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7-09-04 15:01孙其媛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博物馆

孙其媛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博物馆行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三维技术、数字化技术等信息手段的出现与应用,加上衍生制品与文物复仿品需求的日益增多,对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有一定影响。所以,现代博物馆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特别是针对商标问题、著作权问题等,都应该制订相应的措施,做好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避免纠纷出现。

【关键词】博物馆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博物馆本身文化服务功能的增强,围绕博物馆名称、藏品、标志性建筑、衍生品产生的商标权、著作权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新时期下探索产业创新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如何保护博物馆智力成果,解决博物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博物馆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国内关于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内针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四个等级,从不同层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支持。

宪法与法律中没有针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仅在宪法的第22条中有发展博物馆事业的相关义务规定。目前,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作为依据,但是这一部分法律中没有专門针对博物馆知识产权的[1]。

在行政法规中,只有《博物馆条例》与博物馆相关。该法规从2015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是首部博物馆法律法规文件,具体规定了博物馆的性质宗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对于现阶段博物馆的管理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此外,还有《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因为是针对某一事项的法规,实践中可以对博物馆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但是其本身的法规效力偏低,也没有专门规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博物馆多年的运行管理中还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但是没有法律效应,只能规范馆内工作。例如,《故宫博物院商标管理办法》是故宫博物院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资源而制订的,对于故宫博物院自身资源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的范围

开展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对博物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加以界定。博物馆知识产权指的是在科技、艺术、文化与工商等领域,博物馆基于工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等依法产生的权利。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中的详细规定,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几个方面。在国内,具体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域名权等。

著作权主要是针对博物馆作品,包括相关的馆藏物品以及以电子载体或有形载体方式所呈现出来的摄影作品、出版物、多媒体产品、视听作品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博物馆的商标权指的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馆名、建筑物名称、展览名称、馆藏物品的形象等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博物馆专利权指的是博物馆获取专利的发明创造,如保存材料和工艺、文物修复技术、馆内设计、展览设施等方案享有专有权。域名权是基于互联网域名所产生的,博物馆针对中英文域名依法享有使用、转让、变更与注销等权利。域名的财产性和无形性就让其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成员。目前,针对域名,各个国家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商号权保护模式、商标权法保护模式、专有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2]。

博物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属于新兴话题,现阶段的研究资料也十分有限。无论是博物馆自身,还是学术界,对于博物馆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了解还不够深入,缺少系统的认识体系支撑。对于其涉及到的客体研究,能够明确保护对象与范围,不仅为管理、运用与保护博物馆相关知识产品权奠定基础,也有利于博物馆将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明确,在自身权益得以维护的同时,也可以防范他人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出现。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下面通过博物馆著作权中的文物复仿制以及博物馆商标注册中的文物藏品商标注册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博物馆的著作权问题——文物复仿制

博物馆在陈列和研究时,一些特殊情况下会使用文物复仿制品。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一些人逐渐开始收藏文物的复仿制品。由于市场本身对于复仿制品的刺激性作用,使得该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北京和陕西等地区,不断涌现出复仿制文物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进行文物的复制与仿制研发,并进行制作与后期的销售。

文物复制,指的是通过翻制模具等方式,制作出与原件重量、大小、色彩以及残缺度一致的文物复制品。《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文物复制主要是针对文物的体量、文字、质地、形制等,其所使用的技艺方式与工作流程同文物制品一致的活动。对于文物复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实务界的争议。但是对于仿制这一块,因为缺少规定,实务界中的争议非常大。相对于复制,仿制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文物仿制仅仅是对原件的表现手法和艺术风貌等加以模仿,材料和实际的工艺与原件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一种区别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条件带来的限制,另外,现代化的需求也可能是一大影响因素[3]。

