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分析

2017-08-11 23:27卜祥通陈蔡向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生物学科

卜祥通++陈蔡向

摘 要以2016年高考浙江卷理综第6题为案例,诊断分析了试题命制中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表现,对试题存在的信息漏洞进行了修补。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主要原因是对减少试题文字量的过度追求与隐性信息不自觉地使用。为避免此类逻辑失误,高考命题须牢固树立简约与含义并重的命题意识;对试题所需要的论据与已提供的论据进行逐条、书面的比对是发现试题命制使用隐性信息并将其显性化的关键;对由论据指向论题的论证必须细密、深入。

关键词高考命题 生物学科 试题情境 充足理由律

随着“立德树人、服务选拔、导向教学”考试理念的落实和推进,高考命题越来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创设真實而有价值的问题情境,加强试题的开放性和探究性,深入考查实验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1],试题的科学性、基础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得以不断突出和提升。但由于受限于材料选择后的信息处理、试题表述等技术因素的影响,部分情境化试题的命制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题目在由论据(试题提供的信息)指向论题(推导得出的结论)的推理过程不够严密,违反逻辑学“充足理由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高考教育测量与选拔功能的发挥带来负面影响,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何为充足理由律

所谓充足理由律,就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论题被确定正确或错误,必须有充足理由[2]。只有遵守这一定律,才能保证思维的论证性和说服力,人们的思维、论断才能言之有理、持之有故。违反这一定律,人们的观点、论断则会缺失必要的依据,表现为信口雌黄,甚至成为毫无价值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充足理由律被不少学者称为形式逻辑的第四大基本规律。

违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虚假理由、预期理由、论证错误(推不出来)[3]。高考命题违背充足理由律主要是第三种类型,即论证错误,主要表现是由题目所给信息(论据)不能推出相关结论(论题)。

二、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案例分析

案例:2016年浙江卷第6题

图1是先天聋哑遗传病的某家系图,Ⅱ2的致病基因位于1对染色体,Ⅱ3和Ⅱ6的致病基因位于另1对染色体,这2对基因均可单独致病。Ⅱ2不含Ⅱ3的致病基因,Ⅱ3不含Ⅱ2的致病基因。不考虑基因突变,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Ⅱ3和Ⅱ6所患的是伴X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B.若Ⅱ2所患的是伴X染色体隐性遗传病,Ⅲ2不患病的原因是无来自父亲的致病基因

C.若Ⅱ2所患的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Ⅲ2与某相同基因型的人婚配,则子女患先天聋哑的概率为1/4

D.若Ⅱ2与Ⅱ3生育了1个先天聋哑女孩,该女孩的1条X染色体长臂缺失,则该X染色体来自母亲

答案:D

【试题诊断】本题考查基因的分离定律和自由组合定律。选项A、B和C不存在问题,但D项设计颇具争议。根据遗传系谱图可以推出Ⅱ2、Ⅱ3和Ⅱ6所患先天聋哑均为隐性遗传病,结合题干所给信息“Ⅱ2不含Ⅱ3的致病基因,Ⅱ3不含Ⅱ2的致病基因”,我们不妨设定Ⅱ2致病基因为a,Ⅱ3和Ⅱ6致病基因为b,并可推断出B、b基因位于一对常染色体上,A、a可能位于另一对常染色体上,也可能位于X染色体上(既可能位于长臂上,也可能位于短臂上)。如果不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变异,Ⅱ2与Ⅱ3所生子女就会既具有A基因也具有B基因,因而不会罹患先天性聋哑。Ⅱ2与Ⅱ3生育了1个先天聋哑女孩,在不考虑基因突变(题干信息)的情况下,该女孩患病原因则是由染色体片段缺失引起的B基因或A基因缺失,该染色体片段缺失共有以下三种可能情形:情形一——含有B基因的常染色体片段缺失,并造成了B基因缺失;情形二——含有A基因的常(或X)染色体片段缺失,并造成了A基因缺失;情形三——含有B基因的染色体与含有A基因的染色体均发生片段缺失,并造成了B基因和A基因同时缺失。

原试题将D项视为正确叙述,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高考命题人设计思路是:

