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亟需再就业培训机制

2017-07-10 07:56朱永新
同舟共进 2017年7期
关键词:征地机构农民

朱永新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加速期。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农业用地向工业与城市建设用地转换的情况。一些农民可能因此成为被征地农民,并因为失去土地而需要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他们就很可能成为一个无法适应城镇生活的边缘化社会群体,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因此,帮助这一群体中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的劳动力人口快速、有序、稳定地再就业,是各地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历史使命。

毫无疑问,各地各级政府也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责任与历史使命。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开展工作促进这部分群体有序就业。而在被征地农民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年龄大、就业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低,又缺乏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实现就业的技能,必须要对其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瓶颈因素,制约了培训效果。如果这些瓶颈因素无法消除,久而久之,被征地农民就会觉得培训无效而失去积极性。

调研发现,目前各地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中遭遇到的瓶颈因素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第一、部分地区缺乏师资,无法开设多样的课程,受训农民难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第二、再就业培训项目上的人均补贴标准过低,一般情况下在200~1000元之间,这一费用标准很难支持一些个性化、更专业或更深入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再就业培训补贴仅仅局限于学费,而缺乏对配套的支持性、保障性需求的补贴。例如,受训农民若想要参与培训,往往还要自己贴上交通、餐饮等费用,而职业生涯评估与咨询、技能鉴定、岗位开发、就业推荐与安置等,也都需要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在待业和就业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大部分受训农民恐怕都不会愿意支付这些费用。

第四、培训的形式比较单一。大部分培训是通过政府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或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通过开班办学的方式进行,而用人单位反而对培训的介入度不够,使培训的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脱节,受训农民学到的内容并不是企业最需要的。

第五、一些地方政府将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发放与就业率挂钩,但由于就业岗位开发、就业推荐与安置并非培训机构的专长,将这部分重任压在培训机构头上,实际上是一种“错配”,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培训机构的投入成本,直接降低了它们的积极性,若遇到再就业困难的农民,培训机构可能因此将之拒于门外。

第六、培训结束后,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向受训农民推荐的岗位与培训的内容之间的相关性不高,或不够优质、稳定、富有吸引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后期受训农民报名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由此可以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是找几家机构,聘请几位老师,开几门课,组织一些待业农民,关起门来集中上几天课这么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再就业培训系统中的诸多要素是否齐备充分,以及各要素之间的作用机制是否顺畅,能否取得协同效應,等等。为此建议:

首先,各级政府应组织教育或管理学专家就培训效果的评价指标、评估工具及影响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得出清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方案。

其次,各级政府可进而组织政策、理论及实务专家们基于系统理论,设计出一套始终以就业为导向、具有长效作用的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再次,鼓励各级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技能培训办法及服务标准,形成明确的政策文本,以及可操作的、标准化的服务手册。

最后,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调研出台《职业能力开发法》,从法律层面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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