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17-07-13 01:00龚召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公司

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與此同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污水废气随意排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而国内环境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围绕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探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专业机构等策略,及时进行完善。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评估机构 保险公司

作者简介:龚召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人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6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是企业单位由于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其中排污单位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对某种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预付报销费用,当污染事故产生后,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实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由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落到实处,在制度约束监督下,缩减环境污染事件产生频率,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体现出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功能

1.风险分散以及转嫁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指的是,将投保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损失分散至全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国内常见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其影响范围往往较为广泛,造成的损失巨大,污染企业往往并不具备赔偿能力,而如果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将企业独立承担的风险与赔偿责任转嫁至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枢纽,将风险分散至其他投保企业。经由这一方式,企业经营风险有所降低,进而以更快的速度恢复生产经营。

2.社会管理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实际上,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本身即存有社会管理职能,而这一点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更为明显。治理环境污染属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将政府环境管理的部分职责,由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尽管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于其他企业,但其经营的首要目标仍然是获取经济利润,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过高,企业赔偿金额过大,势必会侵害公司利益。

二、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中叶,初始保险范围仅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隶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进而逐步将渐进式环境污染纳入保险范畴中。随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身份逐渐独立,成为单独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扩充为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门机构成立,提供环境污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产品。同时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已经构建相对完整的法律支持系统,先后颁布了《资源保护和赔偿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大力支持下,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在石油化工、核燃料等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中尤为明显。此外,美国采用差别费率,且对保险赔偿额度作出规定。

(二)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国的发展最早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由法国国内保险公司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保险产品,在突发性污染基础上,添加了突发性污染。而法国同样在法律法规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大力支持,如规定海运船只应具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证明等。同时法国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行中,表现出比较主动的态度,这与其国家整体良好的社会环境有一定关系。此外,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了强制性、企业自愿性有机结合的模式,普通行业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中具有自主权利,仅仅对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参与投保。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支持不够

1.环境保护法律缺乏系统性

通过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内的推行中尚且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为法律支持不够,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律缺乏系统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必须建立于法律法规的支持上,尽管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法律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规定与说明,但并未形成统一整体。

2.地方条例缺乏力度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发的,国内首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其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给予认可,并且明确了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目标,为基层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该指导意见落实中,逐渐产生问题,发现地方政府的具体条例力度严重不足。

(二)专业机构缺乏

1.保险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落实需要保险机构作为依托,但目前国内承保机构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发展的模式,且与专业机构的合作不足。现阶段,国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开发、规划有关条款的公司极为有限,主要集中在太平洋保险与平安保险两家企业中,同时在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落实中,也未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2.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缓慢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对污染实际情况有着充分了解,尤其是要对污染造成的损失程度有正确认识,进而才能完成对受害人的赔偿。而这一工作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的员工往往仅具备保险行业知识,对环境污染领域知识积累程度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因此,第三方评估机构成为保险公司最佳选择,但实际上,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且处于初步发展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鉴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速度更加缓慢,在专业设备、人才储备、机构数量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技术标准滞后

1.賠偿限额过低

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国内保险行业目前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的赔偿限度偏低。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通常具有影响范围大的特点,因此往往造成的损失额度也比较高,保险公司为了缩减对自身造成的风险,不仅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率,同时也将赔偿限额进行缩减。由此可见,实际上国内保险行业所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并未发挥出应尽的社会管理、风险分散与转移职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打消了企业投保积极性。

2.投保费用过高

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相对较高,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国内企业参与投保的热情与主动性。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自身造成的赔偿压力,将企业投保费用制定在较高水平上,甚至已经超出部分企业承受范围。另一方面,环境污染鉴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配合,而国内评估机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增加了评估工作成本投入,导致费用进一步增加。

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

1.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

为了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内的实施,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首先应当将重点置于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中。目前,国内相关法律的欠缺已经成为限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因素,尤其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正处于空白阶段,必须要及时进行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2.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执行力度不足现象,应当尽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减少基层工作中遭遇的困境与阻力。由于《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其权威性受到质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个地方政府首先必须要引起重视,向当地企业、保险机构进行宣传,传播指导意见的精神,并且以此作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执行条例。同时,为了提升指导意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地方政府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

(二)建立专业机构

1.专业评估机构强制介入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需要以专业机构的专业评估鉴定作为支持,但保险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拒绝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限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内的推行。对此,政府应当予以专业机构一定权力,支持第三方机构强制介入到环境污染鉴定中,并且与保险公司展开密切合作。

2.增加专业评估机构数量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中,专业评估机构供不应求的局面,我国应当尽快增加专业评估机构数量,提升环境污染评估鉴定工作质量。首先,在专业评估机构数量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展中的短板,为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保险公司制定高质量的参考方案,最终逐渐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其次,在专业评估机构数量增加后,应当相应的扩大业务范围,从单一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延伸至针对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设计中。企业投保之前,保险公司通过专业机构对企业潜在风险进行测评,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且在企业投保阶段中,由专业机构定期对企业污染风险进行定期审查,最大限度缩减污染事故发生率。

(三)优化技术标准

1.提升赔付额度

针对当前国内保险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额度不合理的问题,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升赔付额度。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在于能够分担风险,如果保险机构无法实现企业这一要求,将无法吸引到企业投保积极性。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之间是互相影响的关系,双方的利益实际上一致的,因此保险机构需要立足长远,适当提升赔偿金额,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性,共同承担环境污染风险。

2.成立专项基金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应当成立专项基金,用于环境救助。在环境污染事故出现后,专项基金可以帮助企业、保险公司垫付,确保能够及时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弥补,缓解政府、保险机构以及企业的压力,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专项资金的构成主要分为社会捐助、对违规企业单位的罚款、国家财政补贴等多个渠道。一旦企业投保额度无法满足受害人人身损害医疗花费标准,或者造成事故的企业未投保等紧急情况下,可根据流程要求作出申请,启动该专项基金,为受害人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的司法思考.人民司法.2014,8(13).

[2]孙武军、顾久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经济纵横.2015,4(6).

[3]竺效.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学评论.2015,6(1).

[4]方悦.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经济纵横.2016,11(3).

猜你喜欢
环境污染保险公司
扩散风险模型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最优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停止损失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策略
不慎撞死亲生儿 保险公司也应赔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煤矿区环境污染及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