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苏某与翟某事件之法律评论

2017-12-29 07:16陈禹竹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8期
关键词:苏某婚恋观诈骗罪

◎陈禹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苏某与翟某事件之法律评论

◎陈禹竹

苏某与翟某事件引发热议,社会大众纷纷对翟某予以道德谴责并强烈要求将其绳之以法。本文基于目前所披露事实,分析翟某行为发现对其定罪还需要进一步谨慎的思考。通过该事件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指出更重要的是建立起正确的婚恋观。

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帖子,其中说明了自己自杀的原因——被迫与前妻翟某签订了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被前妻逼上了绝路。此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大家将该事件与王宝强与马蓉事件进行对比,翟某在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的同时,已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网友们通过“人肉搜索”翟某,通过“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专业骗婚”等罪名谴责翟某,强烈要求将其绳之以法。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对翟某认定以上罪名,需要经过谨慎及理性的法律思考。

大家认为翟某最恶劣的是双方协议离婚时,以举报苏某非法经营灰色地带的网络电话相要挟,要求苏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万,将海南房产转移至其名下,并认为此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由于敲诈勒索罪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进行,所以除了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之外,往往还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比如限制被害人或者亲属的人身自由等。而翟某虽声称要举报苏某的非法经营,但该行为并未实施,只是假称其舅舅在警察局身居要职让苏某的内心产生了极强的恐惧感,而苏某的压力有一部分原因来源于自身的性格问题。换言之,仅仅是类似言语上的威胁,通常无法对他人造成如此大的精神压力。更重要的是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侵占、哄抢、私分、回扣、贪污、受贿而占有公私财产。根据生活常识,许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都会尽量多地为自己争取财产利益。而翟某可能也是如此,根据她与苏某的聊天记录,她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需要得到个人补偿,要求苏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就像债权人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欠债款,因为其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是讨债方法不当,难以认定敲诈勒索罪,而通常属于民法的经济纠纷范围。翟某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侵犯苏某的财产权是发生在离婚争财产这一大背景下,所以难以判断翟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类似的,诈骗罪也要求其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另外,诈骗罪中行为人用制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本案中,翟某制造的虚假事实为其舅舅在公安局身居要职,然而这并不是苏某支付660万元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WePhone的税务问题,加之双方为夫妻关系,以及是否身居要职苏某应当可以进行基本的判断与调查。因此将翟某的行为直接等同于诈骗罪也是不妥当的。

结婚前苏某在翟某身上花了几百万,协议离婚时,苏某支付了660万,后来跳楼自杀。苏某与翟某认识短短四个月不到的时间,便发生了如此多的事情,并且翟某不惜用苏某的事业相要挟,足以见其“歹毒之心”,我们确实应该给予道德谴责。但是正如上述所分析,要在法律上给予定罪是需要经过谨慎及理性的法律思考的。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特殊的社会价值与职能,特别是在司法有限的的条件下,法律与道德必须划归界限。法律的评价比道德的评价更为严厉,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某一行为的权威性评价。同时,法律惩罚与道德谴责又有着十分微妙的关系,受到道德谴责的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而犯罪的人有时候也会在道德上受到大众的同情与怜悯。客观的讲,苏某最后选择自杀有其性格懦弱的原因,法律必须从客观及理性的方面评价翟某的行为。舆论可以对翟某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但并不能当然的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同时在网上进行道德谴责时,应注意评论与披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退一步说,就算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等其他罪名,也不能当然地剥夺其合法权益。现在有许多舆论具有导向性,我们在给出自己的意见的时候应该是基于基本事实,通过独立、理性的思考而给出相关评价。

在法律之外,这里有一个被网友多次提及的词——骗婚。其实骗婚的情形有很多,2008年宣判了第一桩骗婚案。但是九年间,骗婚不减反增,骗婚手段越来越多,从线下骗婚到线上骗婚,甚至发展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为什么总有些人会被“骗婚者”有机可乘?很多人对骗婚不以为意,认为受害者愚蠢之极,自己肯定不会上当受骗。但骗婚现象的猖獗让我们意识到现在是时候来正视这一问题了。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相亲网站,相亲节目等,在短期的认识过程中更多的以钱为导向去选择对象,以优质的物质生活为目标,将富裕与幸福划上等号,虽未真正了解结婚对象,但也因为优质的外表或是物质生活等条件轻易地选择交付一生,这才是这起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现代婚姻中最大的悲哀。可以看到苏某最后选择自杀,有一部分原因是他发现自己深爱的妻子并不是他原来以为的样子,他认为自己的婚姻、事业都因此成为了一场笑话。网友对翟某的谴责背后更多值得思考的是,为何会形成以金钱为导向的婚恋观?而且网友们的气愤,并不惜以各种法律上的罪行谴责翟某,并不仅仅是针对翟某的行为,他们更加气愤的是这种日渐盛行的婚恋观。尽管今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苏某的逝去,但实际上这种具有社会性的婚恋观在现在及将来会扼杀无数家庭的幸福。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是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因此相比在个案中将某个人绳之以法,更重要以及更困难的是如何重新构建或者正确引导社会婚恋观。

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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