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高速收费卡,能否拒绝按最远距离缴纳通行费?

2017-09-20 06:21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通行费收费员条款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驾车驶至一处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了一张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制作的、供缴费使用的收费卡。卡背面写明“进站领卡,凭卡通行,出站交卡缴费。如若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赔偿制卡工本费50元”等。当我驶出高速公路时,由于收费卡遗失,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收费员以其已经告示在先为由,不顾我原本只需缴纳180元通行费,非要我按最远程缴纳860元(不含工本费)。尽管我一再辩解,并提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在各出入口都设有监控,完全可以通过观看摄像内容,查明我究竟是何时、何地上的高速公路。但收费员就是固执己见。迫于赶路和纠缠不清,我不得不按收费员要求买单。请问:我能否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680元费用?

读者:陈杏茜

陈杏茜读者:

你有权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680元费用,即你无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一方面,收费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對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内容。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为对来往车辆重复使用,事先未与驾驶员协商,单方拟定并在大量的收费卡背面印上的“如若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赔偿制卡工本费50元”,无疑因具备对应特征而当属其列。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只要收费卡遗失,则无论真正行程的远近,均一律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对驾驶员极不公平,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加重驾驶员责任、排除驾驶员主要权利,而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却无论怎样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对应的格式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属无效,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不得依此作为收费依据。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妨碍举证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掌握着监控设备与资料,完全可以通过调取当时的摄像记录,来确定你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其收费员却固执己见,拒绝据实收费,明显属于持有证据却拒绝提供,无疑应当推定你的主张成立。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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