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发展潮流中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以私法自治 为主、实行国家的适度干预,是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然而,国家干预过度 和干预缺位情况的存在,使得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 作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没能充分贯彻的原因之一。本文阐述了国家干预与处分原则之间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和谐;干预;撤诉;处分原则;民事诉讼
一、国家不应对撤诉主动干预
第一,对关于撤诉现行法规的思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法院对其进行过度的干预,就会使当事人的权利诉讼行为蜕变成义务性诉讼行为或责任性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原告撤诉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但是并没有对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是抽象的规定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