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2017-09-24 11:20苟思贤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3期

苟思贤

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企业的资本流通以是一个公司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情况已较为普遍。为规范和保障以人合性和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股份的转让交易行为,《公司法》第72条应运而生。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法》第72条的第2款﹑第3款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无瑕疵的合同而产生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才是我们这里所需要研究的。反之,那些具有瑕疵的购买合同而产生的购买权,并不在讨论范围。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对学者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观点,提出一些笔者的自己看法。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转让合同无瑕疵 ; 相关学说;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在我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规定于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这就是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下稱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之规定。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一)《公司法》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 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转让股东向受让方实际转让股权, 一方面是其他股东同意按与受让方同等的购买条件受让该股东所转让之股权。

(二)对构成要件中“同等条件”理论的界定

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事前的构成要件有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要件中“同等条件”的规定却一笔带过未加指明。如何界定同等条件就成为了现实司法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学者柏高原认为,“同等条件”是“复合”的标准,既包括同等价格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也包括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如职工的福利、管理层的安置、资本投入等)【2】;学者胡琳琳认为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可以将其确定为股权价格、股权数量、转让价款的时间及方式这三个方面【3】。除此之外,目前学界对于同等条件的认识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绝对同等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股权的条件应与股东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绝对相同、完全一致,即全部合同条件均等同。二是“相对同等说”,该说认为只要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实施条件不比受让人的条件对于出卖人更为不利,则应认为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即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其他买受人条件大致相同即可。三是“折衷说”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出卖人利益的是价格条件和价款支付的条件。因此,价格和价款支付条件是所要求的同等条件。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三种“折衷说”。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公司,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绝对同等学说”要求过于苛刻,若股权出让人与第三人商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大量的不属于价格和价款支付条件的条款(或公司其他股东无法达到的条件),要求公司其他股东也按照绝对同等条件进行购买,这显然不利于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也损于公司的人合性。而若采取“相对同等学说”,使得股权转移的界定更加趋于复杂化,从而在降低股份转让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各司法机关掌握过大的裁量权,最终导致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效率性难以实施。【4】因此,笔者建议对“同等条件”采折衷说的观点,更加有利于体现股东优先权的立法的目的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当事人的权责划分

在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后,其他股东则可以行使自己的股份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存在于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有效合同(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合同)下而产生的权利,在达到优先购买权要件时,原股权转让合同必定有效,但在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合同效力,在学界确有不同的看法,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则成为原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责划分的的重要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将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则只有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本文以无瑕疵的原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假设原股权转让合同的程序都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而订立,同时也征求了股东的同意可以转让,也有其他股东愿意按原股权转让合同订立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在优先购买权未行事前的效力归属于有效的合同,但在其他股东合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抗有效的原股权转让合同时,此时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合同法》第54 条明确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未得到监护人或权利人追认前为效力待定合同。依照笔者提出的原股权转让合同无瑕疵,显然原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这两项合同的范围,原转让合同程序都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而订立,同时也征求了股东的同意可以转让,也有其他股东愿意按原股权转让合同订立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则无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判定为,也无法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处分人来认定效力待定合同。关于将原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判例支持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也过于牵强。

笔者认为将原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显然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前后矛盾,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在于原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撤销该有效合同设立新的转让合同。但原股权转让合同一旦撤销,其从权利优先购买权也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导致其他股东无法再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归于有效合同又没有履行,参考我国台湾有学者曾世雄的“有效得撤销”合同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称之为“未定的生效的”合同概念。笔者将原股权转让合同归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归于“未生效”的合同状态,对于股东不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归于有效合同,不否认其合同的权责,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决定合同是否生效履行。这样对原股权转让人之间的的权责划分也有了法律依据。依照《合同法》如前所述,原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受让人无权请出让股东履行(虽对受让人的权利有所影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让人是自愿订立合同的,对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会影响其合同效力是明知的可预见的,因而在法律上推定其愿意承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但在原股权转让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 “实质拘束力”,受让你则有权要求出让股东履行合同义务。

三、结语

综上,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经济组织形态的自身特性基础之上,是平衡了公司﹑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善意受让人各方利益后做出的法律上的选择。股东优先购买权保证了公司人合、公司组织形态和公司对秩序的需求,同时维护了转让股东出让股权的利益正义,又兼顾了第三人公平利益,使其在经济领域中发挥显著作用。但就,“平等条件”的界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对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界定等问题上的不明确,使其很多相关实务案例判决与立法本意相左。笔者建议立法明确上述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不断论证充实其制度价值,使其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愈加复杂,本文只对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简要分析,仅为一孔之见,如有不当请批评谅解。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2】施天涛. 公司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3】王保树.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 法学研究,2006(6).

【4】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蒋大兴.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关于公司法的修订[ A] /徐学鹿.商法研究[ C ]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 ( 3) :

【6】 陈 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经济与法[J] 经济与法 2006 (8)

【7】柏高原. 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由一则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J].产权导论2011(8)

【8】倪龙燕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1)

【9】肖德勇.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J]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3)

【10】柴 政. 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J] .法制与社会.2011(11)

【11】胡大武,张 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08)

【12】胡琳琳. 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对《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的解析与立法建议 [J].法学研究2013(14)

注: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2】柏高原. 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購买权的“同等条件”——由一则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J].产权导论2011(8)

【3】胡琳琳. 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对《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的解析与立法建议 [J].法学研究2013(14)

【4】胡大武,张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