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立法机关对预算管理制度的监督现状

2017-09-09 11:05:40张绍琳
商情 2017年27期

张绍琳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其职权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赋予我国人大的固有职权,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批监督的职权,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分重要。

关键词:政府预算 预算审查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

一、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和监督的历史与现状

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的职权,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中也设置了预算委员会。可以说,预算审查监督作为人大的一项基本职能,在我国首部宪法中便得到了体现,只是当时对于具体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程序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预算审查的时间短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10-15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5-7天,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更短。二是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提供的时间晚,通常在召开会议时,代表才能看到预算的有关材料。三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多任务重而且审议的内容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将预算审查做得深入细致。

2.代表的专业水平有限

在我国的人大代表中,有的审查人员业务水平低,真正熟悉预算业务的代表不多,实质性的问题审查不到位等的存在,有的代表权利意识薄弱,认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只是履行程序、走过场预算审查没有实效性或者是时效性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