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及启示

2017-12-26 13:29赵湘白宗新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启示英国

赵湘+白宗新

[摘 要] 建立于19世纪初的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现在依然盛行,被高等教育实践者和研究者重视,用于保障高校学术标准的一致性和公开性。其制度的形成与运行,为我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 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制度形成;制度运行;启示

[中图分类号] G64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12-0053-03

英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对质量的关注也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其中校外督察员在校内质量保障中起到了尤为关键的作用。校外督察员制度(external examiner system),是指高校聘请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本校的教学情况、学位授予以及学生评价进行审查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所特有,旨在保障各大学之间学术标准的统一性,确保大学教学评价的公开性,最终达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一 校外督察员制度的形成

在19世纪2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新大学运动和城市学院逐渐兴起。为了保证和证明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质量,1832年杜伦大学率先从牛津大学聘请了校外督察员,至此校外督察员制度在英国高校中开始产生。随后,其他地方性大学纷纷效仿,譬如伦敦大学、利兹大学等。但是,这个时期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依旧固守自身的教学评价传统,自我制定教学评价以及校内颁布学位凭证。此时,校外督察员制度仅属于一种少数学校的自发行为,并未发展成为一种统一活动。

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高等教育规模的大幅度扩张,使得人们对高等学校的质量提出了保障性要求,纷纷建议大学要采取质量保障措施和方法。校外督查员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大家认可,并且受到高等教育机构的采纳,校外督察员数量也开始大幅度增加。

20世纪80年代,为了缓解英国经济日益衰落,政府大幅度削减高等教育经费,并要求大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面对来自政府的压力及社会的要求,1986年雷诺兹委员会发布了《大学学术标准》(Academic Standards in Universities),彰显高等教育质量透明化和大学学术标准统一化,其中,并就校外督察员制度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校外督察员制度首次受到全国性高等教育权威机构的重视,并作为保障大学学术标准的重要措施。

20世纪90年代,鉴于校外督察员能够胜任高校学术标准监护者这一角色,以及英国高校数量不断增多和学生规模不断扩张,高校对校外督察员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为此,1996年,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明确规定了校外督察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1997年7月,英国政府在《学习社会中的高等教育》(又称《迪尔英报告》The Bearing Report)中,全面地阐述了校外督察员制度,并建立全英学术人才信息库,作为校外督察员候选库。这一切标志着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逐渐走向完善。1997年,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为了促进校外督察员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开始建立校外督察员备案制度,对校外督察员进行规范化管理。1998年,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在《更高质量》(Higher Quality)中再次明确校外督察员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校外督察员制度最终成为了高等教育机构学术标准中的一种可比性的机制。

直到今天,在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经历了一个世纪之久,从少数学校的行为逐渐发展成为高校统一的制度,从开展教学和学位评价到有组织、规范化的学术质量保障。从这一发展过程来看,校外督察员制度已经成为了英国质量保障和学术标准的“护航者”,就连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纷纷采纳。如今在剑桥大学“几乎所有学位的授予至少有一名或者两名校外督察员参加并签字认可,有校外督察员参与授予的荣誉学位会更令人信服。”

二 校外督察员制度的运行

(一)校外督察员的遴选

校外督察员的遴选有两种形式。根据遴选主体,分为自主遴选和委托遴选。自主遴选是指高校通过自主主导的方式,向社会遴选校外督察员;委托遴选是指学校委托校外其他机构进行遴选。

自主遴选的方式有:第一,在出现校外督察员职位空缺时,学校在大学的校外督察员网页公开招聘;第二,在专家社交关系网中选择;第三,将外部评审者直接任命为校外督察员,但新任校外督察员不能正式评审新课程开发和规划;第四,现任校外督察员推荐新的人选。此外,学术质量理事会(Academic Quality Directorate, AQD)建立了符合国家任用标准的校外督察员数据库,高校可向学术质量理事会(AQD)提出查詢,由AQD协助遴选合适的校外督察员。

高校还可以委托校外机构遴选校外督察员,譬如:高等教育机构(HE Institutions )、专业机构(Professional Bodies )、高等教育学会(Higher Education Academy ,HEA)等。高等教育机构(HE Institutions )根据高校提交的校外督察员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遴选;专业机构(Professional Bodies )通常掌握了一批经过批准的校外督察员名单,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给高校所需要的校外督察员;高等教育学会(Higher Education Academy ,HEA)能够充分发挥专家云集的作用,遴选适合的校外督察员,并给予其工作指导。

此外,校外督察员任期通常为一年,也可以连任,但是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三届。确认和任命校外督查员的时间大约需要六个月,在这六个月期间,前任校外督察员与新校外督察员可以做好交接工作,也可以让新的校外督察员先熟悉各方面的工作。为了保证校外督察员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尽可能地避免高校和其他学校的院系之间互换任用校外督察员,避免同一校外督察员在某一院系的连任。

(二)校外督察員的工作范围与流程

校外督察员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是,参与授予学位的全过程,并且对一些有疑义的学位授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二是,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专业设置、课程结构与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时代和市场的需求提出自己的建议;三是,提交质量督察年度报告,并直接递交给副校长,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也会对此报告进行全面的考量,并做出评定该校教育质量的依据。

