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须增强互助共济性

2017-12-07 08:46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9期
关键词:共济保险制度社会保险

■文/何文炯

社会保险须增强互助共济性

■文/何文炯

社会保险是以保险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社会保障项目。早期的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工薪劳动者,后来逐步扩展到其他社会成员,而且社会保险的项目、制度形式和组织管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但有两条基本原则始终不变:一是公平性,即在保基本意义下的社会保险权益之均等性;二是互助共济性,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基于互助共济的原理。

早在几千年前,人类就开始用互助共济的方法处理风险,并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经典总结。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互助合作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并成为处理风险的经典而有效的方法。其之所以有效,一是因为整体把握损失规律的可能性和个体把握损失规律的不可能性;二是因为这种统筹方法可以通过降低社会后备基金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三是因为参加者基于利己的目的却能产生利他的结果。

19世纪下半叶,得益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保险制度产生了新的变化。1883年开始,德国陆续通过一系列法律,强制雇主和雇员加入若干保险项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类新型的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险,以其强制性降低逆选择和保险制度运行成本,并且使低收入阶层加入保险而拥有基本保障,因而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通过这样的保险制度安排,社会成员对其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保障有更加稳定的预期,国家稳定发展就有更加坚实的基础。进入20世纪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迅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社会保险项目根据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职责确定,按照互助共济的原理设计制度。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基于长寿风险而设计,体现长寿者与短寿者之间的互助共济;社会医疗保险基于疾病风险而设计,体现健康者与病痛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工伤保险基于职业伤害风险而设计,体现雇主之间的互助共济, 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照护保险基于失能风险而设计,体现失能者与健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失业保险基于失业风险而设计,体现在业者与失业者之间的互助共济。此外,社会保险还有不同收入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和地区之间的互助共济。

何文炯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 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30年来的改革探索,已经明确地将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事实上,社会保险已经是惠及面最广、所需资金量最大、技术性最强的社会保障项目。因而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保险的精髓,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其中核心是坚持互助共济性。由此出发,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色彩。例如,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设置了个人账户,这类账户没有互助共济功能,且使得制度功能紊乱。从近20年的实践看,不仅没有达到预定的设计目的,而且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优化制度设计。当然,实行互助共济会发生组织成本,因而统筹调剂的资源必须适度,这里的关键是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即社会保险待遇必须保持适度水平。二是培育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文化。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除失业保险外,个人缴费部分一般被储存在自己的账户上,没有互助共济。事实上,各缴各的、多缴多得,都不符合社会保险精神,对培育“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文化不利。因此,要弘扬互助共济精神,让参保者和社会成员理解,参保缴费是为自己获得风险保障,也为其他不幸者提供帮助,而非“收回保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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