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求++陈锦涛
DOI:10.3969/j.issn.16738268.2017.04.007
摘要:双边市场是正确认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理论基础,市场公共性决定了平台企业必须承担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义务。竞争利益是认定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用户使用替代产品、恶意破坏对手合法商业模式及流量劫持是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履行权利保护义务、保护大众利益及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是排除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考量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仍需完善。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利益;相对优势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3;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4004308
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促进下,一批早期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已远远超出了互联网技术本身,正加速向社会生活“回归”,并逐渐成长为具有极高综合性的超大型服务平台。互联网作为新兴经济市场,充分竞争是其根本特征。但是,有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业务拓展中对资源争夺日趋激烈,加之行为技术性强、隐蔽性高、危害后果网络效应明显,竞争负面效应巨大,公平市場竞争秩序屡被践踏。因行为规范缺失、竞争技术性极强、市场创新性显著,剧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正拷问着司法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也刺激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公平竞争规则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