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环境公众参与需兼顾有序性与有效性
Environmental public participation needs to take orderliness and effectiveness into account
■文/梁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在环境治理领域,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的认可,因其不仅可以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性、正当性与民主性,也有助于协调利益冲突和监督行政权。公众参与不足是我国环境治理效果欠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健全公众参与渠道、深化公众参与程度已成为我国环境治理制度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主要内容作出了要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对环境公众参与作出了类似的要求。《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将公众参与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规定,为环境公众参与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公众参与功能的发挥需要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有序参与,二是有效参与。有序参与要求公众参与必须理性、有序地进行。如果公众参与过程毫无秩序,甚至破坏社会秩序,那么不但无法实现有效的参与效果,相反会成为新的需要治理的问题。在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时常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等法外参与现象,便是无序参与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