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与实践理性的建筑术

2017-11-22 05:49
关键词:罗尔斯康德建构主义

§政治哲学研究§

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与实践理性的建筑术

刘雪梅

政治建构主义是罗尔斯在后期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早期所不能解决的公共证成的难题。他的建构模式基本来源于康德,其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学说的自主和获得客观性。和康德不同的是,罗尔斯选取的建筑基石是实践理性的原则,而非实践理性,另外,他的建构目标是一个自由站立的、扮演公共角色的政治正义观念;建构过程的完成标准是获得反思平衡。罗尔斯的政治建构模型可以解决异议和分歧,具有契约论特色,为多元社会中一种学说的自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实践理性;学说的自主;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在后期《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著作里提出了政治建构主义,这个概念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早期《正义论》里所不能解决的公共证成问题。为了说明政治自由主义能够成为现实,罗尔斯必须证明他能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具体而可靠的论证:第一,先寻找到一个政治正义观,它不能从任何广包学说中推导出来;第二,这个被找到的政治正义观能够获得现实社会中各种广包学说的支持;第三,这一政治正义观的发现过程从学说的角度看是一个构造过程,而整个构造过程充分表明,该政治观念不以任何形上论或道德学说为基础,自己证成了自己,从而实现了学说的自主。其中,第一步使用的方法是原始境况,它模拟了个人对于政治正义的反思;第二步则是重叠共识;第三步是政治建构主义,这是一个全局的方法论。

政治建构主义单纯作为一种方法,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背景下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罗尔斯的建构模型得出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也因此被命名“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建构主义。罗尔斯在其著作中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他的笔锋也经常游走在契约方、理想公民和现实生活中的你我之间,但是,参与建构的,不是原始境况中的契约方,也不是理想社会中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是罗尔斯本人,以及他试图说服的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你和我。在罗尔斯所使用的这些方法中,原始境况并不具有契约论特色,政治建构主义却是契约论的,因为解决争端是它的一个目标。此外,这一建构模型区别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为多元社会中一种学说的建构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一、为什么要用建构主义的方法

虽然罗尔斯在后期力图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与康德分道扬镳,但是,恰恰是从康德那里他认识到了建构主义的独特优势。建构主义最初被应用在数学理论中,后来才被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频繁使用“建筑”一词以说明纯粹理性知识的被建构性。关于建构主义的方法,康德是这样理解的,“我把一种建筑术理解为种种体系的艺术”, “我把体系理解为杂多的知识在一个理念之下的统一”。*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文集》,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B860。康德使用建构主义这种方法并不是偶然的,他一生的哲学任务是为人类理性和自由作辩护,建筑术本身的优势在于,建筑者本人只要找到一个可靠基石,就可以将自己头脑中的建筑物的形象构造出来,而无需借助其他的支点和外力,这恰好迎合了康德的需求。康德把纯粹理性作为其哲学建筑大厦的基石,从而让自己的理论实现学说的自主和结论的客观性。罗尔斯也沿用了建筑术这种方法,但是,他选择用作基石的是实践理性的原则,此外,罗尔斯的理论是反基础主义的,康德的理论却是先验唯心论的。

(一)实现学说的自主(doctrinal autonomy)

早在1980年发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建构主义》一文之前,罗尔斯并没有把他的方法称作建构主义。后来他使用建构主义,并将康德的建构主义与自己的建构主义区别开来,原因在于他必须解决《正义论》第三部分的失败。这个失败乃是由于他忽略价值多元问题而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他必须找到一个很好的方法,以让信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都能接受他的正义理论。于是,他对自己最熟悉的康德道德理论进行了建构主义的解释,目的在于把规定道德原则的定言命令解释为一个道德推理的结果,这个推理过程被展示为一个建构主义程序,而程序是否正确的检验标准就在于它能否通过人们的道德反思。另一方面,康德的道德理论在建构主义的架构下具有学说自主的特征。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道德自主可以在一个建构主义的程序框架内得到解释,道德原则是实践理性建构后的结果,它无需借助神学或其他理论就能自己证成自己,同样,在实践中,人类无需借助其他力量就能证成自己行动的道德性。

