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当中的任意性规范研究

2017-07-13 15:11洪骁
资治文摘 2016年9期
关键词:合同法缺陷

洪骁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些资料事例的研究分析,仔细探讨了关于在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的类型的分类情况,以及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如何适用任意性规范,不仅如此,还提出了有关干现行的合同法中存在的任意性规范缺陷等。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类型区分;适用;缺陷

一、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对于一些特定的利益上的关系,设置了对应的协调性规划,合同法在民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所实现的功能是组织控制市场的交易秩序。在合同法中的核心地位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关系。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考虑到公平性,即使立法者对于自治有信任性,如果事情是处于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完成的,都可以体现出双方的公平性。但是如果遇到合同的當事人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就需要法院适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这一项来处理了。如果当事人约定好,任意性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这样的结果,所以就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发挥作用是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或者是约定出现了分歧和疑问,其实就是制定的合同出现了漏洞的时候,可以适用任意性规范。

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作为基础出发,以及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同的分工角度,或者也可以说是司法者有没有解释权利这些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把任意性规范分成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也有人根据主管机关的拘束力的强弱情况,分成严格的规定和衡平的规定。这种分类方式中的严格规定是说,在法律上的法律条款,通常是把清晰的法律效果加之于一个清晰的构成要素,如果说构成要素十分的充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效果也就十分的清晰明了,一些主管的机关对于以上是不包括如何判断的。在此作为基础上,相比较于那些适用性的法条机关,可以作为严格规定。但是还存在着另一类的法律条款,有着可裁量的余地,甚至会出现将一些清晰的法律条款加之于那些结果并不清晰明确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构成要素含有一些不确定的概念。那么这些法律条款相对于那些被授权的衡量以及判断机关就是衡平规定了。从实际情况上来讲,严格规定和衡平规定,对于任意规定和强行规定是不同的,两者并不尽相同。区分这而这需要不同的标准。那么根据以上的分类,补充性任意规范属于严格规定,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是衡平规定。如果在合同上发现了漏洞,那么涉及到的一些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在法院中能够适用,这样一来就不用衡平规定。当然,如果反过来看,法官就是具有裁决的权利的,这种情况解释性任意规范适用。

法律的直接规定是法院适用,所以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就可以替换合同的当事人自主的做决定这样的任意性规范。在规范性使用的同时,司法者不存在衡平解释。

二、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目前在任意性的适用上存在着争议的地方就是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两者,它们的适用顺序如何。对于填补合同这一行为的解释是补充性的解释,如果在合同出现了漏洞的情况下,补充性的任意规范需要把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好的顺序作为一个判断的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利益关系,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合同中提到的规定可能不全面,那些先决条件,即规定本身存在的意义作为出发点,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办法将合同中出现的漏洞补充好。事实上,许多的论者在如何选择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的适用顺序时,更多的选择补充性的任意规范。

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以及追求个别案件的公正性的矛盾关系,这是两种规范的适用需要考虑的问题。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可以将法律的适用安定性保证好,事实上,这种规范性适用直接体现了法律,和当事人的想法可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样一来合同的自由性就会被破坏掉。所以说,立法者要公正的在设立这些任意性规范。合同的补充解释是从合同的一些条款和交易的习惯出发,从而补充合同上的漏洞。这就有一点法官推测当事人意愿的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的安定性就可能被破坏。解决这两者的适用顺序其实就是解决如何平衡价值冲突。从法院的角度来讲,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是很严格的规定,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说明或者也不存在其他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必须遵守。

三、结论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是能够补充合同上的漏洞,是作为一种裁判性的规范出现的。将这一规范分类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不同的分工角度出发,还有司法者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拥有衡平解释的权利等,从以上的几个角度出发,任意性规范被分为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这种分类在法院中又是这样规定的,即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是严格的规定,解释性的任意规范是衡平规定。

合同法的适用顺序的考虑,从一般情况来讲是优先的适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如果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不存在则可适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

除了以上的规范的分类以及适用的情况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之外,诚信原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项,诚信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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