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杨松
近年来,商品房价格像刹不住的车一样疯狂加速,节节攀升,甚至隔几天就涨一波。这种状况导致一些已经签了合同还没有过户的正在进行中的房地产交易很不稳定,因为房价涨幅较大,卖房者心有不甘要求加价,而已交定金的买房者当然不同意加价,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2015年底,苏州市民甘服民准备买房,通过苏州嘉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阿鲁和祝灵推荐介绍,选中苏州市民成丰银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经协商,双方在当年12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丰银(甲方)将苏州市吴中区阳光水榭花园X幢X室房屋出售给甘服民(乙方),成交总价303万元。房屋基本情况:建筑面积209.13平方米,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以物品清单为准。乙方应于2015年12月7日、8日分别支付甲方定金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甲方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双方约定部分房款以贷款方式付款,银行贷款下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按约按期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守约方催促违约方履行合同,违约方10日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总房款10%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師费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