这种学说的自主正是罗尔斯所需要的。不仅如此,罗尔斯还抛弃了康德实践理性的建筑基础,而改用实践理性的原则,这样,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就具备了自由站立(freestanding)的条件。换言之,他的正义理论可以站在任何一块踩脚石上,获得任何一种价值学派的包容和支持。他说,“一个政治观点,如果它在实践理性原则与关于社会和人的恰当的政治观念的基础上,表达或展示了政治价值秩序,那么,这一政治观点就是自主的。……是一种学说的自主”。*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99.在后期,罗尔斯特别强调他的方法是一种建构主义方法,根本宗旨就是想表达“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个自主的理论。同时,他也力图说明政治哲学是可以脱离道德哲学的解释背景而独立生存,这是他在政治自由主义阶段的一个重要努力。当然,一种自主的政治哲学必定是支持某种宪政理论的学说,也只有在宪政环境下才需要发展一种自主的政治哲学。至于政治哲学怎样才算自主,罗尔斯这样来解释:

一个关于宪政的政治哲学在两个方面是自主的。一是它的政治正义观是一个规范性的思想体系。它的基本理念不能用某些自然基础来分析,例如心理学和生物学上的概念,甚至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概念。如果我们可以了解这一规范性体系,并且在我们的道德与政治的思想和行动中,用这一政治正义观表达我们自己,那就足够了。政治哲学自主的另一个方面是我们无需援引科学方法来解释它的角色和内容,例如自然选择论。如果它在自己的环境中并没有毁灭而是欣欣向荣,并且自然认可了它,这就又足够了。*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pp.87-88.

(二)获得客观性而非真理性

罗尔斯运用建构主义方法希望获得的另一种优势,是他的“正义即公平”观念经过建构程序的表达可以成为一种具备客观性的观念。注意:这里的客观性并不是真理性。罗尔斯试图回避真理这个问题。他希望人们可以把一个客观的观念当成正确的观念,而不是只有所谓的“真理”才是正确的。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观点怎样才算是客观的,或者说是正确的。

首先,建构程序是一种推理的程序,一个正确的观点一定是源自一个被恰当遵循的正确的程序。至于这个程序之所以是正确的,乃是因为它经过了实践理性的考量,包括理性的与合理的两个方面。于是,“关于道德或政治推理的正确观点,我们的判断取决于在充分考量和判断之后,哪一种观点看起来最让人信服”。*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ited by Barbara Her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2.其次,罗尔斯认为,说一个政治或道德信条是客观的,“就等于说,存在充分的理由让所有理性的人们相信它是有效的或正确的。坚持一个判断就等于暗示存在这样一种理由,以及这个判断可以被这样一群人所证成”。*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43.所谓“理性的人们”,是指这些人不但智力充分,具有合理的道德能力,知道有关事实并已充分检查了相关考量,而且,他们还可以运用理性的能力,在与他人的交流中肯定或修改自己的观点。因此,当一个观点被这样一群人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时,这个观点就是一个客观的观点。换言之,一个客观的观点不但能经受个人的充分考量,还可以获得在相关群体中的公共证成。

把一种正确的观念视为客观的而非真理性的,是建构主义方法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人文领域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领域,一种理论或学说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人们很难像在科学领域中那样运用实验手段去检验它的真理性,尤其是对规范性的理论而言。如果把一种理论或学说主张成真理,那么,势必将以此对抗其他的理论或学说,如果是在政治领域,这些理论或学说就将失去申诉的机会。另一方面,人文领域由于缺乏一定的实验标准,很容易受浪漫主义气质的影响。当这种影响力渗透思想领域时,它的智力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将失去严谨性。建构主义诉求客观性的考量,强调诸多观念在同一体系中的协调性,最低限度可以克服浪漫主义带来的不够严谨的缺点。所以,罗尔斯在完成应有的论证之后,还特别指出他的正义原则是一种政治建构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强调其理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逻辑

就像康德认为的那样,建筑术是一门关于体系的艺术。它的工作就是将杂多的材料统一在一个理念之下,或者罗尔斯主张的一个实践理性原则之下。可以说,建筑的思维就是将杂多变得统一和有秩序,在康德的先验唯心论中,它还特别类似于柏拉图所说的根据理念去描绘摹本的观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建构主义逻辑中,罗尔斯没有采用康德关于实践理性原则制定出所有价值秩序的看法,*康德哲学是一个主体性的先验唯心论哲学。他认为,价值秩序的来源在于实践理性颁布的原则。而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原则来清理两类建筑材料——人和社会的观念。此外,他拒绝对人类实践理性的全部领域表达一种秩序化的看法,而是试图就其中的政治领域表达一种观点。这两点是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与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主要区别。当然,另一点为人熟知的区别是:后者表达了一种超越性的道德理想,前者却是立足于一个经验社会。

