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

2017-12-05 13:14樊长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黄昏恋继承

摘 要 老年人再婚意愿普遍比较强烈,但大多数不顺利,主要是子女反对等主客观原因。文章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要完善立法,重视道德等非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关部门还要善于创新工作方法。

关键词 黄昏恋 继承 道德作用

作者简介:樊长远,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副教授、律师,主要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35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报了一起案例:继母的居住权。案情如下:家住徐州的七十多岁的欧阳老先生是位退休老干部,有三个已经成年并结婚的女儿,老伴儿去世后认识了五十多岁的单身曹女士并发展为“黄昏恋”,遭到三个女儿一致反对,为此家人之间相处的也很不愉快。后欧阳老先生病故,遗嘱约定房产归二女儿所有,抚恤金归曹女士,同时,考虑到曹女士没有其他住房,遗嘱特别约定曹女士对欧阳老先生的房产有居住权。而欧阳老先生的三个女儿却要将曹女士扫地出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引起的法律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在保护老年人再婚的合法权利方面,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一、当前我国老年人再婚的大背景

一方面,我国正快速进入老龄社会。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包括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正快速步入老龄社会。预计到2030 年,中国65 岁以上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超过日本,将成为世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和谐社会中和谐家庭的基础,不但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伴”、“老有所慰”。随着老年人平均寿命的延长及总体上男女寿命的不一致性,老年人再婚是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社会各方面要对此充分关注并重视起来。另一方面,因为老年人群体一般不再工作,又很少有其他娱乐,生活中的寂寞、空虚感比年轻人更强,更需要得到慰藉、互助,对再婚的愿望较强。有数据表明有近三分之一的老年人可能会面临再婚的问题。有人曾对成都市100名(其中女性50名,男性50名) 60岁以上的丧偶或离异的老人进行访谈调查,结果显示: 有60%的女性有再婚的意向,而男性的意愿则高达90%,男性老年人赞成再婚的比例普遍高于女性老年人。与老年人再婚愿望强烈形成反差的是老年人再婚后生活幸福和谐的不多,再婚后离婚的也不少。

老年人再婚常被人们形象的称为“黄昏恋”。当前,老年人黄昏恋方式相比年轻人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正式登记结婚式、协议式和同居式。三种方式的法律保障性是依次降低:第一种侧重于国家公权力(法律)保障,第二种主要是私法(协议)保障,第三种其实回避了老年人再婚的问题,往往也是在巨大阻力下的无奈选择,欠缺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老年人再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年轻人结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性及相应的繁衍后代,老年人再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能够得到帮助和照顾。年轻人结婚一般获得的支持和祝福很多,而老年人再婚总体上面临较大的阻力或不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子女们的反对

经济问题是子女们反对的主要原因,很多子女认为自己的父(母)再婚后,他们在过去的生活中积累的财富会因再婚而部分或全部改变归属,继父(母)会参与继承本属于子女的部分财产,从而使自己的財产减少。另一方面父(母)再婚后,因为继父(母)都是老年人而不再工作,往往身体也不好,会成为他们的负担。如果他的父亲或母亲比继父或继母先走,因为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相处的时间也比较短暂,很难建立起亲情,不管不问、拒绝赡养很常见;反对的另一原因是世俗观念问题,很多子女不能理解老年人的心理和实际需求,认为老年人再婚,是对自己已去世父亲 ( 或母亲) 感情的背叛,会遭人耻笑,自己的脸上无光。

(二)老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

一方面,许多老年人,特别是单身的老年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思想不开放,还有比较封建的从一而终的“贞烈”思想。她们认为年纪大了如果再婚,是对前夫感情的背叛,怕别人笑话,说自己老不正经,对子女也不好交代。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老年人再婚功利心态明显:一方找物质依靠,一方找生活保姆,将婚姻完全建立在物质基础上,而不以感情为基础。殊不知不论是对于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婚姻的绝对基础就是感情,欠缺感情基础的婚姻,是很难有充分的沟通、共同语言及相互尊重的态度,这样的再婚,能否顺利找到理想的另一半是可想而知的。

(三)现实的客观原因

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客观因素比较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婚前普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婚的老年当事人大多通过媒体上的征婚广告或是婚介、他人介绍等方式相识,因大多都是婚姻的“过来人”,年岁又不饶人,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往往相识后还没充分了解对方,不到几个月就走到一起,具有明显的“短、平、快”的特征。“短”是指老年人再婚前一般交往周期短;“平”是指老年人再婚后的感情生活平淡;“快”是指老年人再婚后一旦发现两人不适合共同生活就会很快离婚。

