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环境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研究

2017-07-31 12:19罗玮琦
青年时代 2017年2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网购消费者

罗玮琦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购已然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然后它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始料未及,其涉及的领域成为了法律规制的空白,为此我国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添加入诸多网购消费者的保护元素,但总体来说,要营造一个健康规范的网购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随之飞速发展,网购凭借其不收地域限制、快捷、价廉等特点,为许多消费者所接受并对传统购物方式构成了极大威胁。与此同时,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却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电子商务的电子化、数字化、虚拟化等特性,使得网购有着与传统购物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故导致网购消费者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收到威胁。我国现行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经2013年修订,添加了一些关于网购的内容,但总体来说,要营造一个健康规范的网购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权

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安全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所购商品的安全性,二是交易过程的安全性。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安全性由于网购的具体情况往往给消费者造成两方面的损害,一当面由于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给予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野蛮快递等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交易过程的不安全则多体现在个人资料信息的泄露,这又涉及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同时也体现在财产性信息的泄露而导致消费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知情权

在网购的方式下,消费者无法直观地接触商品,无法亲自触摸到商品的质地,体验商品的功能,经营者通过图片以及相应的合格证书、产品表示、公司资质等证件表明商品的相关属性,但在此方面却并没有对经营者提出强制性的规定和规范,对商品需要作出何种程度的描述,描述的方式以及虚假宣传因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无规定。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相应的描述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这种概念似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很难真正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三)公平交易权

网购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侵害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售后权益难以实现两个方面。例如现实中,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购物需注册为该网站会员,在注册过程中就会出现“我接受”与“我不接受”的对话框,要完成交易,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无协商余地,经营者更无法做到《合同法》中要求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对对方应履行的提醒义务。在售后服务方面也同样存在例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等习惯,而导致在验货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间的交涉或是开具证明材料等,增加维权

成本。

(四)求偿权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军队消费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在操作中却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网购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市场监管难度的增加,消费者在收到侵害后常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也由于经营者身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且举证困难,求偿权往往无法实现。

(五)批评监督权

在网购平台中,批评监督权主要在各网站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中有所体现,通常是买方收到货物后会根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实践中却存在熟人间的虚假评价,自己给予自己评价,更有“刷单”“刷人气”等评价服务,“网托”成为新的职业。反观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者的对手,常出现无故的差评记录,出现了“职业差评师”等新新职业。诸如“网托刷客”盖惑消费者,“职业差评师”骚扰经营者等事件的发生,长此以往,势必扰乱网购环境,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完善网购消费者权利立法

(一)消费者权利的强化

梁慧星先生曾言:“传统民法上的权利与消费者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消费者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予以补救,所以它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2]所以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强化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1.强化网络购物隐私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缺乏可操作性,必须尽快完善网购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一是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与方式,并向消费者承诺只在阐明范围内使用信息。二是消费者享有知晓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并核对其准确性。三是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经营者对于下一步信息使用权利和范围,明确表示同意或是拒绝。四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表示拒绝时仍向外披露个人信息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四个方面都应通过法律条款确定下来。

2.强化网络购物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9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对于通过非固定场所销售购买的商品,如电视直销、邮售等,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无理由退回商品,但是,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1]反悔制度的引入可以更好的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权益,但也应对权利的行使设定边界,一方面该权利应是在特定期限内行使的,是消费者单向的权利,且双方当事人间不可约定解除,另一方面在一些不适合退回的商品可采用列举法加上兜底条款的形式指出,例如电脑软件、彩票等。

(二)明确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信息披露

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网络经营者在线披露相关信息。包含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例如相关的经营场所、证件号、经营范围等;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例如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产地、原料、价格、适用说明等;交易条件,主要是在网购促销活动时,明确相关的售后信息、促销具体规则等。这也同时要求经营者在信息披露时应做到及时、全面、详实的要求。

2.经营者出具单据

单据是购物中最好的维权证据,而现实中却是网购发票一票难求,为此,立法必须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关凭证和单据,

3.消费者信息保护

法律应明确经营者在申明其收集消费者信息的目的并承诺安全保管,不得擅自公开、出售等。同时也应明确网购管理者对于经营者在持有信息一定时限后的销毁权。

参考文献:

[1]李国光,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D].湖南師范大学,2012

[2]崔红,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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