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约车细则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问题

2018-01-03 15:58张荦
求知导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政策措施细则

张荦

摘 要:目前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网约车细则,对地方网约车车辆、人员等运行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如果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体标准来审查地方网约车细则,则地方细则均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意愿,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约车领域并未得到良好执行。

一、引言

自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网约车细则,使网约车正式进入行政监管的范畴。《暂行办法》放权给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网约车的准入标准进行调整,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细则内容各异,在不同程度上对网约车市场的准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这些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无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维护市场机制高效运行,建设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视域下的地方网约车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要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但通过对地方网约车细则的梳理不难看出,网约车细则的出台并未真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果将地方网约车细则的限制性条件进行分类,可以发现地方实施细则中对车籍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限制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商品自由流动,形成了地区封锁;细则对轴距、排量、长宽高和车龄的限制则会造成某些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无法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对车型和车龄的限制会大幅提高市场上的经营者和潜在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和退出成本。再者,基于交通部网约车《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档次必须高于同期巡游车的规定,大多数城市都对网约车价格进行了限定,导致某些市场定位为廉价性汽车或者主打性价比的汽车品牌或系列被“拒之门外”,实质上造成对某些汽车厂商的歧视性或差别化待遇。上述限制条件均构成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而所统计的所有地方细则都至少有一项违背该标准,因此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应当说明限制的理由。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看到任何网约车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网约车细则时或出台后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予以公布。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统兼容性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限制政府权力,防止行政机关出台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而限制市场竞争,限权需要以完善有效的责任追究方式和执法手段作为保障,对此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了自我纠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由发改委牵头开展部际联席会议以统筹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我国地方各行政机关部门在接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同时,也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职能单位最高行政等级部门,能够对地方政府部门形成有效威慑,联席会议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政策制定机关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对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有利于畅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通道。

但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第183项,对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仅限于“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这表明,在审查网约车细则时,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平竞争审查具有相似的规定,且都可能适用,但由于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对接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机制运行不畅,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协调机制的建立对完善与有效实施相关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四、结论

从目前已出台的地方网約车细则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施行还存在一定缺陷,其实,作为一项规制行政垄断、弥补反垄断法不足的竞争政策,其可行性既在于与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对接协调,更在于其独立价值。因此,从其内涵与实体问题出发,应当更注重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构建,妥善清理市场经济中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1]顾大松.“专车”立法刍议[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郭宗杰.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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