2.顾虑比较多。老年人再婚选择对象不像年轻人那样单纯,考虑的因素比较多:首先,经济能力是必须要考虑的,特别是老年女性选择结婚对象时,往往是在找一个经济上可以长期依靠的后盾;其次,身体健康也是要考虑的,再婚的老年人一般都已经经历过丧偶的悲痛,对健康更加重视,而此时的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都在下降,这与晚年相伴尽量长久的愿望是存在客观矛盾的。

3.老年人的适应性偏弱。年轻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可以为了爱情和婚姻而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从而更好地适应对方;老年人大半辈子养成的生活习惯往往很难改变。再婚后重组家庭成员之间往往有不相同的生活习惯,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极易引起各种矛盾。endprint

4.客观上存在性别差异。习惯上女性找结婚对象往往比自己年龄大,老年人也是这样。但因为性别而导致的生理机能的差异,现实总的来说老年女性的人数比老年男性更多,寿命比男性更长,身体也更好。所以,再婚对女性老年人更为不利。

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使得不少老年人再婚不易或者婚后生活不顺,甚至再次离婚,使“黄昏恋”变成“黄昏怨”。上述第三种“同居式”方式回避了很多问题,也方便易行因而成为不少黄昏恋老年人的首选。中国社科院的曾做过一项调查,超过八成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但实际登记的不足一成。殊不知,这种未正式登记的婚姻方式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隐患。我国现行《婚姻法》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另一方不是法定继承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就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承认为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目前,对老年人再婚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如《婚姻法》第2条、第3条关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 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人离婚、 再婚或婚后生活”,第75条明确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7条相应地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总的来说,关于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但现实中老年人再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说明该问题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解决好的。

(二)处理老年人再婚不顺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法律相比较其他规范强制作用明显,完善、规范的立法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至关重要。如上所述,目前老年人再婚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题相关规定不够细化,欠缺操作性和执行性,表现为上述相关法律很少规定老年人婚姻被干涉的法律救助措施及相关违法的处罚,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因此一方面要对相应法律规范的完善救助措施和处罚条款,另一方面要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该法从单纯保护老年人权益扩展到全方位养老方面。

2.重视道德等非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伦理道德,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是不够的,道德层面引导往往效果更好。目前,老年人丧偶再婚的道德负面评价依然存在,在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还比较严重。

在发挥道德作用方面,一是要重视宣传、重视舆论引导。相关组织(如老龄委、妇联、社区、居委会等)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从法律、养老、和谐社会等角度,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定期举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老年人丧偶再婚正面评价氛围。二是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要努力做到与时俱进,避免被陈腐的伦理道德观念束缚自己;对婚姻与爱情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婚姻的基础是感情;不论是年轻人结婚还是老年人再婚,婚前都要对对方充分了解,包括兴趣爱好、经济状况、文化素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子女对父母再婚的态度等等,不要急于结婚;婚后要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切忌过多比较前后配偶。三是要同子女多沟通,主动争取子女们的支持,处理好家庭内部的关系。有再婚的想法老年人要尽早告诉子女,当子女反对时,要耐心听取反对的理由,多讲再婚后的优点,以说服子女,取得理解。当然,儿女们要善于换位思考,明白尽孝不仅仅是满足单身父母物质生活的需要,当他们想再婚,应该做到的是通情达理、努力创造条件。理解是最大的道德支持!

3.相关部门要善于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社区及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当遇到问题的老年人感到无助时,社区及基层组织要予以帮助。可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包括再婚自由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充当再婚老年人同反对的子女之间的调解组织,必要时,还可以代理或支持老年人向法院提出相关的诉讼。

四、结语

回到本文开始的案例,法院最后的处理是在保护子女合法遗产继承权和保护老年人(继母)再婚后的合法权利上找到了平衡。法院确认房产属于欧阳老先生的婚前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同曹女士的婚后共同财产,女儿遗产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而曹女士的居住权也是约定的合法权利。案涉房产在二女儿实际继承并掌控后,继母曹女士的居住权很难实现。后二女儿将案涉房产变卖,法院支持了继母曹女士一定年限的房租主张。

当前“黄昏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有关各方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善于充分发挥道德的调整作用至关重要。让全社会共同努力,使再婚的老年人过一个金色的晚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吉益霖.老年人再婚状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11(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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