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继续工作,美国人养老多了“一条腿”

2017-12-07 08:46董登新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9期
关键词:板凳退休年龄雇员

■文/董登新

退休后继续工作,美国人养老多了“一条腿”

■文/董登新

退休的标志是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如今87岁的巴菲特是不会退休的,因为他既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国家发放的社保养老金。美国养老保障体系曾被形象地比喻为“三条腿的板凳”(three-legged stool)。其中,国家设立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第一条腿”,是养老的底线保障;雇主设立的私人养老金则是“第二条腿”,是养老的重要补充;以家庭为责任主体的传统自我保障,则是“第三条腿”,是养老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美国调整退休年龄至67岁(2027年开始执行),而且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强制要求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雇员退休。即便如此,美国人退休后,仍会热衷于两件事:一是继续工作,二是参加志愿者活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收入,成为老年人经济来源的“第四条腿”。

“三条腿的板凳”起源与进化

据美国社会保障局考证:“三条腿的板凳”的比喻,既非源自1933—1945连续担任美国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也不是源自与1934—1935年期间社会保障计划创设相关联的任何其他人。历史文档证明,最早使用这一比喻的人是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位精算师,名叫霍豪斯(Reinhard A.Hohaus),他是一位来自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障领域的权威专家。

1949年,霍豪斯在俄亥俄州商会举办的社会保障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首次使用了“三条腿的板凳”来形容社会安全网的多层次与多支柱特征。霍豪斯指出:“按照时间先后次序排列,最早出现的是个人保险,……其次是各种各样的雇员福利计划,在这些计划中,美国人对团体保险的贡献是杰出的。第三是社会保险,它是由政府为我们同胞们的福祉而设计的。……每类保险都有它自己的功能,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当设计完善时,每类保险因其他两类的存在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只要适当整合,它们就能被看作是一个三条腿的板凳,并能够为公民提供坚实而全面的保护。”

事实上,早在芝加哥美国人寿保险大会召开前的1942年的演讲上,霍豪斯就赞许地引证了社会保障委员会(SSB,美国社会保障署的前身)主席奥特迈耶(Arthur Altmeyer)所表述的核心理念:“社会保险制度不是也不必对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提供完全的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只是提供一个最低保护(底线保障),其余的保护应该来自私人渠道,并通过私人收入来购买额外保护,这是个人的责任。”

但在奥特迈耶之前更早形成类似理念的人是罗斯福,他虽然从未使用过“三条腿的板凳”的比喻,但当他创设社会保障计划时,他头脑中就已有了这个概念,而且在他执掌美国总统的十多年生涯中曾多次表述过这种理念。1934年6月8日,罗斯福总统在提交给国会的社会保障建议中指出:“家庭保障、人寿保障及社会保险的保障,这三大目标是我们能够提供给美国人民的最低承诺。”

1935年1月17日,罗斯福总统在提交给国会的社会保障立法建议中指出:“在我们的老年人保障方面,似乎有必要采取三项原则:第一,为那些因为年龄太大而不能自己购买保险的老年人提供非缴费型老年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应由州及联邦政府提供;第二,为现在的年轻人及后代及时建立一个自营体系的强制性缴费养老金;第三,通过个人激励机制建立自愿缴费型年金,以增加将来老年保障。建议联邦政府承担上述老年养老计划一半的成本,剩余部分由自营年金计划替代。”

后来,随着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专家学者们逐渐统一了对“三条腿的板凳”理念及内涵的认识。国民养老不单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还应该是雇主与雇员共同的责任。其中,由政府举办并强制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第一条腿,是第一支柱,我们可将此养老金称为“公共养老金”;由雇主举办并自愿推行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第二条腿,是第二支柱,美国人习惯称之为“私人养老金”;由家庭和个人自主进行的储蓄、投资及商业保险的购买,则是第三条腿,是第三支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家庭自我保障”。

1998年,“三条腿的板凳”养老模式最终被世界银行所认可、所推崇,并将它归纳为三支柱的养老体系:第一支柱是标准化的、国家运行的养老金体系,它提供基本覆盖,主要目的是减少贫困;第二支柱是雇主提供的补充养老计划,它包括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自愿的个人储蓄计划及商业保险等。

非强制退休制度

1983年美国《社会保障法》作出重大修订,并决定将男女正常退休年龄从现行65岁逐渐调整至67岁,具体实施进程为:从2003年开始调整退休年龄,退休年龄为65岁+2个月,2005年退休年龄为65.5岁,2009年退休年龄为66岁,2023年退休年龄为66.5岁,2027年退休年龄为67岁。

与此同时,美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目前美国正常退休年龄为66岁,只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才能领取100%的社保养老金。但允许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最早年龄为62岁,如果参保人选择62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则必须扣减正常养老金的30%。相反,美国鼓励并奖励晚退休,最大可奖励退休年龄为70岁,如果参保人选择70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则在正常养老金的基础上可提高30%。

这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雇员提前退休后,仍继续工作的,不仅要按提前退休时间长短扣减社保养老金,而且要按继续工作收入多少来扣减社保养老金。直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才不再扣减社保养老金。这是美国人的精明,也是联邦政府的科学精算。

