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正埠中华会馆给余满和的驳例助款收条”试考

2017-09-04 17:10黄翠芳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7年8期

黄翠芳

【摘 要】辛亥革命纪念馆藏有一张1913年(民国二年)金山正埠中华会馆给余满和的驳例助款收条。本文拟对收条中涉及的“金山正埠”“中华会馆”“驳例助款”“ 在码头缴验”几个内容进行考证。

【关键词】金山正埠 中华会馆 驳例助款 码头缴验

辛亥革命纪念馆藏有一张1913年(民国二年)金山正埠中华会馆给余满和的驳例助款收条。该收条为纸质,纸张陈旧发黄,有三道折痕且左下角残缺,纵20.1厘米、横11厘米,重2克。收条上方题头为“驳例助款收条”,其下为编号8078。收条内容为:兹收到余满和乐助驳例经费银壹圆,他日旋唐紧记将此收条在码头缴验,幸勿遗失,经手人□□,大中华民国二年十月廿八日,金山正埠中华会馆给发。收条中下方盖有一钢印,内容不清晰。

一、关于“金山正埠”和“中华会馆”

“金山正埠”指美国西海岸的旧金山市(SAN FRANCISCO),英文音譯“圣弗朗西斯科”,别译“三藩市”。1848年后,在加州发现了黄金,开启了华人到美国淘金第一波浪潮。他们背井离乡到美国去充当劳工,把那里称作“金山”,“金山”这一地名由此而来。后来为了有别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1851年在此附近发现金矿,因而也被称为“金山”),改称“旧金山”。“埠”指交通便利的商业城市。“金山正埠”又称“金山大埠”,或者直接称“大埠”。

会馆,最初是明清时期都市中由同乡或同业组成的封建性团体,是同乡人士在客地设立的一种组织。中国人设立会馆的这种传统,在19世纪由移民带到了美国。较早移民到美国的中国人,为了互助、交友和慈善事业的需要,在各地成立了中华公所(有些地方称中华会馆)。1862年,旧金山的六大会馆(分别是三邑、冈州、人和、阳和、宁阳、合和)注册成立了联合组织“六会馆公所”,对内自称中华会馆,其目的在于调解各个会馆以及会馆内成员间的纠纷,并代表全体在美华人同美国政府交涉。1882 年,黄遵宪到旧金山担任总领事,时值美国排华的高峰期,华侨会馆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为加强华侨团结,抵御美国的排华暴行,以及突出中华会馆作为全体华侨代表机构的地位,黄遵宪推动会馆另组总会馆,驻美大使郑藻如将其定名为“金山中华总会馆”,以代替六会馆公所(1878年肇庆会馆加入,成为七大会馆)。随后,各地相继成立了中华会馆(纽约等地称“中华公所”),作为代表当地所有华人的机构,同时亦是“统领华人社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和一致对美交涉的代言人”[1],主要是在纽约、洛杉矶、西雅图、芝加哥、夏威夷等地。旧金山华侨人数最多,因而美国各地的中华公所、中华会馆“都是以旧金山中华总会馆为首,中华总会馆更是在华侨社团中起到龙头老大哥的作用”[2]。

该收条中的“金山正埠中华会馆”应为1882年成立的“金山中华总会馆”,全称是驻美国旧金山中华总会馆,简称美国中华总会馆,又称旧金山中华总会馆,统领上文所说的三邑、冈州、人和、阳和、宁阳、合和、肇庆七个分会馆。其具体工作是负责维护与处理有关全美尤其是旧金山全体华侨利益的事宜,“致力于对外反对美国排华逆行,保护华侨正当权益;对内排解侨社纠纷,兴办各种公益福利及慈善事业”[3]。

二、关于“驳例助款”

“驳例助款”,从字面上看,“驳”即驳斥,“例”即规定,“助款”即捐款,整个大意是为驳斥某些规定进行的捐款。有以下记载为证:

“1892年,美国会议员吉尔里提出法案,严格禁止华人入境,凡居美之华人要重新登记,领取证明书,详细记载身份,并贴照片,每张缴费3元,此案经国会通过。中华会馆筹集20万元巨款,延聘律师,从事驳例,向最高法院提出控诉,并通知全体华侨,坚拒登记。1893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为符合宪法,中华会馆虽败诉,但事件在美国社会引起巨大反响。”[4]

由此可见,“驳例助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例”的所指,二是“驳”的途径,三是助款问题。

首先,“例”指的是美国为限制华人移民而颁布的排华法案。1882年颁布的《排华法案》,规定10年内禁止华工移居美国;要求华人登记并持有效的通行证;华人不得加入美国国籍;禁止当时已在美国的华工家眷赴美。1888年国会通过《斯科特法》,规定出境华工不得再入境,并宣布过去美国政府发出的身份证作废,进一步加剧华人劳工的困境。1892年国会又通过《格里法案》,完全剥夺了华人享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权利,还将到期的1882年的排华法延长十年,并附加了一些更为严格的修正案。[5]随后,美国各级政府又相继通过了一些排华法案,其最终目的,一方面是要限制华人移居美国,另一方面是要彻底根除华人社区对美国的影响。

