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对反贪工作的实践意义

2017-09-23 08:39:37张陶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实践

张陶然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一次修改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下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明确地出现在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中。这可以说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其对于深化和落实人权理念、规范公检法部门的法律实践活动和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围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仍有一些理论和实践疑问待明晰。比如,它和沉默权关系是怎样的,它的出现对于反贪工作来说有何影响。本文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理论疑问出发,进而着重阐发该条文的出现对于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反贪;实践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存疑简析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源于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的一项公民权利。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未出现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最近一次的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这是我国刑诉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在谈及该原则的出现对反贪工作的实践意义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与之相关的两个理论问题。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发展地较为完善,但它并没有得到我国刑诉法的承认。……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实践
合作学习模式应用于初中数学教学实践探究
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研究与实践
项目教学法在微电影制作教学中的应用
中国市场(2016年35期)2016-10-19 03:02:20
会计预算控制现状及方法
环境生态类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
大学教育(2016年9期)2016-10-09 08:38:54
语文教学要在不断的反思中成长
考试周刊(2016年76期)2016-10-09 08:35:30
高校全员育人的三级管理体系新探
大学教育(2016年9期)2016-10-09 08:15:31
后进生转化和提升的实践与思考
成才之路(2016年26期)2016-10-08 11:59:08
初中政治教学中强化新八德教育探讨
成才之路(2016年26期)2016-10-08 11:14:30
体验式学习在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成才之路(2016年25期)2016-10-08 10: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