(一)材料和目标

在建构主义的逻辑中,第一个问题是被建构起来的到底是什么?只是那些道德或政治原则吗?答案是否定的。被建构起来的是“学说的内容”,*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39.在政治建构主义中就是“一种政治正义观的内容”,*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03.它包括政治正义原则和整个程序展现出的对它的证成。道德或政治原则仅仅是建构程序的一个结果。第二个问题是政治建构主义使用的材料是什么?回答是人和社会的观念。这两类观念是人们在思考政治或其他道德问题时必须牵涉的观念,政治领域当然也不例外。第三个问题是被建构起来的政治原则将被运用到什么环境中去?任何原理都是有适用条件的,这些条件和前提将直接决定推理过程。罗尔斯主张,他的正义原则将被运用到“一个正义的立宪政体”中去。*参见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03:“一个正义的立宪政体的观念被看成是政治努力的目标”。根据这种设想,他选择的建筑材料也必须适合一个立宪政体中的相关观念。至此,关于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我们可以明确三点:第一,它的建构目标是一个政治正义观;第二,它运用的材料是人和社会的观念;另外,在整理材料使之秩序化的工具方面,罗尔斯采用了实践理性的原则。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罗尔斯的建构目标是一个自由站立的、扮演公共角色的政治正义观。换言之,这个政治正义观是一个公共观念。显然,罗尔斯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是他后期哲学努力的主要目标。关于人和社会的观念,罗尔斯是从宪政民主社会中汲取的资源。他认为,在民主公共政治文化中,人被看成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是与他人合作的理性能力;二是追求自己善观念的合理能力。这两种能力分别对应于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和经验实践理性。在拥有这两种能力方面,公民是平等的。民主社会就是由这样一群公民组成,它是一个公平合作体系。作为正常而充分合作的成员,每一位公民都有能力和义务参与社会合作、履行相应职责,并从相互合作中获得利益。他认为,人和社会的观念并不是被建构出来的,也不是像康德的定言命令那样被制定出来的,而是从我们的生活经验和政治反思中提炼出来的。罗尔斯显然希望它们在经验层面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靠性。有了建构材料和建构的目标,接下来就要找到一个可以规范建构程序的标准,或者说找到一个可以让全部材料融进一个体系的工具。罗尔斯选用了实践理性的原则,这个原则符合两类材料的特点。它包括理性的原则(reasonable principles)和合理的原则(rational principles)。它适合于建构结果所应用的对象,同时,在材料的搭建方面,它也将符合每一位具有正常实践理性能力的人们的思维。当然,这个原则本身也不是被建构出来的,而是对人类实践理性能力考察后的结果。

(二)怎样建构

关于建构程序,罗尔斯是这样说的:“程序本身完全是被设置出来的,它把社会和人的基本观念、实践理性的原则以及一种政治正义观的公共角色作为起点”。*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04.整个建构的任务就是在实践理性原则的规范下,将人和社会的观念一步步展开,并最终推导出正义原则。下图是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建构模型:

图1 政治建构主义

把这个模型换成康德道德自主的建构模型时,输入项“实践理性原则”就变成了实践理性,取用的材料“社会理念”和“公民理念”就变成目的王国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输出项也变成支配整个实践领域的道德法则。整个建构程序就被表现为一个定言命令的演绎程序。通过这种比对,可以明显看出罗尔斯和康德在建构主义方面的区别。同时,正如本文开宗明义强调的,这种政治建构程序也完全不同于原始境况:前者是从学说角度对一种政治正义观做全貌的描述和建构,后者却是一种政治正义观论证过程中的其中一步。这种区别从图1的模型中也可以看出来。很明显,这个模型并不能通过原始境况得到说明,因为在原始境况中,各方是合理的,却不是理性的,他们只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他们在政治社会中的利益。

在建构过程中,关键点是如何运用实践理性的原则来展开人和社会的观念。换言之,如何将理性的原则与合理的原则运用到这个程序中去。合理的原则是指作为建构结果的政治正义原则,必须能够满足公民发展和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要求。如果一个政治原则脱离了公民的基本需求,那么它便是空洞的,就像在康德道德法则中表现出来的那样。合理的原则要求建构者在政治建构中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采取可以最有效实现公民目的的手段和可能抉择;二是对这些目的和手段进行调整和安排,尤其在它们发生冲突时,选择最优化的安排。理性的原则要求必须满足公共性的要求,或者说满足相互性的标准。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一方面,政治正义观必须是一个公共观念,政治正义原则作为公平合作条款,必须能被人们作为普遍的信念接受下来;另一方面,公民在提议和认可公平合作条款时,一定考虑其他人的意愿和要求,他们对公平合作条款的遵守也是以“假使别人也这么做”为前提。由此,将实践理性的这两个原则与人和公民的观念联合在一起时,就可以得到相应的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原则。罗尔斯认为,这些基本政治原则应当是他主张的两条正义原则。它们不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优先性做出了回答,还为公民实现各种目的的手段提供了充分适合的环境。当然,除此之外,罗尔斯更认为,理性原则提供的相互性标准使得正义原则也将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即:防止出现过度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三)完成的标准

