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碳排放权产权理论及对潍坊市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的启示

2018-01-09 07:48崔晓梅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9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

崔晓梅

摘要:本文依据碳排放权产权理论给的启示,提出遵循“尊重产权、创新化产权交易形式”,对建立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合理建设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产权理论;市场建设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急剧增加,导致全球温度不断升高,部分海平面较低国家面临生存危机,部分物种面临灭绝风险,气候变暖演变为全世界关注问题;有关碳排放权的研究应运而生,继而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

全球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应归功于《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为遏制全球日益变暖的不利趋势,约束不顾及子孙后代生存环境而肆意排碳的行为,联合国审议通过《京都议定书》,形成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三个机制,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义务,为推进全球范围的碳排放交易和碳减排奠定了制度基础。

目前,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陆续建立了服务于本国或本地区交易的碳交易所,推出了形式各异、极具创新性的碳金融产品,培育了仅次于股票的第二大交易品种市场。201 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自此后,碳交易在我国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多家碳交易所交易规模纷纷突破亿元大关。后续国家发改委又陆续批复了福建和四川两个试点省,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呼声也日趋强烈。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市场启动视频会议,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兑现了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二、碳排放权产权理论浅析

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碳排放,碳排放权实际上是将向有限的空间排放碳作为一种产权,这种产权的持有者可以使用特定的排放空间。既然碳排放权实质上是一种环境容量资源产权,也就具有产权的相关属性。著名的经济学家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把产权定义为:“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其经济物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科斯则在其现代产权理论中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建立产权分析和政府干预的新的参照系。可见,两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不仅把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而且强调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是一系列旨在保障资产的排他性权威进而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进而,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碳排放权所具有的一系列产权特征:

1.稀缺性。碳排放权是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一种使用权,或者索取权。当环境容量宽松时,温室气体排放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也较小。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和活动总量的积累,温室气体排放将超过环境容量的承受上限,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也越大,甚至会产生危害。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环境容量前提下进行的交易;随着环境破坏导致的环境容量的日益缩小,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会增强。

2.强制性。在碳排放容量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如果不能对碳排放容量资源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无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公平合理的边界确定和价格衡量,就不能避免负外部性加强的趋势,其导致的结果是经济主体毫无节制的利用碳排放容量资源;因此,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强化碳排放权计价的法律地位,为一定地域边界的容量交易确立法律前提。

3.排他性。排他性即独占性,碳排放权的排他性同其他所有权的排他性是一致的,也即除了所有权主体外的一切个人和团体都被排斥对象之内。排他性赋予碳排放权的主体对特定碳排放容量的垄断性。

4.可交易性。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碳排放权主体可以在可交易的环境下自由行使碳排放容量的交易权利;同其他商品一样,价格也将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供需状况上下波动。这种可交易性为不同行为主体问的交易提供了保障,保障了所有權属高度的流通性和自由性。

5.可分割性。碳排放权作为碳排放容量的权利体现,存在数量的可分割性;权利所有人既可以一次性交易全部所有权数量,也可以多次交易所有权数量。

三、碳排放权产权理论对我们的启示

碳排放权产权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建立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需遵循“尊重产权、创新化产权交易形式”,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摸底潍坊市碳排放权容量情况。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就是碳排放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碳排放权具备了稀缺性,才具备了交易的价值,才能催生相关产业的价值增长;因此,只有掌握了潍坊市碳排放容量的真实情况,才能为碳排放权的初始价格定位、配额分配、碳强度控制计划等工作奠定基础。国内中碳投等行业研发机构建议要强化碳排放总量的摸底工作,主要原因也在于此。没有了解区域碳排放总量的准确数据,就开展交易,既影响整个交易市场的公平性,也会影响未来国内统一市场的衔接。

2.制定科学的碳配额分配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股票是企业资产的证券化变现形式,而碳排放权是企业目前资产边界外新增的一种“资产”,核算方法、定价办法等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分配至企业后才会有交易标的。因此,根据企业行业和产品属性、工艺特点、投资计划,结合地区减排计划,确定碳配额分配方法,是进行交易的另一个重要前提。不论是按照“祖父”原则分配,还是按照基准法进行分配,都需要全面的分析论证,既要考虑行业或企业属性,又要兼顾行业问的内在公平性。

3.建立碳排放权价格指导体系。按照供需理论,碳排放权市场供需平衡时的价格为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同时也是减碳投资的可接受成本。但是由于碳排放权的负外部性特征,衡量碳排放影响的环境成本不容易核算。目前看来,参照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价格,采用环保类设备盈亏平衡测算的方法,是指导碳排放权价格的可行方法。

4.创新碳金融产品。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离不开碳金融产品的参与;低碳产业的长期发展,更离不开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类产品,开展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各类融资活动,激发碳交易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碳市场的发展。

5.建立信息宣传平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既需要政府指导,也离不开企业、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搭建畅通、全流通的信息宣传平台,将与交易相关的政策、交易信息等及时传递至相关参与主体,减少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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