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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08:46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9期
关键词:抚恤金补助金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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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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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主持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那么由于特殊情况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青海读者 兰女士

兰女士: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在项目参保等特殊情形下继续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类人员因为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此类人员未来旧伤复发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主持人

失业金领取者满60岁后必须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吗

主持人:

某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满60周岁了,是否应无条件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其只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也必须终止?

江西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满60周岁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基于同样的理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满60周岁时也应当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在更深的理论层次上,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们在此年龄段后的生活保障,应当由养老保险而非失业保险承担,因此也不宜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终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无直接关联。虽然就目前状况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总体偏低,对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有限,但并不适合通过保留失业(就业)保障待遇来提升其保障水平,而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提高养老待遇实现这一目的。

主持人

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主持人:

我地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请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一概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川读者 杜先生

杜先生: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未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限制,从实践看,在劳动年龄内、没有稳定职业、没有特定身份(如学生、军人)的人员,都可以被认为是灵活就业人员。而从社会保险全覆盖、全民参保登记的发展来看,全力扩展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为所有公民提供养老保障是趋势、更是工作要求。从此两方面来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没有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参考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完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而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应当允许。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考察其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并及时进行废改立。

主持人

不服退休决定由谁提起法律程序

主持人:

我单位一名职工于1984年9月招工进厂,曾从事铁路线路工特殊工种工作,后调离铁路线路工岗位,从事其他后勤岗。因我从外单位调入本单位不久,对于之前历史情况了解得不全面,在提交该职工的特殊工种资料时,只提供了部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料,人社部门认为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我重新反映并提交材料后,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会下发特退审批结论告知书,本人对其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还是由职工本人提出?向何部门提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湖北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不是任何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是因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直接遭受利益损失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在本例中,即为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因此应由该职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实际上只是辅助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非该退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不适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或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协助。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诉讼通常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由某个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个别地方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主持人

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持人:

我单位一职工于2016年11月21日不辞而别,之后未再来上班。2017年5月15日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主张是我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没有合法理由。请问,其主张能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读者 金先生

金先生:

劳动合同解除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事项,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形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则主张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双方都举证不能。对于此种情形,考虑到双方的意愿都是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谁先提出解除无法确定,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能按遗嘱执行

主持人:

我县一名在职人员因病死亡,他的情况非常特殊,没有任何近亲属,现其表妹要求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因为死者留有遗嘱:一切死亡待遇都留给其表妹。我们对此有几个顾虑:第一,个人账户可以算遗产,但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不是遗产,能否参照遗产执行?第二,他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支付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第三,怎样做既能避免法律风险,又能方便群众办事?

湖南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属于遗产,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但是社保机构要对遗嘱的真实性作一定程度的审查。如果是公证遗嘱,自然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公证遗嘱,则社保机构在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上比较麻烦。对于非公证遗嘱是否进行审查并执行,需要相关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丧葬费和抚恤金均非被保险人个人财产,而是法定的支付给特定对象的,其受领对象和范围均有特定的限制,被保险人无权通过遗嘱更改法律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所作的“遗嘱”是无效的,也不能参照遗产处理。

在死亡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丧葬费应当支付给实际承办人。如果是被保险人的表妹实际承办了被保险人的丧葬事宜,那么她可以申领该项待遇。对于是否实际承办了被保险人的丧葬事宜,需要有较为充分的证据,例如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该待遇的支付可以进行公示。

抚恤金一般支付给被保险人生前供养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规定,该项待遇为“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享受对象为被保险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祖父、父、夫年满60岁,祖母、母、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养老金者、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年未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孙子女年未满18周岁且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且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才可能享受这一待遇。“表妹”显然不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地方已经对抚恤金的享受对象和条件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按照这些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修正)》等规定执行。

社保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在执行方式上应以方便群众为宜。没有法律依据而支付待遇,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不能申领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意味着没有保障

主持人:

周某,女,1964年4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在某公司工作并参保缴费。2014年6月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事后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2016年8月,周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9月,周某以合同终止为由,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条款规定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一般认为,因为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这一条款规定。问题是,退休人员与非退休人员相比,同样存在旧伤复发的可能,而且前者相比后者申请待遇可能仅晚了几个月,厚此薄彼是否不尽公平?

山东读者 龙女士

龙女士:

依据现行规定,因为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不能享受该项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保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保障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旧伤复发的治疗。在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待遇。该项待遇的保障目的完全可以实现,而且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目的,工伤人员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很多缺陷,未来修订条例时应尽可能取消这一制度。

主持人

公司经营亏损,员工能否主张年终奖

主持人:

某企业高管于2016年6月30日辞职,该企业2016年1—6月发生较大数额亏损,但是2016年度全年盈利。后该员工主张其2016年度工作半年的相应年终奖,该公司对年终奖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该员工的诉求应否支持?

陕西读者 于先生

于先生: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在用人单位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时,劳动者离职可以主张其相应月度的年终奖。本例的情形比较特殊,即在公司亏损的情形下,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主张年终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理论,不仅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和解除中,亦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承担着重要而直接的法律和道义责任,更应当与用人单位休戚与共,用人单位的亏损或盈利与其有密切关联。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在用人单位发生较大数额亏损时高管仍主张全额奖金,违背高管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至于是否完全不能享受年终奖,或者享受多大份额的年终奖,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裁量确定。

主持人

(本栏目漫画作者均为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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