一个政治建构过程怎样才能算完成?造房子根据图纸依葫芦画瓢搭建完就行,但是,理论的建构却不是自己说完成就行,更不是说搭建完就代表建构完了。建构主义必须诉求一个合理的标准来检验其程序的正确性,以决定该程序是否完成。罗尔斯认为,这个标准就是反思平衡。不管是康德的建构主义,还是表达一种道德实在论的合理直觉主义,但凡建构主义,都必须“通过反思,运用我们的理性能力”来“发现正确的程序”。*参见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96;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43。至于这种反思,不只是个人在反思中获得平衡,还必须诉求与他人的交流。在知道有关事实并充分检查了相关考量之后,人们的判断取决于“哪一种观点看起来最让人信服”。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来说,一方面,“结果之所以是正确的,乃是因为它源自那个被恰当遵循的正确的理性和合理的程序”;*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42.另一方面,程序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一旦达到反思平衡”,它就“正确模拟了实践理性原则与人和社会之恰当观念的联合。当做到这一步时,它就表达了最适合立宪政体的价值秩序”。*参见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96;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43。这就是一个政治建构程序是否完成的评价标准。无疑,它蕴含了另一个关于程序正义的思想:结果是正当的,乃是因为程序是正当的。也正因为此,建构主义程序往往会被表达规范性思想的理论优先择用。

三、实践理性在政治建构主义中扮演的角色

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建筑术。虽然罗尔斯竭力回避把政治建构主义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并且竭力主张政治建构主义只对政治价值秩序做出回答而非实践理性的全部领域,但是,实践理性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中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由于现代社会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特点,罗尔斯的政治建构模型具有较大的推广性,实践理性因而不只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在一般政治建构模型中也将扮演决定性的角色。

首先,在建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实践理性原则来自人的实践理性能力。罗尔斯对实践理性的理解完全承自康德。他承认,“实践理性原则……起源于由实践理性赋予的道德意识”。他甚至也接受康德的这种思想:“理性,包括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自己产生、自己证成的”。*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00.罗尔斯是一位反基础主义者,他不愿意把某条前提回溯到另一个证成点上,故而只强调实践理性原则与诸多材料之间的和谐统一。但是,实践理性本身就是一种产生原则的能力,罗尔斯回避掉了这种原则的来源。实践理性是人具有的一种独特能力,它不同于理论理性的地方在于:它“并不处理对象以求认识它们,而是处理它自己(根据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识)现实地实现这些对象的能力”。*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8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5:89.简而言之,实践理性是一种根据观念去构造对象的能力。显然,在政治建构主义中,我们运用的正是这种能力;当我们把作为建构结果的政治原则付诸实践时,我们依靠的也是实践理性的能力。然而,这并不是说理论理性在参与建构方面就不起任何作用,事实上,我们在整个建构过程中依然会用到推理、论证和判断的能力。只不过,与塑造建构模型之结构和内容方面的实践理性相比,这种能力远远居于次要的位置上。因此,政治建构主义主要依靠的是人的实践理性这种能力。

其次,人和社会的观念在政治建构中得以展开的基础,就是罗尔斯关于实践理性的两种定义。其中,理性是政治建构主义的正确标准。实践理性在罗尔斯这里根据他对康德哲学的理解,被划分为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理性(reasonable)能力与作为经验实践理性的合理(rational)能力。且不谈这种划分方法是否正确,理性能力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诉求中确实扮演了一个重要作用。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或者说它与其他自由主义形式的一个不同点在于,它强调证成一种政治秩序的政治观念必须是一个公共观念。而理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共性。罗尔斯和康德都认为,人类理性只有在对它的公共运用中才能解决所有关于理性自身范围和限度的问题。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一个政治观念是否正确,诉求的也正是政治社会中的公共理性。与其说证成政治建构程序的是广泛的反思平衡,还不如说是人类的理性能力。就像罗尔斯说的:“理性的(the reasonable)综合标准是一般而广泛的反思平衡”;*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Reply to Habermas,”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92, No.3, Mar. 1995, p.141.对于政治建构主义来说,“合乎理性(reasonableness)就是它的正确标准,假如给定了政治目标,它不需要超越这一范围”。*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27.另一方面,作为工具理性能力的合理能力也提供了对公民利益的考量。公民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发展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中,这一利益并没有被考虑在道德理想国之内,从某种程度上说,康德道德原则提供的只是一种有关思想宽容和公共理性的考量,具体的公民利益并没有在考虑之列,当然,康德也是志不在此。

总之,实践理性在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人们承认一般政治社会的特点是一个公平合作集体,那么,不只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实践理性也将在其他更多的政治模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为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共性。此外,实践理性在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中的地位也充分说明了他自己乐于承认的其理论的康德渊源。甚至在回答“如何从经验范围来解释建构结果的正确性”时,罗尔斯也采取了一种康德式口吻:“我们知道它是正确的,乃是因为我们已经正确地应用了实践理性的原则”。*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p.245.

