杉达学院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安全法预案法规

□ 李 洁 上海杉达学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法律制度

□ 李 洁 上海杉达学院

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从先前的“毒豆芽”“毒蜜饯”到2014年爆发的“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都牵动着人民群众的每一根神经。本文从食品安全事故入手,在分析其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的解读,分析应急处置的程序,并给出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文所指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显性复合性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毒蜜饯”和福喜“过期肉”事件等。这类事件危害是显性的,包括以下三重:①社会危害性。大机器生产带来的工业化食品,流通范围不再受地域局限,其危害性也演变为全社会的危害;②政治影响性。食品安全事件不是单一的事故事件性质,其更多是转变为由事件引发的政府信任危机与社会恐慌;③后果灾难性。鉴于食品的特殊性,每次事件发生后所后续引发的健康问题、社会信任问题等都呈连锁效应。

应急处置的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应急预案的制定、风险评估和等级核定、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事故责任的调查和事故信息的管理运行五个部分,如图1所示。

图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

制定预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于2011年修订,各级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各地方的应急预案。

风险评估与等级核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两类,分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与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又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如图2所示。这四个等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划分是与食品安全事故中预案的四种不同级别的响应机制相对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核定的主体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等级核定的标准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制定。

图2 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图

应急处置措施

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各级人民政府预案,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等级启动预案响应,进行应急处理。

2、处置措施

根据各个责任主体的不同,处置措施也各有不同。第一,事故单位要求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县级以及相关部门根据预案进行相应响应,进行措施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主要措施包括应急救援、封存产品、消毒清理、信息发布等,具体处置措施根据各级预案进行,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而进行实施。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要求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对于调查内容,《食品安全法》也作了明确,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事故信息管理运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部门”)。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在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运行机制中,信息的提起通报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第二类是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接收单位。而他们通报的对象都是食药部门。同时,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相应举报的,都应及时向食药部门通报。此外,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事故信息的接收方与发送方都是食药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建议

事故处置的前提是预案

事故处置的前提在于预案的制定,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事故处理的完善与否。因此,必须确立预案的应急演练和实践培训制度。通过实践性操作预案来查漏补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在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中,应注重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关键点的管理和对食品安全危机隐患的排查整治。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关键点的管理,应以普查及分级评估的方式,对排查出的事件隐患进行分级建档,为之后应急预案修订和事件应急处理的提起提供基础资料。

地方性事故应急处置行政法规的滞后

2003年,我国就已经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201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009年,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对其进行修订;2016年,国务院还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近年来的实践中看到,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特别是各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地方政府的处置至关重要。从2017年的实践中不难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爆发点都是从各地方开始,第一处理也是各地方政府。因此,明晰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规范应急处置的流程非常必要。然而,2016年,国务院修订食品安全类行政法规后,地方性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明显存在滞后性。以浙江省为例,其行政法规仍然停留于2011年版。所以,本文建议应该加快各地方性食品安全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对于地方性事故应急处置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应该尽早起步,防患于未然。

李洁(1988-),女,浙江嘉善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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