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晓丽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口 570228)
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下土地分类标准的思考
■ 宋晓丽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口 570228)
以国土、城建、林业部门为例,基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的构成与特点,目前土地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从标准形成的外部条件上,部门分类标准之间没有体现明确的协同关系;从标准制订的主体内容上,部门土地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有效对接。统一部门土地分类标准的思路:(1)以不动产登记为契机,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工作体制机制;(2)对部门土地分类标准进行整合,构建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框架;(3)进一步加强土地分类基础理论研究,建立专门的土地分类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分类标准;分类系统;体系框架;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不动产分别登记的制度。同一块土地,林业部门会根据适宜用途等将其认定为林地并颁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国土部门会根据现状用途认定为园地,并分别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该块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住建部门则会按照规划用途认定其为其它地类,如商业用地。由此可见,土地分类标准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与依据[1]。2013年国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土地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不仅需要登记部门的统一,而且需要土地分类标准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分类标准进行梳理与分析。
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界有关土地分类标准的研究相对薄弱,主要集中于土地分类系统中具体地类的变化:部门内部新旧分类系统中地类的对比[2-8]、部门之间土地分类系统中地类的对比[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