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能否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2017-10-14 20:40张诗芳
大东方 2017年4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司法

2012年5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将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适应我国目前在不断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食品安全为题、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下产生的。

在公益诉讼上。目前学界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公民能否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问题。

张俊艳在《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认为:不论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这一基本规定来看,还是就公民个人的私益与万千个体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言,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是其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在管理各项事务中的一种体现,更是国家使用公力进行救济因自身原因或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时的有效补充。但是,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涉及诸多问题,不仅要考虑这一观点的理论支撑,还要考虑这一做法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王超在《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提到: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资格。这也在另一个方而削弱了公民对各类侵害公益案件的监督作用,使得社会的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优势,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民事诉讼法》对机关和组织的原告资格规定的也较为模糊,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矛盾。

亦有诸多学者不赞成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为己故的江伟教授。江伟教授赞成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可以由多个主体分别来实施,但是又考虑到诉讼这一活动毕竟是有成本的司法活动,因此出于预防滥诉的考虑不赞成将公民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内。诉权是由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给公民所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因此严格说来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然而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呈现出来的情形却是,有些案件受困于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而只能决定不予受理;有的则是因为原被告二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使得受害人一方本应行使诉讼权利但碍于自身的因素而不敢行使,因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效果显得十分有限。另外,诉讼活动毕竟是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一种耗费社会成本的活动,只要诉讼程序启动势必会消耗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总成本。一旦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公民个人,允许任何人随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很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打乱诉讼秩序。

综上所述,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具有标志性意义,但仍然过于原则性,须进行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为了使公益诉讼在即将施行的民诉法中体现其作用,让司法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哪些急需维护的利益,还是希望相关职能机构和部门能尽早作出些权威的解释或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邓思清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3]蔡巍美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川当代法学,2007

[4]宁利昂.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一本土可行性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2,(4)

[5]李長春.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1).

作者简介

张诗芳(1991-),女,汉族,湖南省衡阳人,硕士在读,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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