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政治”还是“低度政治”: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的教育政治学审视

2017-11-08 19:05黄坤琦姚小玲
高教探索 2017年10期
关键词:学生自治

黄坤琦 姚小玲

摘要:学生是高校的主体,学生自治理应成为高校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学生自治在“应然”层面受到广泛关注,但在“实然”层面依然遭遇“提倡容易落实难”的行动困境。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学生自治始终被遮蔽在“高度政治”的假象中,而长期受到教育管理者的制约和束缚。研究学生自治的过程和冲突,可以发现其并非“高度政治”,而是“低度政治”。摆脱“高度政治”的假象,还原学生自治“低度政治”的真实面貌,是使其获得长期合法性的基础。

关键词:学生自治;高度政治;低度政治

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使得自上而下的权威型管理成为中国高校治理的规范模式,高校与政府形成了依附式关系。但随着政治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对高校的权力下放,高校的“权力承接”空间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几年随着高校章程的陆续颁布,自治权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从中世纪著名的“学生大学”——博洛尼亚大学伊始,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世界学生行动主义的跌宕,再到如今高校学生自我管理的普及,学生在高校自治中始终作为主体而存在。不过,尽管学生自治在“应然”层面受到普遍重视,但在“实然”层面依然遭遇“提倡容易落实难”的行动困境。有学者指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学生自治组织独立性较差,在保证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方面实际上是弱势甚至是虚无的,学生自治制度往往沦为一纸空文,自治组织也常常成为形式摆设。程同顺、郑天喆认为,造成学生自治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组织困境、文化困境和权限困境三个方面。[1]祁占勇认为由于受“特别权力”的监督和限制,加之高校内部的官僚化运作造成对学生自治的挤压,即使是法定的自治权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2]但笔者认为,这种把学生自治困境归因于高校行政权力碾压的话语,根源于将学生自治蒙蔽在“高度政治”的假象中,而这种假象又使得教育管理者认为,若放任学生自治,将产生与主流政治权威背道而驰的“离心力”,因而有意或无意地对其进行制约和束缚。本文借助政治学治理理论,试图打破学生自治“高度政治”的假象,并初步探讨在低度政治视域中学生自治的空间与权限。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的困境及其原因:一种“高度政治”的假象

根据陶行知先生的理解,学生自治可以从学生和学校两个层面给予定义:对学生而言,学生自治是“大家组成团体,练习自己管理自己的程序”;对学校来说,学生自治是“为学生预备各种能够培养他们组织起来养成自我管理能力的机会”[3]。学生自治组织是高校学生行使自治权的主要平台,也是实现自治权的关键途径。在我国高校中,学生自治主要通过三类组织实现:第一类是以学生会为代表的正式组织,受学校行政权力(团委)的直接领导;第二类是班级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各班级单位中的核心组织;第三类是以学生社团为代表的非正式组织,多由兴趣相投的学生自愿发起。相比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和规范的高校学生自治组织,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发展还处于重重困境之中。

1.理念困境。在倡导“师道尊严”的传统教育文化中,学生被视为被教育者和被管理者,是教育和管理的客体。高校作为“教育规则制定者和教育服务提供者”,拥有强行控制学生自治组织活动空间和活动内容的“法定”权力,“行政权力的压制使学生在长时期内对自己的主体地位和应得利益没有清醒的认识”,“依赖性很强,习惯了按照指令来办事,自治意识非常薄弱”[4],对“老师怎么说,学生就应该怎么做”的“工作规则”持默认态度,从而丧失了自治的主观能动性。理念上的模糊导致学生自治组织并不是完全以服务学生为导向、代表学生利益与诉求、实现学生权利的自我管理组织,而是更多地体现和履行了学校和教师的意志。

2.组织困境。学生组织的成立与设立需要得到高校团委的批准,其组织章程、管理方式、运行模式、经费来源、活动开展等各个后续工作都需要校方的审核和许可,名义上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自主性组织,但其职能的发挥和对学校资源的使用依赖于学校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支持,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要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涉,已然沦为学校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某些高校甚至把学生自治组织简单地定位成学校党政部门实现校务管理的一部分,成为“不拿工资的行政部门”[5]。此外,在组织领导的选拔与任用方面,部分学校的管理部门并不遵循大部分组织成员和组织外学生群体的意愿,而是从教师拟定的人选范围中选出。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自治组织反而成为管理、牵制和束缚学生自治的工具。