对此,一向对列强妥协的清政府虽提出过抗议,但最终也只是在美国的胁迫下签订了限禁华工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会馆作为维护华侨利益的组织,其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排华法案颁布后,中华会馆一方面诉诸舆论,争取舆论支持,另一方面发动侨民筹款,聘请律师,用法律手段保卫侨民的合法权益。因中华会馆有“凡属法律案件,完全交托律师办理,故历年聘有长期律师,主理一切”[6]的传统,因而在排华法案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的问题上,从具体案例出发,通过司法途径,聘请律师进行“驳例”,但均以败诉告终。除上文的一个例子外,以下还有一例可供参考:

“1888年,由于《斯科特法》的通过,回国探亲和在返美途中的华工不得重新入美。其中有个叫蔡灿平(音,Chai Chanping)的华工,在美国从1875年住到1887年,然后回中国探亲一年,等他再返回旧金山时,《斯科特法》刚刚通过,他原来所持文书已成废纸。中华会馆筹集了10万美元,延聘律师,为蔡灿平打官司,控告《斯科特法》违宪,违反中美之间的条约,但是在加州的美国巡回法庭和美国最高法院都判决《斯科特法》为符合宪法。”[7]

最后是助款问题,即中华会馆从事“驳例”的经费来源。“驳例”是中华会馆维护侨民利益的一个手段,其经费的一部分必定会从会馆所征收的会费中出,作为“驳例”的专项资金。而从收条中的“乐助”二字来看,其经费还来源于侨民尤其是侨商的捐助。美国的排华法案,对侨商影响很大,“各行生意从前获利巨万,自禁工之后减色,竟有不能支持之势”,他们受害很深,因而在维护华侨权益方面也出力不少。1897年,大律师出身的驻美公使伍廷芳到任后,在排华法案问题上,争取了美国众议院议员麦因泰的同情,准备由他于1899年2月向议会提出“删除禁限华人入境各例”。为争取议会辩论表决时能通过议案,需要有代表到华盛顿“料理此事”,而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伍廷芳首先想到的是让各埠华人会馆向各商户筹集资金。[8]当然,除向侨民募捐外,中华会馆募集“驳例”经费还有其他途径。如1925年,中华会馆为解决经费问题,驳斥1924年具有排华性质的移民条例,要求“凡旅美华侨,不论男女,年满十八岁以上,要一律向本宗会馆注册一次,每名收注册费一元”[9]。这种筹集经费的方式,就带有一定的强迫性质。总的说来,除会馆所拨的专项资金外,中华会馆从事“驳例”的经费,主要依靠的还是侨民的捐助。

三、关于“在码头缴验”

侨民们在中华会馆的号召下,捐款用于驳例,以维护其作为移民的合法权益,捐款后获得一张收条作为凭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收条内容,该收条还有一个用途,即“在码头缴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尚未找到直接的资料,以说明为何缴验、如何缴验。不过,以下关于中华会馆经费来源的材料,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旁证。

“中华会馆的经费大部分来自向要回国的华侨收集的‘出港票。每个要回国的人须向他们所加入的会馆交费3~6美元不等,否则将被拒绝登船回国,会馆的代表在码头收费。1894年回乡费每人9美元:3元上缴中华会馆,3元留在各个会馆做经费,剩下3元用于死在美国的华侨丧葬費和运送他们的骨头回祖籍的费用。”[10]根据上述材料,结合该收条内容,笔者推测,该收条“在码头缴验”与会馆收集的“出港票”是有一定联系的,即侨民所捐助的“驳例”钱可以抵消其回乡时需缴纳的“出港”费。举个例子,假设1913年的回乡费跟1894年一样,还是9美元,而该收条的主人余满和已捐助了驳例经费银1元,则当他离开美国时,凭此收条,在码头上给所在会馆的代表查验后,仅需补缴8元即可登船回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该“1913年(民国二年)金山正埠中华会馆给余满和的驳例助款收条”,是美国华侨组织金山中华总会馆印发的,为侨民捐助会馆用于驳斥美国排华法令的凭证,对研究清末民初排华法令下的美国华侨社团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参考文献:

[1][6]张传明.冲突、调适与融合:美国华人认同变迁(1849-1979)——以加州华人为中心的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5]李勇.排拒与接纳:旧金山华人教育的历史考察(1848-1943)[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

[3]中山市华侨历史学会、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编.中山旅外侨团[M].中山:国际港澳出版社,2004.

[4][7]陶文钊.中美关系史话[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11.

[8]广州市文物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1990.

[9]刘伯冀.美国华侨史续编[M].台北: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

[10]刘伯骥.美国华侨史[M].台北: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