图2 命题人逻辑思路

命题人的逻辑推理一和三是不存在问题的,见图3a。但其推理二不具有充分性,原因是,命题人进行此推理时心中武断地得用到了两个假想,一是A或a基因位于X染色体长臂,二是发生X染色体长臂缺失的人不可能同时发生其他染色体的片段缺失。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该先天性聋哑女孩X染色体长臂缺失并不一定引起A基因缺失,她罹患先天性聋哑的原因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常染色体片段缺失或X染色体短臂缺失进而造成B基因缺失,见图3b~f。其中在图b和c两种情形中,聋哑女孩缺失长臂的X染色体均来自父亲,在图d、e和f情形中,缺失长臂的X染色体既可能来自母亲,也可能来自父亲。

【修改方案】补充患先天性聋哑女孩只发生A基因丢失的信息,排除发生常染色体片段缺失引起B基因缺失的可能,将D项修改为:若Ⅱ2与Ⅱ3生育了1个先天聋哑女孩,该女孩患病是由1条X染色体长臂缺失造成的,则该X染色体来自母亲。

三、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问题成因

1.对减少试题文字量的过度追求

宋朝陈騤在《文则》中谈到“事以简为上,言以简为当”,是说文章述事以简明为最好,用语以简约为精当。宋朝苏轼在《与孙运句书》提出好的文章要“至言不繁”。其实,试题命制如同写文章一样,也需要追求单位面积的试卷所含有的信息量,要追求试卷的字平均信息量。

高考命题面临着需要考查的学科内容十分繁多,但考试时间却又十分有限的困惑。在充分考虑试题考查的广度、深度和创新性的基础上,命题时必须对试题信息进行删繁就简,对试题的语言表述进行科学概括,有效地降低试题文字量,力争把有限的考试时间尽可能多地留给考生思考和作答,将非智力因素对高考测量的干扰降到最低水平。

删简或概括处理,在试题的整个编制过程中往往贯穿始终。但十分遗憾的是,这种处理时常不能做到恰如其分,过犹不及则会使试题失去必要的解题信息,使试题由所提供信息指向答案的逻辑推理失去应有的严密性与合理性。对减少试题文字量的过度追求,是造成当前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主要内驱动力。

2.论证过程对隐性信息的不自觉使用

随着高考由知识立意向能力立意的推进,高考中以能力考查为核心的、具有情境性的试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情境化的试题有利于甄别与选拔,有利于指导中学各学科的教学方向[3]。

试题的情境材料除选取自实际生活和中学教材外,更多地选取自大学教材或科技文献[4]。这些材料,对考生而言十分陌生,但对命题人而言则由于他们的专业背景和生活阅历而具有深入和全面的把控。在试题命制过程中,如果对情境材料中的信息进行过度删减,造成推论出论题的论据不足,但命题人在论证过程中又会不自觉地使用了已经删除掉的信息,则会使这种论据不足得以掩盖,从而不能发现试题存在的问题。如本文中2016年浙江卷第6题D项的设计,就是命题人不自觉使用了Ⅱ3和Ⅱ6所患先天聋哑的基因位于X染色体长臂这一信息,笔者将这类信息称为“隐性信息”。“隐性信息”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为试题论证所必需,二是在试题中并未明确呈现且不为考生知晓而仅为命题人掌握,三是在由论据到论题的论证推理过程中被命题人不自觉地使用。对隐性信息的不自觉使用,是造成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原因。

四、高考命题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应对

1.牢固树立“简约与含义并重”的命题意识

一道优秀的试题,应做到信息处理与言语表述的完美调和与统一,要“丰而不余一言,约而不失一辞”。定稿后的试题,所传递出的信息应该是精准、明确的,也应该是必要和充分的。

高考命题对简约性的追求不能以信息量的丢失和变形为代价。任何程度的对简约性的过度追求都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取的。正如一个人体重高于一般同性别、同年龄的其他人,她(他)未必就应去减肥,因为对体重是否超标的判断,不能只考虑性别、年龄因素,还要考虑身高等其它因素。即使体重真的超标,减肥也须科学合理地进行,不能以身体健康和器官机能丢失为代价。同样,高考命题中试题是否真的需要进一步“瘦身”,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试题是否存在着信息冗余或表述繁复的问题,要看试题命制是否达到了言语简练而又意思完备的标准。

