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法补偿问题分析

2017-07-19 19:39王世欣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9期
关键词:补偿现状制度

摘 要:本文对我国劳动经济补偿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结合我国实际国庆,围绕劳动经济补偿问题的改进方法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经济;补偿;现状;制度

一、我国劳动经济补偿现状

我国《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当合同终止时,那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劳动经济补偿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第一,用人单位先提出而协商解除,第二,勞动者发生过失性错误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发生非过失性错误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几种情况,当劳动合同被解除时,劳动法和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因出自劳动者本人,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予以补偿。基于理论观点的差异,现阶段我国不同地区与企业的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经济补偿上采取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予补偿。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满足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时,此时劳动合同终止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出,当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满足了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那么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允许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二种情况则是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给予补偿。相关规定提出,只要属于国有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这些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与经济补偿金支付相关的规定依然需要执行。因此,对于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沿海发达城市的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然需要将经济补偿支付给劳动者。

二、完善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对策

首先,在辞职或劳动合同解除为被迫的情况时,那么应赋予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利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非法手段的强迫,例如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基于这两种情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政策,劳动者无法通过用人单位获取经济补偿金,进而导致立法与实践之间的逻辑冲突现象出现: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责任而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法律漏洞加以运用,用一些非正规手段逼迫劳动者,例如拖欠工资、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等,在这一背景下,劳动者不得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针对这一现象,立法部门应对相应的法律缺陷进行弥补与完善,确保劳动者在被迫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赋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其次,需要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与统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在面对经济补偿的问题时,尽管就理论而言用人单位不予补偿是合理的。然而我国于1995年才开始实施劳动法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在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应对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予以足够的尊重,将1995年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以劳动者就业时间为依据,采用不同形式的方法,实现“一刀切”的劳动经济补偿的完善与调整。具体阐述如下:

通过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实施予以保护之前,国有企业采用的是固定工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究其原因,就在于经济体制转型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原固定工在就业率以及工资待遇方面都有着巨大优势,他们向国家上缴创造的利润,国家承担他们的基本生活,在旧体制之下,他们为没有得到应有劳动补偿的旧体制资本积累作出了贡献。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这部分大龄职工在技术技能方面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岗位需求,并逐渐向“弱势群体”转变,他们将承担新体制创造改革成本。因此,为了有效推动经济体制转型,促使国有企业改革得意深入,使社会稳定得到维护,就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规进行建设与完善,同时也要对历史予以尊重,对国有企业原有固定工的权益加以保护。而对于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后的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则允许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彭小霞.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56-61.

[2] 苏如飞.劳动补偿收入征税的法律问题[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3):24-28.

[3] 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107-113.

作者简介:

王世欣,男,(1965.9-),山东沂水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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