四、对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的几点评价

罗尔斯试图以他的建构模型为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建构提供一种范例,并且想说明,政治自由主义要想获得一种客观性的观念,必须采用政治建构主义这种方法。在他的政治建构主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在基本概念上与康德的联系之外,它还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政治自主表现在对一种自主学说的认肯上。康德的道德观点是自主的,但是,他的政治观点却不是自主的,这一点非常明确。罗尔斯却试图表达一种政治自主的观点。他认为:“一个观点之所以是自主的,乃是因为在其表达的秩序中,(由其原则表达出的)关于正义和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完全没有被表达成外部强加的道德要求。它们也不是我们并不接受其学说的其他公民强加给我们的要求。……在肯定这一作为整体的政治学说时,从政治的角度说,我们作为公民自己就是自主的。于是,一个自主的政治观念为一个立宪政体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基础和政治价值秩序,该立宪政体的特征是理性多元论”。*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p.98-99.

第二,它具有解决分歧的契约主义特征。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罗尔斯的原始境况完全不是契约主义的,因为无知之幕消除了一切差异,从而也排除了异议的可能性。*刘雪梅:《罗尔斯的“原始境况”:一种非契约主义的政治推理模式》,《浙江学刊》2010年第3期。但是,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却是契约主义的。因为它运用的是一种公民观念,这其中引进了差异和分歧。正因为存在差异和分歧,所以需要公共论坛上的政治理性,以及在政治论证中的广泛的反思平衡。只有广泛的反思平衡才是解决差异的恰当办法,也只有它才是政治建构主义的恰当标准。

第三,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反基础主义的融贯论。所谓融贯论,是指各种信念在一个体系之内取得内在一致的一种方法。罗尔斯早期的建构主义是一种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它虽然也是一种融贯论,但却是基础主义的,换言之,早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接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意味着认可康德的道德哲学,于是,这便带来一个公共证成上的难题,即:如何让信仰其他学说的人们接受两条正义原则?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罗尔斯在后期提出了政治建构主义,它与其早期道德建构主义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反基础主义的。为了让建构的结果即两条正义原则能够获得享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的支持,罗尔斯必须能够说明,政治建构主义并没有从某一种学说出发,也没有试图提出一种真理观,甚至它也没有以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则为前提。唯有这样,建构的结果才能获得公共证成。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从根本上讲,是为了解决他早期理论中的问题所做的一个论证策略上的调整。就整个哲学论证来看,罗尔斯很技巧地提出了实践理性的原则,展示它在建构程序中并没有生成任何价值秩序,而只是起到了整理材料的秩序化的作用。表面看来,这种策略转换是成功的,然而,它却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一旦抛弃了康德道德哲学为基础,那么,建构的结果就一定是原先提出的那两条正义原则吗?对此,罗尔斯似乎还需要做出更多的说明。不过,抛开建构的结果,就政治建构主义本身来讲,它确实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到一个达成共识的社会正义原则,尽管这个原则也许比罗尔斯所提出的还要狭小。此外,它也表明,罗尔斯虽然仍受康德影响,但是其理论已经在根本意义上与康德分道扬镳了。

(责任编辑:曹玉华)

AStudyonRawls'PoliticalConstructivism

Liu Xuemei

The method of 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proposed by Rawls in his late years, is designed to establish public justification which was left unresolved in his early writingATheoryofJustice. To realize doctrinal autonomy and achieve objectivity, Rawls adopts constructivism, just as Kant did. But unlike Kant, Rawls' 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is not based on practical reason but on the principles of practical reason. His goal of construction is a freestanding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justice which plays a public role. The whole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s completed as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s achieved. Rawls' model of political construction can be used to resolve disagreements and disputes, which endows it with a contractarian characteristic and sets a good example for a doctrine's autonomy in a plural society.

Rawls, 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practical reason, doctrinal autonomy, justice as fairness

D0-02,B561.5

A

1006-0766(2017)06-0090-07

刘雪梅,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金华 321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意义研究”(12CZX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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