3.制度困境。虽然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授予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但在以上法律,尤其在《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上位法律法规中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支持,相反,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地强调了学生组织对学校管理权力的服从与听命。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就提到“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提到,学生团体的活动应当限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不得与学校形成对抗。尽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提到,学生自治组织须“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出于对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支持和保障,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健全和完善的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在2015年新修订的条款中又提议学生有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条款仅对学生自治做出精神呼吁,离为学生自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救济渠道仍然相去甚远。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在办學章程中只允许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将学生自治嵌入层层枷锁之中。

组织困境和制度困境实质上是理念困境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表征,在学生自治的实践过程中,这三种困境往往彼此嵌套、纵横交错、相互作用,最终使学生自治面临学生群体不敢自治、自治组织无法自治、自治权不能落实的困境。[6]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哪些呢?endprint

第一,高校教育理想的过度实体化。“教育理想的实体化”是指“将某一社会理想作为所有学生的个人生活的最终目标,每个学生都被要求归顺于这一整体的社会理想,使学生的思想意识同质化”[7]。自建国以来,在“继承革命传统”的政治原则的指导下,“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成为我国高校育人的最高理想。尤其在1949至文革期间,高校学生工作几乎等同于学校政治任务,沦为政治教育的工具,思想改造和政治挂帅成为该阶段学生工作的核心任务;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高校学生工作也依然存在泛政治化的问题,强调对学生进行意识形态和道德意识的强制灌输。当高校以对学生进行强制性改造作为其教育理想时,就会催生出单向的、威权式的教育手段,即“驯化”,利用训诫与逼迫的方式,形塑学生的特殊行为模式与意识形态,在此过程中,受教育者基本上并无产生异议的条件,更乏自由发展自主人格的空间。在“驯化式”教育下,学生不敢越雷池半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空间萎缩、动力不足,在自治方面表现得冷漠与无力。

第二,高校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泛化。我国高校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并长期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核心特征就在于以行政权力为主导”[8]。行政权力渗透到高校治理的方方面面,以其无可争议的合法性,对学生自治空间和自治权利进行侵占和消解。从行政结构来看,高校内部建立了严格的科层制结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成了政府部门的翻版”[9]。学生作为高校中最基层的群体,必须无条件听命于学校管理部门,接受其领导,执行其意志。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高等教育系统运行过程中最危险的事情莫过于权力的过度集中。”[10]

第三,对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思维定势。民国时期,伴随着海外留学生的“回游”、五四运动的爆发、民主共和思潮的弥散等,高校治理观念逐渐开放,学生自治成為高校中的流行风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治理不善和界限不明,引发了学生群体纪律松散、干预校政等不良行为,只要对校政校务稍有不满,便采取罢课、游行、请愿等极端的途径,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甚至造成学校管理失控。这些学生群体性事件的起因通常被认为是出于“政治思想教育的放松”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因而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校方“常常以稳定为口号”,对学生进行严格控制与监管。学生自治作为弘扬学生自主性的自由开放型治理方式,更被视为“威胁稳定的最主要之内在性力量”[11]。

我们发现,上述三个方面,都对学生自治做了某种意义上的定性——学生自治是政治意识指导下的政治实践行为,必须以国家政治为核心,以思政教育为风向标,稍有松懈就会偏离预设的路线,形成与学校行政权力乃至国家权力相颉颃的力量,因而学生自治始终是以一种“高度政治”的面貌出现。所谓“高度政治”,是指“不断强化以国家或革命领导者为中心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生活实践”,“在所有事物的重要性排序中,政治事务第一;在所有价值序列中,政治序列的价值第一;在各种权威中,政治权威第一;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中,政治处于首要地位等”,“在国家(或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中,以国家为中心;在各种制度安排中,以政治权力为本位;在各种意识形态中,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中心等”[12]。

二、学生自治并非“高度政治”:过程考察

学生自治之所以面临诸多困境,关键原因就在于其始终被蒙蔽在“高度政治”的假象之中。但本文认为,学生自治并非“高度政治”。

第一,治理目标注重成长性而非政治性。有效的自我管理是推动学生成长的动力因素之一,推行学生自治,其目的不仅仅拘泥于学校短期行政目标的达成,或者说不仅仅在于构建合乎特定政治目标的强制性秩序,而是强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学生自治的目标并不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政治结果为核心,而是更多地着眼于治理过程中通过对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心理和个性的成长。通过学生自治这一发挥公共理性的平台,打破学生在教育中的“客体”身份,赋予学生以主体身份独立思考和处理事务的机会和权利,提高责任意识和独立意识,学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结果进行合理的评判。

