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迁及其影响效应分析

2018-01-03 11:25李宗育
南方农业·下旬 2018年9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

李宗育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阶段性变化趨势,如何落实切实有效的新型制度,要从保护相关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出发,注意尊重主体的自由意志,让生产经营主体能够有一定的主观决定权;要从制度上给予宽松的政策,扩大经营规模;要发现和培养多类型的新时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制度

中图分类号:F312.5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7.039

我国当代农业的显著特征是经营活动,其活动的主体就是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相关组织,由于该类组织的运行效率决定着整个农业发展的前途,所以历来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农村中以家庭为单位的从事农业经营的主体,构成了当代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最小单元。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出发点,逐渐发展成熟,结合我国国情发展出了多种经营方式,实现了当代农村从生产队主导经济活动发展到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使得以户为单位的运行单元的主体地位得以突出,并进一步发展为当代农业经济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

1 新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活动主体与具体制度上的变革过程

作为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土地在扮演生产资料的角色中,一直处于主角地位,其性质也决定了农村生产经营的具体性质。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实施的土改活动,从土地的根本也就是其所有制上,彻底地瓦解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1953年为重要节点,对其前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研究,着重对影响其变革的主要因素与变革历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这一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1.1 以农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合作制(1953—1958年)

解放战争胜利以后,我党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实施土地改革,农民从受剥削、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状态发展为拥有土地,其参与生产的激情空前高涨。但由于资金的限制,农民家庭往往对农业生产工具无法实施改进与更新,无法适应当时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农业家庭之间联合生产的愿望由此而生;在实现家庭合作生产经营之后,该经营形式进一步发展,至1953年底,已逐渐发展成为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的合作组织已超出以组为单位的互助组织4倍之多,农村家庭将基础的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社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经营,并依效益对农户实施分红。

1.2 人民公社主导的农村集体生产经营(1959—1978年)

人民公社的特点体现在形式大、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基本归集体所有,以及农村家庭只保留最低的生活所用资料。人民公社以其以下特征与其他的合作劳动形式相区别: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加入人民公社,土地、农具等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公有,在会计核算方面具有独立性,受政治影响深远,与行政管理相似,实现了对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这种教条的共产主义形式,从实际上看,人民公社大幅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对农村生产力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致使在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农业与人道主义危机。当时政府采取以中队为单位的核算制度,然而在生产方面仍以小队为单元,造成了具体生产中生产与核算的不相匹配,不能根治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直到1962年初,我国政府结合具体农村生产实际,赋予生产小队生产与核算的统一性。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

1.3 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生产经营方式(1979—1992年)

从1979年我国第一个农村实现包产到户,短短四年时间,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村家庭比例达到了将近80%,80年代初,中央发文突出了改进与提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到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逐渐覆盖到我国农村,其突出特点在于土地的承包主体为普通农民家庭,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无论盈亏,全由家庭自己负责,不但降低了国家的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机动灵活,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还可将多余的生产成果自主分配。这一过程中经历了最严厉的户籍管制,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力无法离开土地,农民以外的劳动者无法参与到农业生产当中。

1.4 职业农民以及兼职农户为代表的家庭联合生产经营(1993—2012年)

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生产中逐渐发生了生产经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以及农民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问题,然而受当时政策导向的影响,其发展受到制约。所以,农村家庭中脱离职业农民的家庭数量持续变多,职业农户逐步被半农户及非农人员所取代。如果在实施农业活动的同时,还从事非农业生产,则称这一类人员为兼职农户,并按是否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家庭,分成I兼型和II兼型。该阶段中II型兼职农户处于非主导地位。

1.5 农村生产经营改变过程(2012年至今)

我国建国初期经历了土地所有权与其经营权相混淆的阶段,为了改变这一情况,逐渐出现了承包经营的主体为家庭的经营模式[1],从尊重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出发,对平衡国家、集体、农民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受到政府的重视,为了适应新形势,正确流转农村农业用地,对大户承包土地给予重点扶持,实现大户、大型农场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地。

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变革产生的相应影响效应分析

2.1 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研究方法

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制度的优化,特别要结合政策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分类依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经过分析总结的项目模型、确定性质的分析、与统计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等。将各个历史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进行比较,以量化的形式表示其变化的情况,将各阶段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比对,量化各阶段制度与生产效能,最终在制度与生产经营主体上发现最终的作用成果。

2.2 农业生产经营主體变化的影响效果分析

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于经营主体十分重要,也决定着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现终端产品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提升农村家庭的收入意义重大[2]。经过以上回顾能够得出以结论,一定要用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对相应的激励政策进行支撑,1)在具体的农产品生产操作中,在制度上对其进程实施过程成本监督,不断提升制度的科学性与精准性。2)在政策上一定程度提升农业家庭的生产经营规模,能激发各类生产要素的潜力,同时也要防止由于规模的过分扩张导致的资金浪费;同时要注意过小规模对于各类生产要素作用施展的抑制作用。3)农村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应以主体自愿为基本原则与出发点,只有本着以上原则,农业化的生产合作才能体现出比以往旧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其最终目的,然而一旦出现违背劳动主体自愿性的行为,必然导致劳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与农业生产效率的滑坡。所以,必须精确量化各关键要素,如生产规模、监督成本、自主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等,然后将具体数值给予各个变量,经过平均值计算表示出各变量的波动值,并作为其量化的具体数值,最终利用相关公式计算,得到不同阶段农业经营制度的发展水平。

3 结语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受不同制度的影响,产生的主体主观能动性也各不相同,通过相对精确的量化,体现了农业生产经营中各类主要影响因素的波动情况,依据实际对主体的生产积极性进行调整,并兼顾到生产积极性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要素间的影响关系[3]。同时在制度层面对主体行为进行激励或约束,保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实施作业,进而保证终端产品的质量与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将制度合理化,同时兼顾经营主体的主观意愿,才能将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国刚,刘合光,钱静斐,等.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迁及其影响效应[J].地理研究,2017,36(6):1081-1090.

[2] 吴易雄,周芳玲.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经营状况及农业从业意愿分析——基于全国百村千民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17(5):89-93.

[3] 王嫚嫚,刘颖,陈实.规模报酬、产出利润与生产成本视角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江汉平原354个水稻种植户的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7(4):83-94.

(责任编辑:赵中正)

猜你喜欢
农业生产
创新农机技术推广模式 奠定现代农业建设基础
农业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分析
开发绿色食品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抉择
农业生产中气象服务的重要性及改进途径
广东省农户小额贷款现状调查与分析
山区中学化学探究性实验教学的创新与实践
基于二元Logistic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其对策探析
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效应分析
新形势下节水灌溉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