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探究

2017-08-07 10:58王俊峰丁利明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基地

王俊峰,丁利明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探究

王俊峰,丁利明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针对当前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中的问题,结合基地建设的现状分析,提出为实践基地设定体系化指标和评估标准、改进实践教学课程设计和安排、提高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利用率等完善建议。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实践教学

一、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的深刻变化以及境外学术交流的逐步深入对于法学专业教育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共同推动法学界围绕创设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重要性达成基本共识,并掀起了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热潮。然而,基地建设的成效不能单纯以建筑或设备的多少或优劣为标准,而应当以基地运作过程中使用的情况来衡量。从法学专业教育现状来看,目前无论是校内的实践基地,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还是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以之为基础开展的实践教育教学情况,即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实际运行现状却不甚理想。

1.实践基地建设缓慢

受重视理论教学的传统以及与校外单位合作不够深入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硬件配套缺乏。对法学专业来说,需要配备物证技术实验室、模拟法庭和速录实验室,从而更好地锻炼学生适应未来法务工作实践的能力。法学专业模拟实践场地供应不足,使得理论教学活动脱离实际。二是校外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薄弱。受经费投入、场地供应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一些实践教学目标无法通过校内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而只能通过校外实践的方式才能得到实质提升,但就目前各高校的实际情况看,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普遍进入瓶颈期,整体存在类型单一、数量不足、对应面窄、缺乏深度合作等问题。

2.实践基地利用率偏低

对实践基地的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就无法让学生真正体验到学以致用的乐趣,具体从不同类别实践基地的使用情况来看,模拟法庭的使用主要集中于相关实践课程讲授过程以及模拟法庭课余活动等,且由于不涉及小型贵重仪器的看管事宜,平时法学专业学生社团就可以将其作为模拟法庭活动的重要场所。法学速录以及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利用则集中于相关实践课的讲授过程,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这些实验室开放时间有限,尚无法充分满足同学们在练习速录方面的需求,与满足司法实务需求尚存在一定距离。

与校内实践基地相比,校外实践基地利用不充分的问题更为显著:首先,校方基于培养方案等要求,只能待学生临到忙碌的大四阶段,才将其安排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毕业实习,实践实习效果不尽理想,部分院校囿于实践基地场所数量和接待实习生的能力,尚未完全实现将学生们集中安排于校外实践基地进行毕业实习;其次,校外实践基地指导老师常常作为法院、检察院或律师的第一线司法实务工作者,自身职务的工作任务尚疲于应对,难以有精力在学生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真正发挥法学专业教育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3.合作单位不稳定

近年来,高校与合作单位在校外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发展趋势较好,但是合作单位在共建过程中仍然存在不稳定的倾向。主要表现有:一是普遍处于初级的不稳定合作阶段。多数实践基地形式松散,内容单一,局限于提供学校兼职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两方面。培养目标不清晰体现在多数合作单位提供岗位不明确的实习机会。这些有待于高校与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单位开展实质性的深度合作才有望得到解决。二是合作单位作为实践基地与高校在本科层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流于形式,实习模式不稳定。学生通常在两三个月的实习期间内对于预期的实习内容无法进行相应准备,甚至像在秘书助理这样的单一岗位上从事简单初级的文案劳动完全不需要做任何准备。

二、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实践基地建设认识不足

随着现代教育理念和科学手段的不断发展,实践教学成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和提高工作技能的关键环节,实践基地应当引起各高校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办学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实践基地建设缓慢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负责人对于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义认识不够。通常,对于机械、化工等工程学科的实践基地需求明确清晰,但对于法学这种人文学科的实践基地建设需求却重视不足,没有意识到法学教育的产生完全是实践的需要并为实践服务[1]。即培养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法律以及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实践技能。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片面地强调知识的灌输,忽视了职业训练,致使毕业生不能够很快适应实践工作,把应当由法学专业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2]。

