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姚建军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是对一个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名誉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保障,其核心是防范潜在的危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请求惩罚性赔偿案件增多。本文结合一起惩罚性赔偿案的判决,着重论述食品药品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属性及其条件。
原告王某在医药超市购买了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世圣灵芝破壁孢子粉、得壹健破壁灵芝孢子粉、徽灵岳灵芝破壁孢子粉,消费4165元。王某认为,医药超市销售的食品均含有破壁灵芝孢子粉成分,违反了国家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规定,且均未标示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医药超市承担十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药超市销售的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退还王某购物款;王某请求十倍赔偿,因无证据证明存在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药超市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灵芝破壁孢子粉,主观故意明显。因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故判决如下:医药超市退还王某购物款并给予十倍赔偿金。
食品药品纠纷的损害赔偿是常见纠纷,既涉及违约责任,也涉及侵权责任,同时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