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
广东、贵州、江西等地先后发布文件,允许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可调整为居住用地,水电气价格也随之按居民标准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广东、贵州、江西等地先后发布文件,允许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可调整为居住用地,水电气价格也随之按居民标准执行。
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广东政府1月25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
《意见》在第五点、第十三条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表明,此举意在培育廣东租赁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具体来看,广东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企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企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土地由于使用性質不同,在招拍挂过程中的价值体现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居住用地价格远远高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由于该政策不仅涉及已建成、成为库存的商业用房,还包括在建项目,有分析认为,这对开发商的影响可能较大。
有开发商表示,“其实之前商改住这方面开发商自己也有在进行,只是没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