具体来讲,这种认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实践基地的统筹规划不足,相关负责人对于校内外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缺乏整体规划设计与合理的部署,导致实践基地建设目标不明确,如何应用基地开展实践课程模块的方案不清晰。其二,资金短缺是制约实践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瓶颈,负责人对基地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势必制约相关经费的投入,甚至将原来规划给法学专业使用的经费转移到其他学科实践基地建设中去。其三,满足实践基地建设需要的人才梯队培训不足。这种人才储备方面的匮乏,直接制约着物质形态意义上的实践基地和器材充分发挥提升学生实践技能的作用。最后,对于实践基地建设重视不足还与实践教学评估方面欠缺可量化的标准存在关联,在加强法律技能教育内容的同时,应着力解决在教育评估机制上缺少具体可量化标准对法律实践技能教学予以适当评估和进行相应学术衡量的问题,只有这样,技能教育的开展才能获得实质性推进[3]。当实践教学能够有序开展时,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可见,法学专业教育在实践教学以及实践基地建设方面的重要功能应当从理念到行动中引起高度重视。

2.专业教师不重视

专业教师不重视是导致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滞后的又一因素,高校普遍存在着一种重“研究”而轻“教学”的倾向。在对法学专业教师业绩和职称进行评定时,学术论文被核心期刊收录的情况和省部级课题项目的申报数量,往往成为重要的评价标准。至于法学专业教师在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过程中的辛勤投入和付出却往往无人过问。这种偏重研究取向的教师评价体制导致专业教师们对于科研活动的重视程度远高于教学活动。

目前新任高校教师绝大多数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的,擅长讲授理论知识却缺乏实践基地运作和专业器材使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这种师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教师对于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不重视程度。然而,法学专业教育的任务绝不仅仅满足于停留在课堂上通过理论教学向学生灌输书本上的沉闷知识,而是要为社会培养并输送高水平的合格法学专业人才,毕竟“法学教学的使命在于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回应社会背景性需求是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出发点”[4]。就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而言,对于理论知识传授的重视以及社会就业形势对于研究生需求的膨胀,使得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结构过分倾向于理论研究化,从而与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的社会需求相脱节,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法学专业教师对于实践基地建设在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高度重视。

3.合作单位不重视

合作单位在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所表现态度倾向和合作模式的不稳定,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单位不重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合作单位和高校在培养法学专业实践人才的目标差异。与培养高校实习生实践技能相比,合作单位更倾向于对已经确定进入本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目标是与本单位岗位紧缺的技能进行培训,以增强其未来的综合实力。于是,高校在提升本校学生法学专业实践能力方面的期待将无法实现。其二,经济资源投入上的利益冲突,经济效益上的考虑驱使多数基层单位缺乏为大学生提供充分社会实践机会的动力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和配套制度改革的动机。大学生到合作单位进行社会实践通常不仅无法为其带来增量的经济效益,往往还会增加单位的经济负担,加上实习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最终让校外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议

1.设定基地体系化指标和评估标准

高校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文科实践基地投入重视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其常常不像工科实验那样有较为清晰的实验设计体系化指标和评估标准存在关联。实际上,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也自有其体系,根据目前高校实践教学的情况,可以总结出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指标,如图1。

图1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体系化流程

由上可知,从体系化指标角度来看,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践基地的合理使用应当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案例分析、司法见习、模拟法庭到司法实习这四个主要环节中,如果说第一项可以在教室中仅仅通过运用理论知识完成,那么,后三项欲实现最佳教学效果并联系司法实践,需要综合运用作为校内实践基地的物证技术实验室、模拟法庭与作为校外实践基地的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等等。具体而言,审判模拟在模拟法庭进行;审判观摩在地方基层法院进行;司法见习与司法实习在法院、检察院或公安局进行;调查取证在公安局以及校内相关实验室进行等。

就实践教学评估标准而言,在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过程中,比如校内实践基地可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确定一个基准利用率,并以此作为审核实践基地运行状况的一个指标;同理,校外实践基地可将统一实习的学生数量占全部学生数量的比重作为一项指标来审定校外实践基地的利用情况,同时,校方可根据对实习情况的抽查情况作为考核实践基地利用效果的辅助指标。通过反映若干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利用情况的大数据,结合师生对于专业实践课程中利用基地辅助教学效果的反馈,设定科学合理的基地体系化指标乃至于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明确评估标准。