此外,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雇员,雇主不得存在年龄歧视,也不得强制要求雇员退休。这就是美国的非强制退休制度。1986年美国国会对《反就业年龄歧视法》进行修订,将年满70周岁的雇员也纳入保护之列,并且规定,对于年满70周岁的雇员,雇主也要为他提供像年轻雇员一样的健康保险,不得中断。该法明确规定,雇主在招工条件、工作环境、工作权限上,都不得因为年龄原因而歧视老年雇员,如果雇主在招聘、解雇、晋升、裁员、报酬、福利、工作分配及培训等方面,因为年龄原因而歧视老年雇员是非法的,并可能被起诉。该法适用于雇员达到或超过20人的所有雇主,包括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职业介绍所及劳工组织等。

自1986年以后,美国大多数部门都禁止强制退休,并逐渐取消终身职位雇员的强制退休,例如,1993年取消大学教授强制退休规定。不过,在少数高体力或高脑力要求的特殊行业,允许基于年龄的强制退休,例如,美国军队要求现役士兵年满62岁应该退休,根据各州政策,法官年满70岁时应该退休,2007年联邦法将商业飞行员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5岁。

由此可见,在美国,如果劳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工有权利不办理退休手续,不领取社保待遇,而是继续工作,而雇主则不能强迫其退休,更不能采用歧视、骚扰或故意刁难的方式,逼迫雇员退休。

此外,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中,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人口比重接近25%。也就是说,美国有1/4的老年人乐于参加志愿者活动,他们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按照志愿者全年服务时间长度来统计,65岁以上老年人全年提供志愿者服务的时间为94小时(中位数),其中,全年参加志愿者服务时间长达500小时的老年人占9.4%,100—500小时的老年人比重为36.5%。很显然,这与中国大妈只跳广场舞、只做自家保姆的现状,存在性质不同的社会效果。

由此可见,老年人并不是社会的累赘或包袱,而是社会的人力资源和财富。据美国科学研究机构的权威数据显示,凡是能够走出家门,坚持参加社区服务,或是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的老年人,平均寿命可以提高10岁。

“第四条腿”分担养老负担渐成时尚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人们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愿望越来越普遍而强烈,再加上有些人可能仅仅只拥有“三条腿”养老保障中的一条或两条,这些人也急需退休后继续工作来补充退休收入。因此,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三条腿的板凳”似乎正在演变成“四条腿的板凳”,即退休后继续工作成为人们养老保障的“第四条腿”。为此,甚至有不少人认为,退休后的工作与退休前的工作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性,因为退休后继续工作往往更自由、更随意,它甚至是自我价值的再实现,或者是晚年生活的一种全新的价值观,与挣钱养家相比,退休者可能更具有满足感和幸福感,甚至能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事实上,从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数据来看,由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这使得65岁以上男性人口中继续参加工作的比例,经历了一个不断下降的过程。在1935年以前,美国没有社会保障制度,雇员也没有法定退休年龄或法定养老金,再加上在当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短的情况下,为了生计,大多数人只能选择“活到老干到老”。比方,在1850—1930年之间,在65岁以上男性老年人口中,继续工作的比重高达60%以上;而65岁以上不再工作的人,可能有身体糟糕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养子防老”的作用。然而,自1935年美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后,规定了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从1940年开始参保人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从1940—1990年的统计数据看,65岁以上继续工作的男性老年人所占比重,很快就从60%以上滑落下来,降至1990年的17.6%,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老年人福利。然而,最近20多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男性老年人占比不断上升,2010年已超过20%,且这一比例仍在继续上升。

图 65岁以上美国男性老年人口中继续工作的比例(%)

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由于身体健康状况、具体职业岗位的不同,仍有一部分65岁以上的老年人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在这些人中,有的可能是生计所迫,不得不继续工作,养家糊口,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则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是生活所迫。因此,在老年人的退休收入来源中,客观上就一直存在着“第四条腿”。

不过,收入高低不同的老年人群,其收入来源构成也存在较大差别。按照美国商务部人口普查局历年的人口现状调查的年度社会经济补充报告统计,不同收入的老年人群,拥有不同的老年收入来源构成。比方,在低收入老年人群中,社保给付占比高达80%左右,而在高收入老年人群中,社保给付占比仅为15%左右。相反,高收入老年人群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收入占比,2009年超过45%,而低收入老年人群退休后继续工作收入占比只有3.03%(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人口现状调查社会经济年刊Annual Social and Economic Supplement of the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ASES of CPS,或者缩写为CPS ASES)。

根据美国社会保障局的统计,2010年底,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的退休收入来源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条腿”——社保养老金(OASDI)占36%;“第二条腿”——私人养老金占18.3%;“第三条腿”——个人储蓄与投资提供收入占11.3%;“第四条腿”——退休后继续工作收入占31.2%;其余部分占3.2%。实际上,“第四条腿”可并入“第三条腿”。

与20年前的1990年相比,“第一条腿”与“第二条腿”提供的退休收入占比基本上没有变化,不过,“第三条腿”提供的退休收入占比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相反,“第四条腿”提供的退休收入占比却上升了10多个百分点。但是,作为“家庭自我保障”的“第三条腿”与“第四条腿”两部分提供的退休收入之和所占比重也是基本没有变化的。

因此,在美国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收入中,“第一条腿”的公共养老金与“第二条腿”的私人养老金合计占比为53%,而“第三条腿”与“第四条腿”合计的“家庭自我保障”占比为45%。也就是说,在美国人的养老支付中,社会与家庭大体各占一半。

不过,“退休后继续工作”即便被当作“第四条腿”,其功能依然类似于第三条腿的“家庭自我保障”功能,从本质上看,“第四条腿”应归并到“第三条腿”中。(本文为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美国私人养老金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A840002的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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