开展文物复制与拓印的单位,应该有资质证书,并且在复制与拓印文物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审批手续。文物的收藏单位,或者是进行复制与拓印操作的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合同。基于销售为目的的复制与拓印,需要制备说明书。如得不到管理部门的同意,无论是文物收藏单位还是其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文物复制与拓印模具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一旦违反规定,会对国家的权益造成影响,要追究其责任。因此,文物复制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不经允许,不能进行文物的复制活动,并且还需要一系列复杂程序的支持。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文物仿制无法满足这一办法的要求。那么,在进行文物仿制时,著作权保护法是否存在效用呢?笔者提出,之所以文物著作权问题没有人涉及,主要是因为按照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财产权如果过期,那么就不能查找文物的作者。但是这不代表没有著作权。虽然著作财产权本身有期限,但就算超出期限,依旧需要考虑到精神权利。虽然我们也没有办法再去查找文物的作者,但是佚名作品著作权保护也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文物藏品的所有人,就应该按照条例,享受精神上的权利。根据明确规定,对于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需要包含署名、修改以及保护完整这三个方面的权限。其中,修改就是进行作品修改的权利,或者是让个别人拥有修改作品的权利。完整权指的是所保护的作品不会受到篡改与歪曲。文物仿制品严重背离原作品或者是粗制滥造,著作权人就可以行使权力,对这一种行为加以制止[4]。

(二)博物馆的商标问题——文物藏品的商标注册

博物馆在注册文物商标时,应弄清楚其权利范围以及性质,并且明确商品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商标是建立在商品与服务之上的,它不属于商品或者是服务本身,而是一种标识,有别于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是经营者直接用于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是经营者同其他经营者区分的关键性标志。《商标法》中还规定商品本身是不允许成为商标的,商品通用的图形、名称、型号等也不能注册成为商标。此外,如果商标注册采用三维标志,那么需要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然后设计形状。如果是通过一些技术呈现商品的形状,或是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实质性价值,那么都不能够注册。因为无论商标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都无法体现出商品本身,因此博物馆不可能通过在文物复制仿品中使用文物藏品商标的形式来垄断商品销售。也就是说,即使博物馆注册了商标,但也不能通过《商标法》限制其他人对于文物合法的复制与仿制。就本质来看,商标是對文物进行识别的主要标志,一旦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辨别文物,那么就可能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有部分学者提出,尽管《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将文物藏品作为商标,但我们可以将文物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增加新的规定,在最基本的法律条款中规定某一级文物的外观、名称以及别名等,同时也明确规定标志性建筑、外观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等都是不允许成为商标的。但是针对拥有一定含义或者是可以成为商标的要素,应该将其排除在外。当然,已经注册成功的依旧有效。另外,在《商标法》中也有规定:存在一定影响的标志是不能成为商标的。这一条规定不但直接消除了商标注册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严格禁止将有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这样就可以对之前出现的文物藏品的垄断现象加以控制,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护。当然,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实际情况拒绝将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注册成商标的请求,有效预防公共文化被破坏[5]。

(三)博物馆资源数字化知识产权问题

近些年,数字博物馆发展迅速,而它的基础就是数据库。在数字化发展中,博物馆应该明确学术成果、藏品以及展览设计等的数字转换处理,并且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加以存储。只是这部分数据、信息资源需通过采集与加工等工序之后才能得到,并直接关联到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作为博物馆应该严格按照各项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尊重资源拥有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保护好博物馆自身的知识产权。博物馆需要提供馆藏方面的信息,尽量满足参观者的实际需求,只是网络的开放性给数字博物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在网络中,对博物馆数字资源的保护应从技术保护入手,建立安全屏障,有效防止非法下载复制。例如采用数字水印技术、软件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博物馆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认识到文物复仿制品,并且对于延伸产品也进行了相对应的开发。通过三维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就能够满足博物馆技术性发展。基于这一种形势的合理分析,博物馆在针对知识产权的时候,需要积极解决各项面临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实现对中华文化伟大目标的促进。

参考文献:

[1]杨琳,肖东发.创建中国出版博物馆保留东方文明印记[J].中国编辑,2016(01):79~82.

[2]张惠瑶,贺鸣.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4):28~29,33.

[3]林仲如.博物馆典藏品与知识产权——以(台北)历史博物馆文创产品研究为例[J].美术观察,2016(09):19~21.

[4]马爱民.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台北故宫艺术授权为例[J].商,2016(29):245~246.

[5]胡琦,熊坤新.民族特色博物馆的文化传播与互动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04):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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