因此,对试题文字量的控制应该“量题裁衣”,一定要从试题所需要信息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一味地追求越少越好。简约与含义并重,是进行试题命制的一项重要原则,高考命题必须牢固树立这一基本观念[5]。

2.对试题已提供论据与所需论据进行逐条比对是发现论据不充分问题的关键

在命制有关信息类试题时,对试题所需的论据与已提供的论据进行比对是不可缺少的,我们也并不否认这一过程在高考命题中是肯定存在的,但从现有考过的试题所存在的问题来看,这一过程有时还十分不到位。分析其原因,应该是命题者并没有发现试题所具有的信息缺憾。要解决这一问题,“书面比对”是关键所在。即高考命题时应务必做到:首先,根据论题进行逆向逻辑推导,书面、逐条列出解题所需的全部必要论据(必要条件或信息);其次,检查并书面列出试题命制当前阶段已经提供了哪些必要论据或解题信息;最后,将所需要论据与已提供论据进行细密比对,排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信息差异。

3.由论据指向论题的论证必须做到细密深入

在对试题已提供论据与所需论据进行逐条、书面的比对之后,高考命题需依据这一比对结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命题措施。如果试题所提供的论据不足以支撑论题,则要进一步补足试题论证所缺信息,或修改问题设计或论题(非选择题中一般表现为试题所要求考生得出的结论或答案);如果试题所提供的某些论据对论题而言并非必要,则可删除这些无效和冗余论据(除人为干扰目的之外)[6]。

当检查出试题所提供的论据条目少于试题所需要的条目时,我们所面临的命题任务就是进一步进行逻辑论证,以确定试题信息是否胜任论证任务;如果试题所提供的论据与试题所需论据不能仅根据条目的多少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信息量上质的区别,我们也需通过细密深入的逻辑论证才能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不等价,进而对由论据指向论题的论证是否充分进行判定。对由论据指向论题的细密论证是高考命题不与充足理由律相违背的保障。

案例:2015年山东卷第6题

玉米的高杆(H)对矮杆(h)为显性。现有若干H基因频率不同的玉米群体,在群体足够大且没有其他因素干扰时,每个群体内随机交配一代后获得F1。各F1中基因型频率与H基因频率(p)的关系如图4。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

A.0

B.只有p=b时,亲代群体才可能只含有杂合体

C.p=a时,显性纯合体在F1中所占的比例为1/9

D.p=c时,F1自交一代,子代中纯合体比例为5/9

笔者认为,这道试题的命制(包括编写、打磨和修改等过程)都应遵循图5所示的逻辑思路和进程。

如果按照图5所示逻辑思路,书面列出论题所需要的全部论据条目,并与试题已提供的论据进行比对,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之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能否用“没有其他因素干扰”替代必要论据中的条目(3)、(4)、(5),这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密论证:第一,试题中的“干扰”一词,其作用对象是什么?显然,这一答案不能告知考生,否则就等于告诉了考生解答本题的基本公式和关键方法。第二,在没对“干扰”对象进行交待的情况下,试题中的“其他因素”具体又指什么?这两个问题在试题中都是没做任何说明的,第三个问题水到渠成:连干扰什么和是什么因素在干扰都不确定,考生再利用遗传平衡定律的两个基本内容解题,还具有思维的论证性吗?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或论题还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论据吗?经过上述论证,不难得出结论——“没有其他因素干扰”与所需论据中的(3)、(4)和(5)条目是不等价的,用前者代替后者是不符合逻辑学要求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将题干中的“在群体足够大且没有其他因素干扰时”修改为“假设群体足够大,不发生突变、迁入和迁出,并且自然选择对株高这对相对性状不起作用”,增加廖廖十余字,试题所存在的违反充足理由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参考文献

[1] 姜钢,本刊编辑部.扎实推进高考内容改革助力提高教育质量——访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姜钢[J].中国考试,2017(1).

[2] 汪馥郁主编.课堂中的逻辑味道:让理性引导教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 姜祖桢主编.逻辑学概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

[4] 卜祥通,周世元.论试题表述中的“惜字如金”与“挥金如土”[J].湖北招生考试,2015(1).

[5] 卜祥通.論生物学高考命题中的试题表述[J].生物学教学,2014(10).

[6] 王后雄,孙建明,陈成华.高中化学试题命制的常见问题诊断分析[J].中国考试,2013(4).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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