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范围有无限制

2017-10-24 02:21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范围有无限制

主持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护理待遇的基础。除了在这两项待遇中的适用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能适用于其他领域,比如劳动关系的判定?在其他领域或者法律关系中,涉及劳动能力的判定时,是否可以不采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新疆兵团 戴女士

戴女士: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主要见于《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也有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具体规定,其实,这些法律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对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特殊或具体规定。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对于一个法律部门管辖、规范的法律关系,其他法律部门通常不能介入,更不能越俎代庖,否定“主管”法律部门的制度和规范。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上位法如宪法可以介入,但在实践中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规范此类法律关系。因为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即便位阶不同,也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对于不同法律部门管辖的法律结论,只能尊重不能否定;在各自的法律部门内,专业判定能力更强,外部门法也没有能力否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其发生原因分为两种: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相对于工伤来说,其规范性更弱、法律依据的位阶更低,但因其属于特定法律部门的专业鉴定,一旦依法作出鉴定结论,便适用于全社会各个领域。亦即无论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只要其鉴定结论具有形式合法性,不仅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应予适用,在其他领域也应当适用。

主持人

工作期间抽烟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主持人:

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去车间旁的停车通道抽烟,被一辆车撞倒了,造成了右腿骨折,请问这属于工伤吗?

天津读者 宋先生

宋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中止工

作在停车通道抽烟的行为,不是工作行为,因此所受伤害不是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其受伤地存在不安全隐患,其受伤主要是因为该隐患所致,那么用人单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该伤害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情形可以考虑按照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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