第二,治理方式注重引导性而非管治性。学生自治是学生自治组织与原有管理体系的配合、协调与各司其职,后者对前者的管理方式不是威权政治,而是开放的引导式管理,注重“变管为育”、“变堵为导”和“自治为体,引导为用”。有学者指出,学生自治只是一种“练习”,既是“练习”,就很容易因学生经验不足等原因而出现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弊端,例如组织冲突、目标偏差、权限越界等。这些弊端需要通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尤其是相关教师的有效引导,才能得以整合与矫正。但学生自治作为一种自主性的治理模式,不像“他治”模式那样“完全服从上级安排”,学生“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和喜好进行取舍,有权拒绝来自外部的强迫”,“来自外界的力量只能发挥指导性作用”[13]。

第三,治理理念注重权利性而非权力性。维护和实现学生的应有权利,是学生自治理念的核心,也是学生自治的合法性所在。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有权利通过自治的途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学生自治组织的根本宗旨就在于为学生群体代言,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当学生群体的权利实现遇到障碍时,为他们提供相关建议、指导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并在必要时为他们提供申诉的平台。学生权力之所以是合法的存在,缘于其对学生权利的维护。这意味着,如果学生权力的主张不是为了捍卫学生的合法权利,那么这样的权力就是“飘荡无根”的。也就是说,“权利是本源,权力是附添的”[14],学生权力只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工具,其最终的落脚点依然是学生权利。

第四,治理组织内部注重平等性而非等级性。在学生自治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彼此之间强制施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尽管组织中会有职位设置和工作责任的不同,但组织成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等级控制关系。学生干部等组织领导在平日工作中以平常心来做事,对于其他组织成员没有也不可能拥有强制权,只能以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等方面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去影响其他成员,即通过人格魅力获得职位的合法性;成员“依据契约或公共规则进行普遍的、无差别的平等交往”[15],无论是加入、退出组织,还是参与组织活动,都完全出于自愿和自觉。所有的成员都是一种平等的互动,这种平等性也构成了学生自治组织民主性和成员行动自觉性的基础。endprint

第五,治理过程注重公共性而非“霸权独白”。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平等、自由交流”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参与者自由发言,完全按照自己本真的意愿和对事物、问题的自我理解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与自己意愿相悖和看法相左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进行批判性讨论”[16];“霸权独白”则是“强者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方式,它剥夺了其他人的话语权力,侵害了公共话语的开放性、公共性[17]。对于学生自治而言,其治理过程呈现出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学生自治过程中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共决策、公共预算及开支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能够通过组织正式渠道公开、透明地为组织成员所知,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并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二是学生自治组织是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学生之间、学生和指導教师之间,都遵循平等、民主、协商的理性交往原则,自治事务通过开放的商议、对话、协商、投票和讨论等方式进行。大家遵守公共伦理规范,并通过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对公共事务与公共问题展开审视与思考,以达成组织共识。因此,学生自治的治理过程呈现出明显的公共性而非“霸权独白”。

综上,学生自治不是以国家活动为中心,而是以学生活动为中心;不是以“政治挂帅和思想改造”为教育目标,而是将“政治学习”的概念由“规训”转化为“在一定政治生活中把握经验、获取政治或政府信息、塑造政治人格、培养政治技能、形成政治智慧等方式和途径”[18],以实现学生公民人格的成长作为终极目标;不是以政治权力为本位,而是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不是由政治或行政权力予以“驯化”的方式强行控制,而是以校方和教师的指导和引导为手段,以民主协商为沟通方式,倡导和创造公平参与的校园公共生活。可见,学生自治的这些治理状态和方式都与“高度政治”迥然不同。

三、学生自治并非“高度政治”:冲突分析

商红日教授将“社会冲突”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是高度冲突,社会矛盾极度凸显,难以弥合,不同结构之间严重对立,例如族群对立、宗教对立,社会裂度过大,几乎处于分裂状态;第二级是中度冲突,统一的政权出现了诸如合法性、信用等方面的严重危机,政府和社会已经处于某种对抗状态,但其合法性基础并未完全消失,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社会充满裂痕;第三级是低度冲突,低度冲突下的社会虽然也充满了矛盾,但是这些矛盾一般不会导致社会对抗和社会动荡,反而会作为为国家与社会提出战略、目标、任务的根据,转化为人们的工作任务,从而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19]学生自治作为一种校园社会治理形态,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常常处于一系列冲突之中。