2.改进实践教学课程规划和评估标准

为解决高校领导及法学专业教师对教育实践基地建设重视不足的问题,高校应当立足于法学的专业特点并把握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导向,改进实践教学课程规划和评估标准,改进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课程规划,完善与科学研究及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评估标准,最终建构起全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体系。

在课程规划方面,有学者曾指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基础性模块的设计也应当改变‘一刀切’的方式,尊重专业课程的教学规律,在教学课程结构设计与专业课程结构设计产生冲突时,相互协调,寻求最佳结合模式,科学制定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的教学课程结构。”[5]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指导下,只有结合学生兴趣以合理的结构形式呈现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才符合专业课程的教学规律。除了日常理论教学之外,重视提高实践教学的比重并结合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实践教学包括实训教学和实习教学两方面:实训教学围绕校内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应用展开,是对学生的法学专业器材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进行训练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物证技术、法学速录实训、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以及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等;实习教学围绕校外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应用展开,一般包括社会实践、课题调研和毕业实习等活动,在这些活动开展过程中,注意与合作单位针对校外实践课程规划以及实践基地的使用方式进行密切协调。

在改进评估标准方面,第一步需要建立法学实践教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运用指标体系去衡量实践教学活动,同时判断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效果,并为进一步改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应用提供依据。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可以发挥目标激励的指引功能,激发法学专业教师利用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投入教学的热情,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大学生法学实践和增强适应法律执业环境的能力。

3.搭建高校与合作单位的共享平台

解决合作单位不重视的问题,应当从搭建高校与合作单位的共享平台入手:

(1)建立协调机构,为高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推动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在组织支撑下,可以通过采取常态化的项目合作形式在双方之间围绕合理利用校外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立起一条密切联系的渠道。譬如高校法学专业的部分实践课程可以安排由用人单位的骨干力量利用实践基地进行课堂教学活动,现在已经开始有法学院系尝试通过聘用律师和法院法官作为外聘教师或客座教授的合作实践课程项目形式,为高校与合作单位的深化合作搭建平台提供良好的示范效应。此外,共享平台下围绕实践基地建设可展开合作的项目还包括:共建法学专业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机会;共同培训教师队伍,为高校教师提供提升实践教学技能的机会;根据用人单位培训学生的表现情况以及岗位人才需求信息反馈,形成用人单位需求人才与学生就职意愿的合理对接等等。

(2)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则,追求在合作培养中双方共同效益的最大化。从政府角度来看,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策和配套资金的有效支持,为与高校合作积极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调动用人单位在合作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过程中的积极性并提高基地建设的附加效益,在学生提高自身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力缺口问题。于是,一方面学校向社会输出更多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为用人单位挖掘发现可以助力其发展的人才提供契机。与此同时,高校法学院系作为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的事业单位,是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直接受益方,于是,需要注意积极地发挥其在高学历人才储备和实践基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尽可能满足用人单位在处理司法实务人才缺口和事务处理上的需求。这种讲求互利互惠原则的合作方式,才能够巩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远合作关系,从而进一步通过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深入融合,进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发展。

[1] 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2] 霍宪丹,刘亚.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J].中国律师,2001(1):93-97.

[3] 高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30年:回顾与评鉴[J].当代法学,2009(1):65-69.

[4] 沈玉忠.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5-80.

[5] 罗辉勇.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7-101.

(责任编辑 刘敏)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Practice Base

WANG Jun-feng,DING Li-ming

(College of Chinese and Law, Dalian Minzu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116605,China)

As an important platform to cultivate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innovative spirits, legal education base should be the main way to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Based on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practice bas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that the index system and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the practice base be set up,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practical teaching curriculum be improved and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the practice base be enhanced for the purpose of solving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practice base in our country.

legal education; practice base; practical teaching

2017-03-09;最后修回时间:2017-04-04

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三五”规划高教研究课题(GHYB160151);辽宁省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2016-27)。

王俊峰(1985-),男,辽宁鞍山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法学方法论研究。

2096-1383(2017)04-0425-04

G649.2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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