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分析

2017-09-04 08:03刘慧
世界家苑 2017年8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发展模式经验

刘慧

摘 要:本文介绍军民融合概念和内涵,分析了军民融合战略实施背景和原因,总结和分析发达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和经验,为我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出有益借鉴。

关键词:军民融合;发展模式;经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6年10月19日在北京参观第二届军民融合发展高技术成果展时强调,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国防科技工业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军民融合?

军民融合,就是指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军民融合,通俗而言,可以包含两部分。一是“民参军”,就是民营企业,在得到国军标等军工认证后,有资格去参与军工配套,将公司合适的产品提供到军队使用。二是“军转民”,军队将军工技术(非核心技术)转化、转移到民营企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为什么要军民融合?

表面上看,军民融合战略其必要性、必然性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推进融合发展仍有不少阻力,仍存在许多不作为现象,皆与未能真正和充分认识其必然性有关。军民融合战略的提出,实际上有深刻的动因。

第一,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抉择。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尤其需要以史为鉴。公元1500年以来,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和苏联都曾为追寻强国梦而付出过惨痛的代价,其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出现了严重失衡。如何在资源配置上确定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黄金分割点”,既是一个历史性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今天,中国的发展,面临着极为特殊和复杂的安全态势。概括起来就是:生存安全与发展安全相互交织,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现实安全与潜在安全相互交织,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相互交织。面对这一安全态势,要破解大炮和黄油两难选择的历史难题,只有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才能推动两大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第二,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军要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最重要的是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归根到底,是提高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体系对抗的能力。信息化战争作战周期短、突发性强、消耗量大,对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依赖性空前增强,集中表现为小打大备、小攻大防、小行动大保障的鲜明特点。工业时代及其相适应的机械化战争条件下军民分割、自成体系的建设模式越来越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基本要求。从本质上说,信息化战争的体系对抗,虽然直接表现为軍事体系的对抗,但实质上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整体体系对抗。只有实现军民融合,以整个经济社会为依托,国防和军队建设才能获得技术最先进、成本最经济、来源最稳定和最有可持续性的物质力量,才能极大地提高体系对抗能力,才能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统一和利益拓展提供强大支撑。

第三,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种“天性”,要求打破各部门、各领域自成体系、自我封闭的发展格局,在全社会范围内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这种“天性”,内在要求军队建设必须彻底改变自我封闭、自我保障的传统发展模式,尽快转移到依托市场、依托社会力量的组织保障模式上来,做到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实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队人才培养、军队服务保障、国防动员等领域的军民高度融合。

第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人类经历了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技术革命。这次革命标志着军民通用技术时代的到来。美国国防部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变化,2002年就提出,美国社会信息化程度已高于军队信息化程度,商业革命的发生先于军事革命,要利用商业革命促进军事革命的深入发展。目前,军民两用技术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军事技术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已发展到8万多家,产值超亿元的有1500多家,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许多领域,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均超过了军工企业。如果不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就会在新技术革命和军事革命的浪潮中进一步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就不可能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代化。

总之,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我党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当今世界技术和军事革命要求而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构想。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我们就能集中全民族的力量、共用一个兼容性的经济技术基础进行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就能极大地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这是一项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重大历史任务,必将对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伟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国外军民融合发展模式与经验

1.美国的“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

冷战期间,为了强化国防力量和保持世界霸主地位,美国推行了“先军后民、以军带民”的政策和军民分离的国防采办制度,由此形成了军工与民用两个分割的市场。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美国联邦政府越来越感到军民两大产业分割的代价太高,由此开始推行“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军方、军工部门和军工企业的调整改革,以及军政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实现军用和民用技术、资源的双向流动,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首先,在宏观管理层面,制定鼓励政策和建立相关机构促进军民一体化。美国高层推行军民一体化的机构主要有国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统科技政策局等,这些高级决策机构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和制定相应发展战略,来确定军民融合的一些实施措施。在军政部门协同方面,美国形成了跨部门的联合协同机制。1991年,为了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双向转移,美国国防部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OTT),它隶属于国防研究与工程署,作为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与能源部、商务部等部门的协调。

