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2017-09-24 08:09周小勇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3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规范国有企业

周小勇

摘 要: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民营企业,不仅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还要承担更多保护员工、保护交易相对方、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等道德义务。本文从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从而研究如何完善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1924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由美国的欧利文?谢尔顿提出,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其它实体、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但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概念在提出后发生了很多变化,引发了许多思考和争论。在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础性概念的含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内外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哈罗德?孔茨与海因茨·韦里克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这更倾向于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来理解,认为其是一个企业在进行任何活动时将社会影响作为一个关键性因素来判断该行为的价值。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業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在国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周祖诚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当承担的,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性责任。”王妍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在完成自身本职工作(实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过程中,对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应承担的不同的附加义务。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范围

1.国有企业的含义、特征及其地位

国有企业,在传统意义上称“国营企业”,我国 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投资设立,体现国家意志,按照国家计划经营生产的企业。国际惯例上,国有企业单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逐步在扩大,根据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5 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二重属性,即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只不过从投资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2.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能直接套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及包含关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结合我国国情,还有国有企业自身的实际。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指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与道德义务。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表现为以下特征:第一,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要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第三,要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相适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不同于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是企业的股东、投资者,而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这里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是指除了企业的股东之外,其雇员、交易相对方、消费者、环境损害地方居民等等。他们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参与生产经营,但是企业的各种行为活动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样,企业只有处理好与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持和谐共处才能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和进步。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建立在企业正常存在的基础上的。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单纯追求社会成员利益的组织不能称之为企业,而是一个慈善组织。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企业正常运作、营利,追求其本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则,所谓的社会责任承担也只是空谈。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之中的。这种担当不仅是一次慈善捐助、一场公益演出,而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践行的,对员工的承诺负责,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对资源环境负责,对社会的发展负责的理念、原则和行为规范。

最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来源于道德观念的义务。它不同于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这样的纯粹法律义务,也不同于企业应当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这样的约定经济义务,而是一种企业自发或社会附加给企业的道德义务。它可能体现于舆论的要求,可能体现出企业自身的愿望,但是同样,它也可能出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企业在有损于社会利益而未触及法律责任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一)细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

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不同,这点已经得到明确,而基于规模或是国有资产的不同比例,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也应该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这在制订具体规范的时候应该有所体现。目前,仅有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制订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其它国有企业没有针对性的规范,对此可以考虑制订一个《国有企业社责任指引》将其作为所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总旨,再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分别制订适宜的规范。在目前的框架下有两种选择。其一,分别制订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意见。其二,分别制订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见。基于国资委已经针对中央企业制订社会责任履行意见,在立法成本尽量降低的约束下,今后可以由各地方制订地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二)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相结合

法律责任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对于法律强制约束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起码的要求和底线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前者是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重合,后者则属于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这些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如果仅靠企业的自觉形成伦理规范约束或者依靠外界的监督是不够的。在立法中对这一部分内容采取倡导性规范能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是否应该制定专门的针对国有企业严于一般企业的强制性规范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惩罚性措施与奖励性措施相结合

惩罚性措施和奖励性措施是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的延伸,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对那些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国有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对于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发挥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并不大。违法成本小导致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降低;另一方面,倡导性规范可以适当设置一些奖励来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完成比较好的国有企业 ,比如荣誉奖项、政府采购等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还可以建立以税法为核心的激励性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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