其一是角色性冲突。学生自治组织一直被认为是向学生传达上级部门命令、落实学校官方意志的组织,成为“学校意志的传声筒”。这样的依附性角色不仅被校方视为理所当然,在学生心目中也有很大程度的认同。“传声筒”的角色定位使得学生自治组织只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惟命是从,忽略了原本应承担的学生群体“代言人”的职责,对学生群体真正的利益诉求和发展需要视而不见;“既无法有效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也失去了教育引导学生的地位”,从而“成为学生群体的对立面”,甚至被后者认为是“上级派来的监管者”,难以获得基层学生群众对其工作的支持。

其二是规则性冲突。学生自治组织原本应实行民主协商制,无论成员职务高低,在做出组织决策时,都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因受传统文化、学校权力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学生自治组织亦难逃官僚文化的窠臼,“官本位”的思想在学生组织内仍有余存,“部分学生干部一旦担任‘部长或‘主席,便将这些‘官衔看作权力的标志,以命令的口吻对下属布置任务和工作”[20],科层制与等级制成为学生组织管理的“潜规则”;“部分学生会干部更多地是利用职务之便维护自己的利益”[21],因而将本应由全体成员做出的共同决策变成少数人的“一家之言”,形成了多数组织成员服从少数领导成员的“多数服从少数”现象;少数学生干部包揽了组织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将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演变为实现个人意志的“权力”;更有甚者,还将对组织的管理误作为对人的管理,将自己视为可以凌驾于其他组织成员之上的“人上人”。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因为有了团体,一不谨慎,就有驾驭别人的趋势。”[22]

其三是代表性冲突。从民主的形式上看,学生自治组织应当属于“代议制民主”,即基层学生群体并不直接行使自治权利,而是将其委托给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自治组织,代为行使此项权利。在“代议制”的权利履行过程中,最大问题在于学生是否能够透过民主程序来产生有代表性的学生组织,“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学生组织不论用什么民主的方式产生,许多学生却认为并不能代表他们”[23]。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学生的利益诉求未必能够通过学生自治组织得到表达,尤其当学生自治组织与基层学生的利益偏好存在偏差时,后者的意愿往往湮没在前者做出的所谓“公共选择”中。

如果将学生自治组织面临的上述冲突与三个等级的社会冲突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学生自治中的冲突并不符合高度冲突和中度冲突的特征,而是与低度冲突的特征相吻合。

从冲突的起源和范围看,这些冲突仅限于组织内部。不论是角色性冲突,还是规则性冲突,或者是代表性冲突,多是自治“办理不妥当的过处,并非学生自治本体上的过处”[24],是由学生自治组织自我成长的不完全、自我认知的不准确、自我反省的不充分和自我调整的不及时等组织内部因素所引发。这些冲突的范围也被限制在组织内部这一“微观场景”中。从学生层面来看,学生自治只是一种“练习自治”的“试验场”;从学校层面来看,在学校管理系统中,学生自治组织只是学生工作中的子系统,不足以影响学校管理系统的整体运行。因而,学生自治组织内部的冲突不会对学校管理机构的工作和学生群体的学习生活造成困扰,更不会与之形成对立的状态。

从冲突发生的背景看,冲突所处的环境是和谐稳定的校园社会。当前的高校校园处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中,而且高校校园本身也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没有激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不是处于充满裂痕和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中。基于这样的大环境,学生自治组织虽然无法避免组织冲突,但和谐稳定的校园与社会为组织的发展与成长提供了坚强的后盾,组织自身也因此获得消除内部分歧、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身份感的机会,从而维持平稳正向的进步与发展。endprint

从冲突的结果上看,冲突给学校系统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在平稳的组织环境中,低程度的组织冲突能够帮助组织整合稳定其内部关系,因而成为维持和推动组织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25]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实现冲突双方或多方的互动,从而使各自都臻于完善。基于对冲突发生的起源、范围和背景的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学生自治中的冲突并不会带来社会对抗和社会动荡,反而能够使学校管理系统及其他教育管理部门意识到学生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视与思考,致力于问题的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冲突将成为整合与完善包括学生自治在内的高校自治的内在动力。