其次,实施军民融合的科技计划。美国负责军民融合科技计划的专职机构,主要有国防部负责科学和技术的副部长帮办、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国防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先进系统与概念的副部长帮办等,由他们负责和管理军民融合科技计划,保证军民融合落到实处。这些军民融合的科技计划有:技术再投资计划、先进概念技术演示计划、两用科学技术计划、利用民用技术节省使用与保障费用倡议、国防部制造技术计划、独立研究与开发计划、北美技术与工业基础组织计划、技术转化倡议、国防生产法案第三篇计划和小型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等。

第三,改革国防采办制度,调整军用规范。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采购精简化法案”。该法案使得国防部和其他政府机构能更方便、更自由地购买商业技术、产品和服务。另外,法案还对数量较少的采购合同放松管制,简化了合同的签订程序。同时,美国国防部对其长期执行的3万多个军用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四,创建军民一体化的科技产业链。在军工研发方面,研究型大学广泛参与军事科研。根据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在获得政府科研经费资助的前100名美国大学名单中,有75所I类研究型大学接受过国防部的支持,占I类大学的50%。

民用企业也积极参与军工项目。美国的私营企业大多是军民结合型企业,他们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同样的技术,有军品需求就生产军品,有民品需求就生产民品。在一些技术领域中,民用产品水平赶上甚至超过了军用产品的水平。

2.日本的“以民掩军”发展模式

二次大战后,日本一直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但其民间企业在国防研究开发能力、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经费投入等方面都具有强大优势。近几年来,为了谋求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的地位,日本不断加大国防科研投入,大力发展本国的民间军事工业,通过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倾斜,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当前日本的军事工业水平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其军工生产潜力巨大,具有惊人的战时转产能力。日本军事工业之所以能有如此快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其拥有完善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一是确立寓军于民的军工体制,大企业领头组织生产。日本长期实行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在同一工厂,既有民用品的流水线,又有主要生产军品的车间或工厂。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既是推土机、起重机等民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日本唯一生产坦克的军工企业;以制造空调出名的大金工业公司也接受来自防卫厅的生产枪炮弹的订单;东芝公司则为防衛厅生产精密制导武器。

日本的武器装备生产大量采用分包和转承包的形式,在总装厂以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负责制造零部件的中小工厂,从而形成以若干大企业集团领头组成的军工产业群,而彼此之间又根据实力大小和专长优势实行专业化分工。就是在这样一种“官民一体”的体制下,日本的军工产业以若干大企业集团为“龙头”逐渐壮大起来,成为支撑日本防卫力量的重要支柱。

二是实行保护主义,弱化市场竞争。日本雄厚的科技、工业实力和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其军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制度保障。但是在军工产品研发和生产中,日本却实行保护主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弱化市场竞争。防卫厅在选定生产厂家、签订生产合同时,通常采取三种形式,即“一般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和“自由价格合同”。“一般竞争合同”指的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非特别指定的众多企业,以投标形式争取合同;“指名竞争合同”是指从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中指定少数企业进行竞争而签订的合同;“自由价格合同”则是由防卫厅与其特别指定的企业进行交涉而达成的合同。从表面上看,企业必须经过公平竞争才能获得合同。但实际上,防卫厅的合同大多数是“指名竞争合同”和“自由价格合同”,最终都落到了少数大企业手中。

三是对某些军工企业实行优惠扶持,加强企业战时转产能力。战后日本军事工业曾一度萎靡不振,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军工企业又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日本政府为了保持军工企业对军事装备生产的积极性,防止其设备和技术力量转向其他产品生产,对军工企业采取了保护和扶植措施。其主要做法包括:在政策上予以扶植,在管理上积极参与,指导企业优化调整。

四是加强军民结合,扩大民品生产。日本的国防部门虽然进行了大量投资,但是在技术方面起领导作用的则是民用部门。为了保持民用企业的竞争力和军工生产潜力,日本防卫厅还与经济产业省合作,将某些军事技术无偿转让给民用企业使用。日本政府还不断鼓励军工企业扩大民品生产,加强军民技术与产品的结合与兼容。1989年日本防卫厅仅弹药、飞机两项内容向民间企业订货即达160亿美元。防卫厅将民用部门开发的、采用复合材料的旋翼系统和采用红外技术的高性能传感器用于新式小型观测直升机。另外,日本借助民用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大力开展尖端技术的研究,使日本成为事实的核能利用大国。

参考文献

[1]军民融合战略发展论[M].军事科学出版社,于川信,2014

[2]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财经委,2010

[3] 发达国家军民融合的经验与启示,杜兰英;陈鑫,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2-10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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