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素琴+周轶男
摘 要 预先发明转让协议是美国雇员发明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分析美国预先发明转让协议产生的背景,法律依据以及正当性,可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启发。
关键词 美国 雇员发明 预先发明 转让协议 职务发明
作者简介:唐素琴,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科技法;周轶男,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5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0
2014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了《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认为《条例》相关内容有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嫌疑,这也成为《条例》出台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学者认为,美国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法律对雇主的权益没有进行过多干预,我国更不应该通过立法对企业经营自主权予以过多干预。事实上,美国在“雇员优先”模式下对雇员权益有特殊的保护措施,突出表现在预先发明转让协议及其限制上。
一、美国预先发明转让协议产生的背景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专利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这一规定奠定了美国“雇员优先”的发明制度的基础。1793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样强调专利权仅授予美国公民个人。在1840年“雇员发明”概念被正式提出以前,美国发明专利以个人创意为主,鲜有个人发明家愿意受集体组织束缚进行发明创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