四、“低度政治”视域下学生自治的空间与边界

“‘低度政治是相對于‘高度政治而言的。如果说高度政治是围绕国家和政治权力中心而形成的强化政治意识和政治实践的状态,低度政治则是围绕公民、公民社会、权利等形成的一种政治生活状态和政治生活方式,其中的政治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是弱化而不是强化的。”[26]低度政治“不是直接以国家活动为中心取向,而是以社会活动为中心取向;不是运用统治与控制的方式管理社会,而是指导与引导社会的成长与治理;不是简单地强化或弱化政治与行政权力,而是突出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从而使政治与行政权力的服务功能得到强化”,“其根本价值取向是权利与和谐,基本途径是‘社会民主,即通过沟通、协商、谈判、选举、罢免、监督、议事等等方式来展开”[27]。可以说,低度政治就是公民的政治而不是国家的政治,是一种与国家核心政治权力关系较弱的治理形态。

如前文所述,不论是基于治理过程的考察,还是基于治理冲突的分析,学生自治都属于低度政治的治理模式。承认学生自治是一种低度政治,学生自治组织与学校管理部门的关系将由对象化关系转变成为主体间性关系,因而学生自治组织的工作理念将从服务校政体系转为捍卫学生的法定权利,对自身的定位将从“学校不拿钱的行政部门”回归到高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平台。从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职能的界定到组织成员的遴选,学生组织的自治性都将得到合法保障。

与高度政治语境中的学生自治不同的是,低度政治语境下,学生自治组织将从校政体系中解放出来,校方对自治组织的话语霸权被解构,自治组织和学校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直接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前者不是受到后者的宰制与规训,而是在其协助和辅导下实现双方的共同成长。学生自治组织将实现由学校选择型向学生选择型的转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行为的权利。同时,学生自治将因“特别权力关系”的消解而获得必要的法律保障与合法的救济途径,为高校学生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不论是学校对学生自治组织的约束和指导,还是学生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开展,都将进入以制度为准绳与依据的“法治时代”。

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学生自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而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从宏观层面上看,要视整个历史背景而定;从中观层面看,依赖于现存的多种占主导地位的教育理念之间的矛盾与妥协的程度;从微观层面看,不能脱离学校行政权利、教师和学生三方之间的权力实际分配情形而谈。即使作为一种低度政治,学生自治也是在立法守法的基础上练习共同治理的道理,而不是放任自由地打消学校管理的规则,更不是向学校“宣布独立”。因此学生自治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自治,即“有限的自治”。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高校治理结构中,学生自治的权利,应“出自学校”,“虽然可以由学生发动,但是学校认可一层,似乎也是应有的手续”[28]。因而,学生自治组织即使独立运作,也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学生自治虽享有自我管理权和参与校务管理权,但不应涉及任何政治活动或者其他和高校学生切身利益无关的活动和事宜,不能干预学校正常的行政工作,不能代替行政人员的职能。倘若超出这一范围,不仅会因能力不足而导致无主见、无意义、无原则的决策,更有可能因权利越界而成为非法活动;同时,自治的先决条件是“与学校当有一种协助精神,不可立在对峙的地位”[29],尤其不能以触犯法律法规和破坏学校秩序为代价。

学生自治作为一种“低度政治”,必须有清晰的规范与界限,即以合法的方式,“做自己能做的,管自己能管的,参与自己能参与的”[30],不越界,不逾矩,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学校的治理秩序和公共利益。这样限定的目的是,既要使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在代表学生利益、参与学校管理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又要避免高校学生自治组织滥用其自治权利,做出过分和非法的事情,确保将学生自治限定在低度政治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学生自治在高校中的长期合法性。

五、结语:学校中的民主操练

高校是一种公共领域,学生是高校民主治理的参与者,学生自治的成长与完善是高校公共治理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教育的最终指向都是公民教育,“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31]。公民只有经过参与,才能成为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以传统的知识教育为手段,而缺少民主的操练,就不可能养成有头脑、有思想、有批判意识的现代公民,而只能成为唯唯诺诺、恭顺听从的“臣民”和“私民”。因此,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现代公民,离不开民主操练的程序。“共和国民最需要的操练,就是自治”,“想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学生”,唯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自治能力的训练,才能保证他们将来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32]通过自治的民主操练,学生不仅可以大大增强自我管理的能力,实现个体的发展,而且通过对学校公共事务的参与,“养成其对于公共事情上的愿力、智力和才力”,从而有能力、有热情“担负公共事业、追求公共幸福、明辨公共是非”[33],练就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理应成为学生练习自治的场所。而学生自治若要在高校中获得充足的发展,就必须摆脱“高度政治”的假象,还原“低度政治”的真实面貌,从而成为校园社会中民主操练的重要途径,为现代公民的“陶铸”提供必需的土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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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第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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