校外督察员参与学位授予程序大致是:首先,校外督察员要参与学校考试委员会工作,包括学位考试的命题、口试、阅卷、评分以及讨论活动。其次,考试试卷出题结束后,校外督察员会要对试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再作为学生的考试试卷。考试结束以后,校外督察员将全程参与教研室老师们的统一改卷过程,成绩由校外督察员做最后的认定。最后,校外督察员会填写一份年度总结报告,对考试过程作总结性评价。

校外督察员也会针对指定专业的运作情况,向学校提出公正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些同时,校外督察员会将质量督察情况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布出来,校外督察员的评估结果也将成为拨款机构进行拨款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平台上的公告,有利于院校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评估结果作为拨款依据,也保障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校外督察员针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问题进行督察。其大致流程是:首先,校外督察员就专业设置、教职工队伍综合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报告优先交给主管质量监督的副校长查看。然后,副校长再呈交给大学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评价学校时将全面考虑该报告及院系对该报告的看法。最后,大学基金委员会(Universities Funding Council,简称UFC)将此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拨款时的参考和依据。

总体来说,校外督察员在保证各大学学位标准一致、维持教学质量水平均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保障了对学生成绩评价的公平性。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学位考试的科学性,从而增加了学位考试过程的透明度,增加了社会对学位考试结果的信心,社会对于大学培养的人才也会持有比较认可的态度。

三 对我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启示

(一)引入校外审查机制

美国著名教育家弗莱克斯纳评价英国高等教育时认为“英国的学士学位比美国通常所说的学士学位更有意义,……部分原因是校外督察员参与了学位考试的全过程。”借鉴英国校外督察员制度,高校引入校外审查机制,利用外部力量,加强学术监督,可以保证学术标准的一致性,维护高等教育质量的公平性。

从目前来看,我国高校内部质量评估主体单一,一般由高校内设机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负责学校内教学质量的保障工作,采取的方式有教学督导、学生评教、同行评议、院系教学评估等。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开展了本科学教学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审核评估;社会第三方机构以排行榜的形式开展学校综合排名、学科排名和专业排名等,但是发挥的作用有限。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评估产生作用的时效仅限评估前后一段时间,起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作用,但是时限一过高校又回到自己的运行轨道上;至于社会评价结果,高校只是用来评说,很少用来指导办学。良好的高等教育质量需要学校内部与外部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学校自己来保障质量是应该的,但是这种单一的质量保障不足以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教育的质量仅有“内部保障”是“缺乏保障”的,必须有外部力量的参与。高校可以引入校外审查机制,邀请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经验丰富的教授或专家参与学校的质量保证,以第三方的立场,对学校教学工作以及学生考核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将对高校教学质量保证提供良好的帮助。借助社会公众的参与,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民主化,从而实现高校治理的现代化。

(二)建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制度

在英国,一般都会要求校外督察员提供一份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参照学术标准、资格框架、专业规格,审查本校对某些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是否适当,学生成绩标准是否适当,本校与其他高校类似专业学生成绩标准的比较,评分、考试、和决定学生学位授予的过程是否健全、公正,其程度如何。

近五年来,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国各高校普遍开始建立各类质量报告年度发布制度,目前开展的项目包括: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学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但是各类年度质量报告其实是高校对自身各方面进行评估所形成的,仅有单一主体参与的内部质量报告,其评价的客观性就有待考究。为此高校还背负着“高等教育质量为何不高”的质问,而作为高等教育真正的受益者和评判方,即市场和社会大众却没有真正的参与到评估报告的制作中来。另外,随着高校管理不断走向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很多高校独自开展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也有所欠缺,为此也就更加需要社会公众承担一部分责任。“良好的高等教育治理必然要求作为公共机构的高校信息公开透明,而高校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可以折射出高等教育治理的善否。信息透明度越高,说明治理成熟度越高”。因此为强化高校质量水平的透明度,参照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由第三方参与高校质量年度报告的制定,形成一份来自第三方机构对高校内部质量所做的质量报告,这种做法为公众更好地了解高等教育开辟了渠道,既是对社会大众负责,更能够推动大学开展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也是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逐渐成熟的标志。

(三)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英国的校外督察员制度是维护其学术标准的一项重要保证。校外督察员在完成所有的评估活动之后,必须对高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作出自己的判断,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加快信息的反馈,促使高校在较短时间内发现问题,完善工作,使得高校的相关专业和学科能够查漏补缺,及时弥补和校正,不断完善和修正自我,这也是英国教学评估中的一大特色。

在我国,很多高校形成了包括教学评估、课程评估、教学督导、课堂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学生调查、毕业生跟踪反馈、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教学质量监控系统。我国高校所开展的一系列内部质量监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但是缺乏社会问责的这一环节。这会使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从多角度评估高等教育质量。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宣言》明确指出:“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多角度的概念,……透明的内部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对于保证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高校在厘清内外部关系的基础上,以生为本,加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形成公共治理、发展稳定、运行有效的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新常态”。“信息公开,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应该根据各个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实施高校内部质量监控时,有必要设计一套公众参与机制,既让公众能在问责的各阶段广泛参与,又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高校内部质量监控的初衷不仅仅是提高或保证其质量,而是为了引导和尊重各高校的多样化发展。只有这样高校才能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又能保障其自身发展的多样化,这也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由之路的最终归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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