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2018-01-01 22:44陈淑珺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

陈淑珺

摘要: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形式,可以保障公民的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其作为比较复杂的一种责任类型,具备着较高的处理难度,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混乱。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重点分析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前言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受害者的一种重要保护手段,是民法中相对特殊的制度类型,它可以针对受害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和补救。尤其是对于责任人合约的遵循以及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和效果。但是由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会因为其适应性问题出现多种矛盾和纠纷,导致其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效果未能展现出来,所以,为了更好地提升连带责任的应用性,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出现适应性问题。

1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所适用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基本概念也产生明显变化。早在秦国商鞅变法中,就制定了“连坐制度”,是“连带责任”的最初概念定义。民商法中规定“连带责任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相互掌握对方的存在,在具体社会活动中随机的两个或多个主体出现让与或担保等情况。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连带责任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纠纷和利益缺损之后,每一位连带责任人都需要承担全部的外部责任;第二,连带责任人不具有对所承担的外部责任上诉争辩的权利;第三,连带责任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例,不得与不同的连带责任之规定相混淆。所以,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可以在某一主体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保障公民的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获得一定的合理补偿。

2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

2.1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责任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具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存在,即民商法中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认定什么情况下使用连带责任法律制度。如果债权人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进行起诉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所有的侵权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无法提供所有侵权人的全部涉案证据,法院很难对所有的侵权人进行一一损害判定,这样就无法判定共同的侵权责任。所以,在遇到共同侵权人数量过多的情况时就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无法保证侵权人承担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2.2共同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问题

由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责任人,在侵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需要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对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的责任轻重情况,并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认定,只是笼统的规定所有的侵权责任人都需要承担全部或者是部分责任。如债务案件中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商失效和后期债务追还等问题的判决未能实现,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其实际效能。

2.3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问题

虽然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具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却未存在明确的划分,无法在具体案例中的作出做合理的解释。所以,仅仅依靠民商法处理连带责任问题只能使法律审判过程成为形式化的内容,而不能深入司法审判的内涵。只是利用民商法这条单行道处理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职能将具体的案例处理流于表面化。

2.4债权人对共同连带责任人诉讼选择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相关连带责任人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选择相关的债务人进行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给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过程中,却在诉讼程序之后才开始实施对共同侵权责任人的选择。身为债权人的原告本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中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对侵权责任人进行处分,但是这种翻转式的审判形式使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显然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3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应用对策

3.1需要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中

由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以单一的民商法为背景的,并未全面实现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全面的判断。实体法能够对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较好的规定,程序法又可以为实体法提供保障。所以,需要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到民商法中,进而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审判。如刘某与赵某以找朋友为名合伙进入某酒店,要来了入住人员登记表,翻看酒店入住人员登记表,从中选择了张某为抢劫对象,骗取了张某的信任,打开了房门。刘某与赵某进入房间后对张某进行了威胁,并开始实施抢劫。事后张某报了警。在抓到赵某和王某后,两人被判入狱。张某对该宾馆提出起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在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引发的纠纷现象进行了说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需要给予原告一定的補偿。所以,酒店需要对张某作出赔偿。

3.2需要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由于共同侵权人数过多所导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将相关责任认定标准添加到侵权行为法中来解决。当案件涉案人数超过相应标准或涉案情况严重时需要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有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进行审理,若债权人无法实现共同起诉时,法院不应进行审理。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对涉案债务人进行部分诉讼。如有一天王某被某高层扔出的花瓶砸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脑部损伤。其家属有权向该小区掷花瓶的人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人承担该责任,那么这幢楼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投掷花瓶行为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如果小王家人无法找到具体的责任人,则需要对整幢楼的住户提起诉讼。

3.3需要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的纳入认定民商法中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需要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纳入认定民商法中,进而使不同案件有法可依。如赵某和李某为同乡,一天赵某告诉李某有一项很赚钱的生意,需要李某帮忙。后来李某同意帮赵某的忙。赵某做的是地下枪支的勾当,想利用李某的仓库作为周转地,并承诺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李某并不知道赵某所做的生意,认为反正仓库不用,正好可以借给赵某用。开始赵某会按时打款,但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李某并未收到赵某的打款。后来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查研究,虽然两人共同私藏违禁品,在对两人进行了相应的连带责任认定时,因为李只是帮助赵某,并未真正参与其中,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李某并不清楚赵某使用仓库做什么,法院不应给予李某相同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李某的情况进行从轻处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制度问题,对指导社会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为了增加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使用的正确性,增强我国司法的严肃性,相关人员需要高度重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出现的问题,套用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断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扩大法律对公民的影响力,最终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邹琎.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34):287-288.

[2]胡胜.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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