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7-09-09 07:36王璐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4期

王璐

摘要: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保护农民集体财产的根本举措。哈尔滨市平房区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的方向,积极引导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前村级改革已基本完成,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问题,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关键词: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量化;股份合作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保障农民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权合作,赋予农民股份”,为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平房区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的方向,积极引导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一、基本做法

自2010年起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试点探索、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全面推进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制定方案

平房区委依据本区农村改革实际,制定了《平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流程》,试点村分别召开党员、村民组长、村代表会议,认真探讨分析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并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开始试点。

(二)清产核资,资产量化

在张家店村试点时,区政府积极引导村民组建起了黑龙江省第一家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张家店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定股东616名,可量化资产2429万元。目前10个行政村均已完成了以资本运营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量化资产8.35亿元,已有1.8萬农民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实现了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三)分配股份,按股分红

参加改革的行政村按照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推出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条件》,确定股东人数,在留足村民的养老保险、处理好遗留的历史问题等股份数的基础上,将股份量化到每个村民身上。截至2016年年底,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10个村8.35亿元的股本实现了分红,分红总额8350万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被农民形象的叫做:农户当股东,收益靠分红。

(四)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后10个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均制定了本经济组织章程,分别对股东、股权设置和量化,组织机构、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各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普遍成立了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初步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取得的效果

1. 基本上摸清了集体资产的状况,强化了股份合作社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本解决了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前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经营不善、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提高了集体资产经营效益,使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增加。2016年平房区4个村年投资收益即达5134万元,投资收益率达年10%。

2. 明确了村民、集体等不同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使农民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提高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一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处置、资产投资、红利使用等,不再由政府包办代替,也不再由几个村干部决定,而是交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改革,农民真正成为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和集体经济的受益者。

3. 改革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模式,加速了生产要素流动,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了农民就业渠道多元化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如平乐村2650名村民共持有集体资产1.89亿元,采用多渠道的投资模式,用6546万元购置了哈南航空城办公楼出租,年收取10%租金,其余1.2亿余元投资了哈南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如今平乐村年红利达1800多万元,每名股东可分红6000元左右。

4. 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后,全体村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条件》拥有了集体资产的股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使过去因为农村土地征拆、集体资产处置、村级财务管理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村民上访的事件大为减少,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定位问题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而新的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尚未有立法,不能依法进行登记。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又与其他村组织职能交叉不分,无法履行独立财产权,存在组织名称不统一、登记管理不一致、国家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亟待提高。现在的改革一般只进行了人员界定和清产核资,大多又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收取租金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难以持续稳定发展。

(三)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范问题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管理模式等,都没有现成的标准可遵循,从国家层面缺乏规范手段,许多工作仍在探索中。目前,成立的各股份合作社只是参照了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了组织架构,尽管他们按照股份公司章程普遍成立了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有些村还仍然按传统方式进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在收益分配上,部分村仍沿袭传统福利分配或者福利与按股分红并行的分配方式,没有严格实行按股份分红。

(四)股权固化和股东进退机制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改革获得的股权只可继承或在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一方面老股东因年高逐渐退出管理层,年轻人进入管理层后对自己持股较低有意见;另一方面一些有能力但不愿回村的股权继承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会导致经营管理后继乏人。endprint

四、建议与对策

通过对平房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析得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还很多,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经营有序、流转顺畅的适合当代农村发展的现代产权制度。

(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赋予农村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明确新型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功能和职责,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和成员进出机制,明确新型经济组织外部监督管理主体的资格。

(二)加大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政策,给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更加充分的产权权能。进一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创新集体资产运行机制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股东管理细则、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引导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收益逐步向按股分红为主的分配方式转变。同时,加强各级政府经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的职能,提高对农村新型集体经组织的专业指导和监督水平。

(四)积极探索股权流转和股东进入和退出机制

针对股份继承流转所带来的问题,试行“生增死减,股权赎回”的方法,即由股份合作社组织股权赎回,进行内部流动处理,对于新加入到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原则上通过出资购买股份获得股权。要积极探索从集体股收益、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收益及土地补偿款等多种渠道增资扩股,解决股东进退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延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

[2]叶兴庆.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论[J].中国发展觀察,2015(06).

[3]谷晓坤.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科学发展,2016(06).

(作者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党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